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
1. 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標准,以雙方協定而成,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合同違約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 合同法規定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的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專減屬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 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關於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的問題,要分三種情況。第一首先要看合同對違約金有沒有約定,有約定就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計算違約金。這個約定有可能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能是一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都可以。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合同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這種情況下,就看守約方因為對方的違約給自己這一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這個損失的金額就是違約方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第三種就是如果說守約方的損失不好計算,那麼也可以按照違約方因為他的違約所得到的利益,這個他得到的利益可以作為違約金的數額來進行計算。
4. 合同違約金怎麼處理
一、什麼是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依法定或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包括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具有賠償性和懲罰性。違約金與罰金的聯系就在於,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約定違約金或採用法定違約金時,一般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即罰息計算標准計算違約金數額。可見兩者雖具有懲罰功能,且違約金計算標准可以參照罰息的計算標准,但不能因此認為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兩者屬於不同的民事責任形式,不能劃等號。詳言之,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罰息在合同當事人守約時就發生效力,而違約金只有在一方違約時才發生效力,是對合同非常態履行的一種約束;違約金由違約一方支付給守約一方,並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依法定或約定所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合同違約金怎麼處理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合同法》總則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
5. 合同法中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答:
合同法對於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