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
① 簽訂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葯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②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於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代理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代理授權書及銷售代理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後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於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鑒於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准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准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範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准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後救濟到事前防範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範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四、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必須獨立承擔合同風險。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導致實際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偏離。因此,企業在合同管理活動中應該正確承認風險,科學估測風險,預防發生風險,有效應付風險。
③ 公司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管理中常見的法律風險管理
1、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合同管理辦法及審批流程職責不清晰,存在合同制定不嚴謹,公司、法人印鑒管理不規范,法人授權管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合同的法律風險管理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2、企業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在合同簽訂之前缺乏規避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合同條款的表述、履行順序的設定、權利義務的平衡等方面不懂得主動維權;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忽視某些細微的合同管理環節,導致不必要的違約,不懂得收集保存合同相關資料,法律糾紛產生後無法取證;以及在企業權益受到侵害時,不願將事情鬧大,忍氣吞聲、息事寧人。
3、合同審查規范化管理不夠
方位認知,導致合同存在潛在的經營風險,一旦在重大投資項目或較大金額的合同簽訂中遇到皮包公司,將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4、合同的執行缺乏嚴肅性
部分企業由於合同雙方長期合同,互信度較高,而導致合同的執行流於形式化,在到貨時間、付款時限、違約責任等方面沒有得到有效及時的執行,為企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隱性風險,同時也容易讓企業法律部門人員思想麻痹,缺乏警惕性和維權意識。
二、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措施
1、完善合同前的資格審查
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需要進行嚴謹的合同前審查,包括主體資格審查、經營范圍審查、履約能力審查幾個方面。主體資格審查方面,重點審查合同主體是否為法人,其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和經營范圍。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主體審查時,施工資質和施工安全許可證是必備資質,必須重點審查。在履約能力審查方面,要做好注冊資金真實性審查、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歷史履約情況審查。
2、規范合同條款內容
合同條款的作用主要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防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風控網),要求企業在起草和審核合同時要注意條款的完備,含義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平衡和對等,要防範合同中的陷阱,按要求實施合同登記、公證等。此外,隨著經濟社會規范化程度的不斷提升,企業經營活動中出現了大量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在擬定格式合同時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相關規范,遇到不合理的格式條款要堅決要求修改,做到不侵權和堅決維權。
3、跟蹤合同履行全過程
一方面,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最完整的資料。例如: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要注意保存訂貨單、到貨驗收證明、簽收單、發票復印件、匯款單、對賬單等等,這樣不僅可以完整地記錄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也可以明確責任,方便在訴訟產生後提取證據。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傳真、電子郵件在企業之間的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新合同法也對這一形式進行了確認,因此,網路電子商務形式的合同資料同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另一方面,企業還需要關注合同履行期間權益保護,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條款,如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變化或約定不明時,要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更正協議。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堅決地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不能一味牽就對方,最後超過了訴訟時限,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④ 合同要約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過程都包括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也叫發價、報價、發盤等。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 對要約邀請視為要約情況的忽略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等。要約邀請也叫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為了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實務中,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律的規定,要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仔細析別要約與要約邀請。
實踐中形式上看似要約邀請但實則為要約,而要約人卻仍誤認為是要約要邀請時有發生。《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 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
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不確定或不詳實,讓受要約人有空可鑽,那麼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要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
3、 要約撤回方式不當
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和行為。要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不注意這個細節問題,認為只要將通知送達即可,所以採用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後果。
4、 要約撤銷不能情況的例外
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後將要約撤銷,但是要注意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為准備工作。
防範:
因要約認定比較專業,最好找一專業人士進行審核。
⑤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 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 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 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 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 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 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 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 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 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 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 1、主要條款不完備。 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 真實;顯失公平。 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 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 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 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 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 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 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 定不明確、 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 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 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 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 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 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 定不清,等等。 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 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 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 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 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 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 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 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 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 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 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 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 使我方的撤銷權; 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 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 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⑥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