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
⑴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後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後,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多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於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
(4)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如果第一次墊繳後,再次發現保費仍未在規定的期間繳付,墊繳須繼續進行,直到累計的墊繳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的現金價值的數額為止。此後投保人如果再不繳費,則保單失效。在墊繳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從保險金內扣除保費的本息後再給付。
保險人自動墊繳保費實際上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貸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為了防止投保人過度使用該規定,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制其使用次數。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保有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
復效的條件是:通常必須在規定的復效期限內填寫復效申請書,提出復效申請;必須提供可保證明書,以說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付清欠繳的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
復效可分為體檢復效和簡易復效兩種。體檢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提供體檢證明與可保證明,保險人據此考慮是否同意復效。簡易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在保險失效以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即可。由於大多數保單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險人對更短時間內(如寬限期滿後31天內)提出復效申請的被保險人採取寬容的態度,無須被保險人提出可保性證明。
復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復效是恢復原訂保險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保留不變;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開始。
(6)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繳滿一定期間(一般為2年)的保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與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上附上現金價值表。
(7)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規定,投保人繳付保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一般來說,貸款金額不超過保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發出還款通知後的31天內還清款項,否則保單失效。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如果保單上的貸款本息尚未還清,應在保險金內扣除貸款本息。
(8)保單轉讓條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如果轉讓是出於不道德或非法的考慮,則法院將做出否認的裁決;如果指定的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保單不能轉讓。通常保單的轉讓分為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兩類。
絕對轉讓是把保單的所有權完全轉讓給一個新的所有人。絕對轉讓必須在被保險人生存時進行。在絕對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全部保險金將給付受讓人。
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餘的仍歸受益人所有。
保單轉讓後,投保人或保單的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
(9)自殺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或復效?2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所繳的保費退還給受益人。它屬於免責條款。2年後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10)戰爭條款。戰爭條款規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1)意外死亡條款。意外死亡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因完全外來的、劇烈的意外事故發生後於若干日內(一般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幾倍的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金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3倍。該條款之所以規定一個90天的時限,是因為如果在發生意外傷害很長的一段時間後死亡,則死亡原因中難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超過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
(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
(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
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
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
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
(15)共同災難條款。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於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該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⑵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特點
一、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的生與死、意外傷害和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就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除具有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外。
二、人身保險合同特點
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較,還具有以下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僅限於有生命的自然人。因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兒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為保險對象。
2、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約定的。由於作為保險標的的人的壽命和身體難以用金錢計算價值,所以,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不會出現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情形,也不適用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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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平安人身保險合同怎麼
你好,你需要確來認一下你要投訴誰?自是平安的保險代理人,還是平安公司這家公司。
如果是投訴代理人,可以撥打95511平安客服電話,說明投訴理由,最好有該業務員的工號,姓名。
如果你是要投訴平安,可以撥打12378銀保監會投訴電話。
但是建議你三思而後行,確定分清楚是誰的責任,再決定投訴與否。因為投訴和舉報接受方都需要回應的,容易對當事雙方造成影響。
希望能幫到你。
⑷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AC 由於人身的特殊性質,無法確定其價值,與財產保險相比,人身保險可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即可以重復參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介乎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屬於中間保險。
⑸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概念和種類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1、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3﹑健康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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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要記載下列事項
保險金額,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的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的義務,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項, 應在合同中明確記載。
保險費, 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價。 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一般來說,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繳納保險費,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規定保險費的數額, 繳納的方式以及繳費的寬限日期。
在人身保險中, 保險人一般不能強制投保人必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不能以訴訟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 則合同失去效力, 保險人自動免負保險責任。 雖然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費而由利害關系人交納, 保險人不能拒絕, 也不能主張合同效力停止, 因為利害關系人由於保險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責任, 是指保險人承擔義務的具體體現。 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但也有承擔風險的義務, 具體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險責任固定下來。 人壽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年限內死亡, 或在合同規定的年限仍生存時保險人依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 健康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傷殘或死亡, 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事項後面一般要連帶註明除外責任, 這是保險人為防止逆選擇、 降低風險採取的一種措施, 並以條款形式固定下來。除外責任同保險責任一起構成一個整體, 能比較明確地表明保險人承擔的義務。
保險期限,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為了明確保險期限, 人身保險合同要註明保險起始時間,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險費為合同開始時間。
人身保險期限有長有短, 長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數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視險種不同而不同。如養老金保險, 交費期和領取期均為保險有效期限, 其過程可以長達幾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只是自旅客驗票進站時起到旅客至終點出站時止, 為時只有一個旅程。
保險時效。 任何合同都有時效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規定, 凡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自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未行使即喪失。
失效和失權。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 可以因某種原因喪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可能因某種原因喪失合同規定的權利。 這就是失效和失權, 所有可導致失效和失權的原因均要記載於合同之內。 影響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險人喪失合同規定權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逾期( 包括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
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
以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為死亡保險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實或其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規定年限。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 由保險人在兩年內主張無效。
訂立合同時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經消滅。
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合同除外責任的規定。
訂約時間。人身保險合同中, 訂約時間是很重要的事項, 一般要寫年、 月、 日、 時。訂約時間是確定訂約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事故發生或消滅與否的重要依據,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費期限的參考依據。
⑺ 人身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投保後,根據約定在被保險人因保單載明的意外事故、災難及年老等原因而發生死亡、疾病、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時,給付一定的保險金額或年金。
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