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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23:12:15

❶ 我是公司股東之一不是法人公司有債務糾紛跟我有關系嗎

是公司股東之一,不是法人,公司有債務糾紛,與股東有關系,以認繳的股東或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糾紛擴展閱讀

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並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❷ 關於企業法人與股東的經濟糾紛

一:認為股東有違法侵權行為或是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股東轉移公司資金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看是否滿足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條件。
非法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❸ 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糾紛,一方想要退股,請問如何

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於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於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願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

❹ 股東從事與公司同類的經營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以租賃經營為主,除少量汽車、電腦外,沒有其他大宗固定資產。經過2年的經營,公司迅速壯大,現在公司已經發展到4家分店。A擔任總經理,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由於開設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業務。B、C在南京的2年裡,南京地區的業務一直是差強人意,沒有什麼新的進展。但是B、C卻私下裡與他人合作、合資在南京開設了數家獨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開拓市場不利為由,將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關門。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對其進行股權清算)的話,是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總值進行劃分還是按照最初注冊資金進行劃分,或者其他什麼方法進行劃分(請指明)。廣州甘律師解答:1、B、C私下與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的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行為。如果證據確鑿的,可以起訴B、C,其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業務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其行為有結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解散公司須代表2/3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B、C的股權達不到數額,無法通過正常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下去會重大損害股東的利益時,其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現有資產劃分,或股東自行協商確定。本案雖然A仍能憑借60%的持股優勢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側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礎,對公司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人認為,鑒於B、C的態度,或者A可和B、C協商,由A收購B、C的股權,重新登記公司為A的個人有限公司。小馬過河再咨詢:按照現有資產清算,是否包括預期收益?因為公司是租賃經營,固定資產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實在這個問題上BC很有病,因為雖然說他們所佔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紅並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們主要是忙乎自己的產業了),但是他們卻認為自己應該能夠掙更多的錢。現在的問題是,如果A要求收購B、C的股份,他們也不願意,因為每年畢竟有可觀的分紅,而且他們自己開的公司據說一直在慘淡經營(個別的賠錢),基本上是這邊分紅、那邊賠錢。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公司不賺錢各股東尚能同舟共濟或和平收場,如果公司有較大盈利,如果公司沒有規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則反而容易引起股東間的糾紛。一般通過公司法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由於新公司法放開了對公司章程的約定范圍,許多規則需要通過約定來解決,且合法的約定大於法定,由於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別的約定,故從法定的角度來分析。針對你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及競業禁止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其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損失來主張賠償,但實踐中一般對此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解散公司分股東會決議解散及法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由於對方股權比例不夠,所以只要你不同意無法通過;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點是公司法新增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審慎處理,需要對方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規定,一般參照公司凈資產來確定,主要由雙方協商。如果按凈資產來計算的,不包括預期沒有發生的收益。公司畢竟需要各股東精誠合作才能順暢運營的,如果對方願意出讓股權,建議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資人,不建議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一辦理手續較為繁瑣,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對其有特殊的嚴格要求,操作不當將給你帶來不可預計的麻煩。如果對方不願意出讓股權的,你作為大股東,本身具有先天的優勢,可以採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結構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來間接達到重整公司的目標,呵呵此問題不便過於展開。供你參考。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並不適用於股東。

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糾紛問題

您好!新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轉讓其49%的股權,只有特定情形下公司才有義務回購其股權,原股東不需要退還當初購買49%股權的出資款。以上法律分析請採納!

❻ 公司股東財務糾紛

保留證據,先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去當地法院起訴吧,走法律程序。

❼ 公司糾紛解答:小股東退出公司有哪些方法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專出公司屬。當二人公司出現僵局後,小股東可以退出,退出後,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成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具體的做法是:直接去法院要求,公司分紅並解除合作協議、退回其投資。
2、《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❽ 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

上海徐寶同律師的團隊專門處理股東糾紛,專業實力非常強的,他們在處理經驗和操作渠道上都很專業,很多外地客戶都去找他們處理這類案子。

❾ 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常見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您好!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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