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合同
Ⅰ 全日制合同和以前的全民制合同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全民職工與全民合同工是兩種不同體制下用人的不同說法.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就是全民職工;經濟體制改革後,企業和事業單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權,對員工實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單位在體制改革以後招來的職工屬全民合同工.兩者的區別主要是:計劃體制時全民職工享有的一些待遇,目前還給保留.所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就是指這些東西.其實區別很小,國企的職工不少人都下崗了,他們都是全民職工,其中產業工人也不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Ⅱ 什麼是全日制勞動合同
全日制勞動合同是指工作實行全日制工作方式的一種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Ⅲ 合同分全日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來說只有簽訂勞動合同與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差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形式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法律上沒有全日制與合同制的區分。
Ⅳ 全日制合同是正式工嗎
不一定,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被公司錄用了,才是正式工。全日制合同只是說明勞動者只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與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就不算勞動關系,只算兼職。
Ⅳ 什麼是全日制合同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Ⅵ 什麼算全日制合同工
全日制合同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全日制合同,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Ⅶ 什麼是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可以確定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不存在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和非正式勞動合同的說明。 3、至於你所說的正式勞動合同,是不是指,有些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中,有些是有編制的,通過公務員考試錄取進去的,有點是通過向外直接招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Ⅷ 什麼叫全日制合同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Ⅸ 關於全日制勞動合同
您好!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各持一份勞動合同。這是新法比舊法的重要的一點進步。但根據很多學者研究,新法更適用於短期的用工合同,這又是一點缺陷。
合同都是合同各方至少有一份原件的,員工簽字合同即生效,公司不給合同違法,員工可以打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對有無向員工交付合同承擔舉證責任,合同在甲方的話容易被篡改!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