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
『壹』 婚內財產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泄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於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裡,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離婚後,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脫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貳』 婚內侵權的范圍
婚內侵權,即夫妻之間的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其專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婚內侵權侵犯權利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是基於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權利,二是夫或妻作為一般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這里不包括婚姻關系締結前或婚姻關系解除後發生的夫妻間的侵權行為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屬妻一方或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侵權行為。
在現實社會中表現很明顯嚴重的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對婦女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摧殘,不過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是可以治癒的,較為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伴隨著的精神上的創傷,卻是無形的,沉重的。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針對家庭暴力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婚姻家庭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侵犯配偶權利的行為還表現為強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強行同居或者故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特有的財產等;不作為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義務性規范的否定,如惡意拋棄對方、拒不履行救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等。
『叄』 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
婚內侵權行為是夫妻一方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對版方的人身權、財產權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婚內侵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如違反了夫妻間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尊重義務等。婚內侵權行為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廣泛。其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既可直接作用於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於他人。直接作用於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於他人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廣泛性。
婚內侵權結果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這種特殊關系決定的。在保護夫妻一方權益的同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到家庭的穩定。法律要在保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找到平衡點。對侵權行為顯屬輕微的,如夫妻間平時的吵嘴行為,不允許隨意提起婚內侵權賠償。否則不但造成過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產生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肆』 婚內侵權的種類包括哪些
婚內侵權行為是夫妻一方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婚內侵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如違反了夫妻間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尊重義務等。婚內侵權行為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廣泛。其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既可直接作用於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於他人。直接作用於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於他人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廣泛性。
婚內侵權結果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這種特殊關系決定的。在保護夫妻一方權益的同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到家庭的穩定。法律要在保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找到平衡點。對侵權行為顯屬輕微的,如夫妻間平時的吵嘴行為,不允許隨意提起婚內侵權賠償。否則不但造成過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產生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伍』 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方式有哪些
為了較好地解決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問題,侵權者應以其個人財產賠償,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這是由責任自負原則決定的。誰違反了法定義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夫妻間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這里存在一個問題,也是反對設立婚內侵權賠償的主要理由,即在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侵權一方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如何處理?
筆者設想可採取兩種辦法:
一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情況下,可將侵權人的賠償數額轉化為其對受害方所負的債務,該債務在侵權人擁有個人財產時或者婚姻關系解除時,由侵權人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給受害人;
二是如果雙方當事人解除了婚姻關系,應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屬於侵權方所有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不足的轉化為普通的債務。當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夫妻關系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免除對方因侵權所應負的債務。這是由民事糾紛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決定的,該原則完全適用於婚內侵權賠償。
『陸』 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 婚內侵權如何處理
您好!
婚內侵權行為的種類如下: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
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對侵害一方人身權的行為中極其嚴重的少部分行為予以制裁,而對大多數行為沒有予以處罰。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
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背負巨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互負忠實,現實生活中違背夫妻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一》中又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中,也鮮有當事人因違背忠實義務而受到處罰或制裁的。事實上,這種義務的承擔更多依據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在忠實義務方面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於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柒』 婚內侵權的法律責任怎樣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此規定含兩層意思:第一,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承擔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中任何一種責任時,並不必然免除其他責任之承擔;第二,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承擔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當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行承擔侵權責任。該條從立法上確立了兩大原則,前者創設了責任競合原則,後者創設了私權優先原則。
婚內侵權在尚無新的立法情況下,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即同一婚內侵權行為可能承擔多種責任,但受害人的侵權損害請求權應當優先獲得保障。
第一,惡劣侵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因家庭瑣事毆打妻子,若致妻子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若致妻子重傷、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
如果丈夫在妻子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且起訴離婚期間,或者在妻子身患重病期間強行發生行為,則可構成婚內強奸罪。如果丈夫對妻子一慣打罵,長期虐待,則可構成虐待罪。如果丈夫對妻子患病不給治療,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則可構成遺棄家庭成員罪。
上列各種行為,可以認為構成婚內的惡劣侵權,已經由民事侵權發展為刑事犯罪,應當依法由刑法調整,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故意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即是指侵權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其責任形式主要為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此類責任形式,實際上是婚內侵權承擔責任的基本形式或主要方式。
這是因為,從我國的婚內侵權狀況分析,除少數惡劣侵權外,多為臨時沖突,後果一般不嚴重,比如高密市處理的丈夫孫某致傷妻子逄某的人身損害糾紛,妻子鑒定為輕微傷,,因而判丈夫孫某承擔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構成輕傷、重傷,情況就不同了。
『捌』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區別是怎樣的
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其次,法律適用不同。
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的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未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婚姻法上的特殊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並非完全排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離婚本身即是離婚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雖具該條所規定的事由而不起訴離婚,並未完全符合離婚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因而其請求權基礎不當,法院理應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依據婚姻法第46條,而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為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為個別的權利主體,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事立法並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在具體落實上欠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