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免責
㈠ 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侵權免責擴展閱讀: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㈡ 關於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受害人同意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
從語義上講,是指某人對某一事實或者行為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是一種意思表示。在侵權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其受害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按同意的時間順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預先的同意,侵害進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後的同意。受害後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後,受害人自願承認並接受該受害結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責任,實為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涉及侵權行為在法律上的性質,不屬於侵權行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疇。只有在侵害後果產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對侵害行為產生實質的影響,為侵權行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鑒於此,我們可以對受害人同意作如下定義: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將來發生的損害作出的自願承擔的意思表示。
例子: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所謂明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明確的通過言語或文字同意他人針對自己的特定行為或特定損害後果。例如,明確告訴他人可以燒毀自己不希望保留的信件。而默示的同意是指,基於受害人特定的行為而推斷出其對他人針對其所實施的特定行為或損害後果的同意。例如,伸出手臂讓護士抽血。此外,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或者單純的沉默。例如,一個女孩對他人發出的談戀愛的建議保持沉默,此後不能起訴對方進行了恐嚇。
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幾項要件: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內容;真實的、自願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盡到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夠作為違法阻卻事由或抗辯事由,從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但是,受害人對於犯罪行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㈢ 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回但同時也規答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㈣ 結合《侵權行為法》,論述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㈤ 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版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權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㈥ 論述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㈦ 侵權責任方面的問題(數人侵權與免責事由)
1.共同危險行為時指數人的危險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種危險,但對於實際造成的損害又無法查明是危險行為中的何人所為,法律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數個行為人視為侵權行為人。一般而言,如果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各人承擔按份責任,但對於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情形下,要求受害人根據侵權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分別向各個行為人主張,將不利於保護受害人,因此才有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規定(即《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該條是規定雖然是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但都能造成全部損害時,承擔連帶責任。區別本質:前者是共同行為且無意思聯絡,後者是分別行為且無意思聯絡。
2.法定免責事由要依據法律規定
㈧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違約責任的免責事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專等。
《侵權責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㈨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同意。
其中受害人同意是指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做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