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17:54
❶ 什麼是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教育來機構責任在《侵權責自任法》上屬於特殊主體責任。這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曾經被解釋為監護責任的部分變更。近年來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和研究的深人,逐步將教育機構責仟理解為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這種認識被《侵權責任法》所採納。 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侵權責任法》設置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❷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糾紛有哪些亂象
暑期將至,針對少年兒童的各類輔導班又多了起來。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不輸在起跑線上,會把孩子送到校外的輔導班,希望提高成績或者培養興趣。不過,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西城區法院5月26日相繼發布的調研顯示,部分非正規校外輔導機構存在管理混亂等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增多。
法官提醒家長,在給孩子選擇培訓機構時,要事先了解清楚其資質、經營狀況,考察清楚其經營環境,對於課時時長,學費概念等要了解清楚,並留存好相應證據。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一些模稜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解釋清楚,防止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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