第三人侵權
❶ 什麼是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中的第三人侵權,第三人是指本單位履行職務職工之外的人員。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❷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應當怎樣賠償
侵權法中的第三人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間接地給第三人造成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的損害。
第三人是間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損害是間接損害,或稱之為反射性損害,是因侵權行為對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基礎上反射性的、間接地對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❸ 請問什麼是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對於勞動關系來說,當時雙方就是員工和用人單位
除此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
你所說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意思就是這個侵權不是用人單位實施的。
❹ 如何認定商業秘密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為第一人;而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為第二人,第二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人,以及雖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商業秘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第三人有惡意第三人與善意第三人之分,由長昊商業秘密專業團隊律師為你分析:
(一)善意第三人的行為
善意第三人的行為是指第三人不知且不應該知道第二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善意第三人不知且不應該知道第二人的行為違法,因此善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通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自其知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後,應當經權利人的同意而繼續使用,並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一個國家對善意第三人的處理與其民法中動產的善意第三人保護制度有著某種聯系,並受其決定和制約。如何正確處理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主辦的AIPPI雜志有關商業秘密中的善意第三人問題討論中反映出各國較大的分歧。對行為人善意通過侵犯了商業秘密的他人獲得商業秘密,是否應該被禁止使用,主要有兩種認識:以芬蘭、荷蘭、愛爾蘭、巴西等國的工作小組認為,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禁止善意第三人使用該商業秘密;德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丹麥、美國等國的小組認為商業秘密的所有者不能對善意取得該商業秘密的後繼使用者主張權利,然而經過通知後,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可以禁止後繼者使用;日本、法國、匈牙利等國的小組也同意禁止善意第三人使用,但存在比較有力的第三人免責、例外規定,日本小組認為正常商業交易中獲得的商業秘密應當除外(即不應被禁止使用),法國小組則建議對支付了對價或進行了投資且僅為善意獲得者的利益使用者除外,匈牙利小組認為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在特定時間內及時提出不得使用的要求,對善意獲得者進行了補償的條件下,善意第三人不應該使用該商業秘密。現在國際上多數國家認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商業秘密可以被禁止使用。
對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主觀狀態,按多數國家的規定,「通知」有致使「善意」消失的破壞力。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8節規定,行為人從第三人獲得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沒有注意到其屬商業秘密且第三人的披露違反了對他人的義務;或行為人因錯誤獲知該商業秘密,沒有注意到秘密性和錯誤,對接到通知之前的披露或使用,對他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對接到通知之後的披露或使用,對他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在此之前其已善意支付了商業秘密的對價,或已如此地改變了其狀態致使其承擔責任失去公平。在有些情況下,禁止被告接到通知後的進一步使用,是不公平的,可以考慮附加其他救濟,如允許被告使用,但需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我國《合同法》第353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嚴重缺陷,沒有考慮到受讓人的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況。該規定應只適用於第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在第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受讓人如不對專利權人或技術秘密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會嚴重動搖專利權制度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基礎,損害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也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第353條規定應該是合同雙方之間內部的責任及分配。實施所轉讓的專利、技術秘密侵害合法專利權、商業秘密權的,如果被判賠償損失,對合法專利權人、商業秘密權人,應該由讓與人、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還被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受讓人還必須停止有關生產和銷售。在「對外」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再根據《合同法》第353條規定,在「內部」由受讓人向轉讓人追索損失賠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33條規定:「技術秘密受讓人或技術秘密得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依據應當知道該技術秘密是非法轉讓或違約披露的,賠償責任由非法出讓入或違約披露人承擔,該技術秘密如果尚未公開,技術秘密受讓人或技術秘密得悉人獲悉屬非法轉讓或違約披露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守秘密。技術秘密受讓人或技術秘密得悉人所遭受的損失及採取保密措施的費用,可向非法出讓人或違約披露人追償;無法追償的,由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與技術秘密受讓人或技術秘密得悉人合理分擔。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書面同意,技術秘密受讓人或技術秘密得悉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相比之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33條的規定比《合同法》第353條的規定更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二)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實施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惡意第三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實質上同第二人的行為一樣,也是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自覺遵守上述協議。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並以獲取有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27條第3款規定:「明知他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本企業任職,仍然招用該人的,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並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0條規定:「明知或應知以違約披露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受讓、使用或煮再向他人披露該技術秘密的,其轉讓協議無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封存與技術秘密有關的設備和資料,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惡意第三人侵權行為有兩大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即第三人對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明知或應知」。明知是一種故意狀態,應知是一種過失的主觀狀態。在私法理論上,過失與故意產生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惡意第三人的明知行為和應知行為同等對待,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過失是指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7節專門討論第三人「應該知道」是什麼樣的主觀狀態:所謂行為人應該知道,指一個有理智的人從其掌握的信息可以推論出該事實;或一個有理智的人在特定情勢下會產生疑問,根據疑問其以合理的智力和注意力,將會知道該事實。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7節還指出,「應該知道」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和違反義務披露:依本條所述規則,行為人只有同時意識到有關信息是秘密的事實,和第三人的披露違反其義務的事實,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這兩個事實經常相互依存,注意到一個就同時注意了另一個。因此,如果行為人知道某人提供給他的是另外一個人的商業秘密,行為人就應該對某人有否披露該信息的授權,產生疑問。只要商業秘密的收受者知道存在違反保密義務或不正當獲取手段,知道意外或事故導致泄露,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收受行為構成侵權。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如果行為人不是「被動」地接受他人違法行為的結果,而是積極促成、唆使他人盜竊、利誘、脅迫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那麼行為人應該是「第二人」,而不應該是「第三人」。這一認識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及美國《侵權法重述》的精神相一致。
2.客觀要件,即第三人自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包括從第二人那裡獲取商業秘密,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披露該商業秘密。具體您可以咨詢專業的商業秘密律師,邱戈龍尖端知識產權專家
❺ 第三人侵權是什麼意思
上面那個回答你扯什麼,人家問的是法律問題。第三人侵權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具體概念!比如合同中的第三人侵權,就是你與合同相對人之間存在合同,但是你的權利收到了另外第三方的侵害,這就是第三人侵權!在比如,A的孩子在B學校上學,期間被外校的人打傷了,這外校的人就是第三人侵權。法律上一般是第三人負主要責任,相對人負與其過錯相信的責任
❻ 僱傭關系的第三人侵權
如果你的員工和你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那麼遇難者是屬於工傷的,遇難者家屬是可以找你要求賠償的。如果你給員工買了工傷保險,那麼這個賠償就由社保局來賠償。以上意見,供參考!
❼ 什麼是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什麼情形下產生這
一、什麼是對第三人侵權責任
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
二、什麼情形下產生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侵權責任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產品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租賃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由租賃物的供應商或者製造商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雖非租賃物的製造商,但在承租人於租賃期滿行使留購選擇權時,出租人便成為銷售者。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仍不負租賃物的產品責任。這是因為:第一,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融資,其經濟地位接近於金融業者,而異於商業銷售者,實質的買賣關系存在於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第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並不與租賃物發生直接聯系,不具備有關租賃物的商品知識、信息、檢測技術和手段等。
(二)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當租賃物為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時,該設備的經營者應對設備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准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並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運行擁有支配權,並享有運行利益,當然應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人並未實際佔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並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建築物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租賃物是建築物或者構成建築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脫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際上是出租人為保證其收回投資的一種抵押擔保物權,承租人則擁有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❽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如何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申請人安某是被申請人某服裝廠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李某、王某打至輕傷。經派出所調解,李某、王某賠償給安某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兩萬元。後安某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安某遂與某服裝廠協商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在醫葯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問題上產生爭議:安某認為李某、王某的賠償不能免除服裝廠的賠償責任,自己理應獲得雙賠;服裝廠則認為應當從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數額。因不能協商一致,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共存時,工傷職工應獲得哪些賠償?首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醫葯費向第三人追償。分析此項規定可知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墊付的醫葯費即產生工傷職工喪失向第三人主張醫葯費權利的效果,即職工只能獲得醫葯費的單份賠償。本案中,侵權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經賠償給安某醫葯費,安某無權再從基金獲得醫葯費。 其次,除醫葯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工傷職工原則上可以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但因為兩者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故應在性質相同的物質性賠償項目上予以適當限制。 第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不重合,工傷職工可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獲得這三項待遇。本案中,安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服裝廠應支付給安某傷殘就業補助金。 閱讀延伸:勞動法全文
❾ 違法分包致第三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違法分包人應當承擔責任。違法分包人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築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