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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48:11

1. 中國哪一年加入TRIPS協議

中國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實施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 即2001年

2.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WTO下的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調整范圍的規定有何不同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關於知識產權服務、政策、合作與信息的全球論壇。是一個自籌資金的聯合國機構,直到2014年4月為止,有187個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界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科學發現,外型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2、TRIPS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英文縮寫。
TRIPS只規定了有財產權屬性的知識產權,沒有規定有人身權屬性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共有以下八個方面: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3. 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到底是什麼啊書上只寫了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是首要基本原則,也不說清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在其第一部分規定了基本原則。分別是:

國民待遇原則
1.在知識產權保護3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1)、《羅馬公約》或《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中各自規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國民的待遇不得低於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就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而言,此義務僅適用於本協定規定的權利。任何利用《伯爾尼公約》第6條或《羅馬公約》第16條第1款(b)項規定的可能性的成員,均應按這些條款中所預想的那樣,向TRIPS理事會做出通知。
2.各成員可利用第1款下允許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員管轄范圍內指定送達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這些例外應為保證遵守與本協定規定發生不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所必需,且這種做法的實施下會對貿易構成變相限制。

最惠國待遇原則
對於知識產權保護,一成員對任何其他國家國民給予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一成員給予的屬下列情況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免除此義務:
(a)自一般性的、並非專門限於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於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所派生; (b)依照《伯爾尼公約》(1971)或《羅馬公約》的規定所給予,此類規定允許所給予的待遇不屬國民待遇性質而屬在另一國中給予待遇的性質; (c)關於本協定項下未作規定的有關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以及廣播組織的權利; (d)自《WTO協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所派生,只要此類協定向TRIPS理事會做出通知,並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

公共利益原則
1.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規時,各成員可採用對保護公共健康和營養,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部門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類措施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

4. 簡述trips協議關於版權保護的主要規定

在版權保護方面,trips協議和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基本是相同的。trips協議規定成員要全面遵守第1條至21條的規定內容和伯爾尼公約的附件。 1) 關於保護的對象 伯爾尼公約要求成員國保護所有的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對其保護作品的種類提供了一個沒有窮盡的列表,它保護下列作品:書籍和其他書面作品;戲劇或歌劇作品;舞蹈作品;有詞或無詞的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表達方式的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和雕塑作品;攝影作品;演繹作品,包括翻譯、改編作品、樂曲改編等。 trips協議在版權保護對象范圍中,增加了計算機程序和其他資料的匯編。 2) 關於專有權 伯爾尼公約對作者享有專有權范圍的規定,並入了trips協議的規定。這些專有權包括復制權;戲劇、歌劇和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文學作品的吟誦權;作品和作品表演或朗誦向公眾傳播權;對作品的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權;作品翻譯權;作品的匯編、改編或其他對作品的變更權;電影改編權,作品的復制、發行權和作品的公開表演、傳播權,如電影作品本身的改編或復制權。 伯爾尼公約要求對精神權利的保護。作者享有的這些權利,獨立於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反對有損於作者尊嚴、名譽的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貶損其作品的行為。trips協議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這是該協議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外。 trips協議比伯爾尼公約規定增加了對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的租賃權。trips協議還規定了對鄰接權的保護,鄰接權的范圍包括,表演者權,電影和廣播製作者權;鄰接權同時還受到羅馬公約的保護。但是羅馬公約參加的成員與trips協議的潛在成員相比很有限。 伯爾尼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對版權的承認或保持不得要求有任何形式和程序。 3) 關於保護期 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對版權的保護期均要求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為加25年。

5. 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關於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有不同說法,較為一致的有三條,即:國民待遇原則、最回惠國待遇原答則、透明度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出發點在於:確保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對其他成員之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基本國國民。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目的在於平等對待所有的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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