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 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2.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3. 如何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所需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復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5. 什麼是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辭職是由我們自己所提出來的行為,然後協商是指雙方直接的問題,這個總是困擾到很多人,導致很多人不能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就由華律小編帶領大家認識什麼是辭職什麼是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以上概念,要區別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員工解除和協商一致解除幾種離職方式,就需要從合同期限提出的主體意向內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單就本案中的情況來看,我們主要區分的是辭職與員工提出的協商一致之間的不同
離職,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結束,離職的方式有四大類:勞動關系終止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每一類中各分諸小類,有多種的離職原因與相應的法律依據
勞動關系終止:
勞動關系的終止是指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不同,發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最凸現的差異就在於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員工過失解除和無過失解除首先,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適用員工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這一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且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程序,無需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
因此,根據以上概念,要區別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員工解除和協商一致解除幾種離職方式,就需要從合同期限提出的主體意向內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單就本案中的情況來看,我們主要區分的是辭職與員工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的不同
簡單地說,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解除行為通常情況下,員工辭職,即使單位同意,也是不會被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的孫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很顯然不是我們通常見到的辭職申請,而是要求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意向申請書的內容如果單純表達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就屬於其單方解除合同,即所謂的辭職但是,如果只是表達一種意向,要求公司解除的,則應屬於由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合同這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的,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需要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30天後雙方的勞動關系方可解除因此,在辭職期間內會有發生其他爭議的風險而由員工提出協商一致解除的,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約定即時解除,從而避免因勞動關系尚未終止而發生爭議二者各有利弊,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時,要首先考慮員工是否有非法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以及其他違約的情況,根據自己的訴求來衡量對待類似孫先生這樣的申請,是按照辭職處理好,還是按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處理更利於企業利益。
6. 勞動法中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協商是什麼意思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協商指的是一方提出一個解除意向,雙方就解除條件進行協同商量,然後達成一致。
協商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個人和公司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協商一致指的是,不僅包括對解除勞動關系本身協商一致,也包括對一方或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
(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7.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賠償的具體程序和標準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具體分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既然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編提醒,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3、工資按離職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公司不出具任何理由,直接開了你,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公司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7)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條件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8. 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寫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範本包括:
1、您與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和具體的起始時間;
2、說明您與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
3、您單位收到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書後,正式提出書面通知的具體時間;
4、您交接的具體時間。最後簽上您與您單位的名字,寫上具體日期。
二,提供一份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範本供您參考: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_______乙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甲_____(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自願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
_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直至支付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按規定依法為乙方繼續繳納三金,其中員工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按月支付的1000元補償金中代為繳納。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資、補貼或獎金等,乙方也不再履行勞動義務。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