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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13:19

㈠ 三糾三促護理個人存在問題

三糾三促"內容:糾正履行職責不擔當、為民服務不作為、落實任務弄虛作假三方面問題,促進中央和省市縣委決策部署落實、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促進黨員幹部作風明顯好轉。

存在問題是:1、思想認識不到位。2、精神狀態不佳。3、素質能力不強。4、工作作風不深入。

㈡ 調解糾紛中的三大糾紛是什麼

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

㈢ 名人名言的故事

為中華崛起而讀書。」
周恩來同志是全國各族人民敬愛的總理。他一生為國為民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他在青少年時代,就富有革命理想,立志為興我中華而讀書。
1910年夏,12歲的周恩來,跟隨伯父到東北奉天,先在鐵嶺銀崗書院讀了半年書,後來,轉入奉天關東模範學堂讀書。
有一次,老師提出「為什麼讀書」的問題,要同學們回答。有的說「為了明禮而讀書」,有的說「為了光宗耀祖而讀書」,還有一個學生說「為了幫助父親記賬而讀書」,弄得鬨堂大笑。當老師問到周恩來時,他站起來響亮而嚴肅地回答說:「為中華崛起而讀書。」充分表達了少年周恩來要為祖國獨立富強而發憤學習的宏偉志向。
1912年10月,關東模範學堂隆重舉行建校兩周年紀念會。當時,14歲的周恩來感慨萬分,揮筆寫了一篇《關東模範學校第二周年紀念日感言》的作文。他在文中明確寫道:「學生讀書應以擔負「國家將來艱巨之責任」為己任。這篇優秀作文,收錄在《奉天教育品展覽會國文成績》一書中。
後來,周恩來轉到天津南開中學讀書。他和同學們發起組織「敬業樂群會」。
在會刊《敬業》上,他發表了許多詩篇和文章。其中有一首詩寫道:「險夷不變應嘗膽,道義爭擔敢息肩?」抒發了他憂國憂民和發憤圖強的情懷,表達了他立志革命到底的崇高理想。
1917年,19歲的周恩來,為了尋求救國救民的真理,遠涉重洋到日本留學。臨行時贈給同學一首詩寫道:「大江歌罷掉頭東,邃富群科濟世窮。面壁十年圖破壁,難酬蹈海亦英雄。」表示他決心鑽研社會科學,挽救國家的危亡,以古人那種「面壁十年」的刻苦精神,來改造當時的社會,即使壯志難酬,蹈海而死,也不愧為中華兒女,充分表現了他年青時代的遠大抱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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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水利設施的三大池是指什麼

農村「三大糾紛」是一些地區對農村基層突出矛盾的一種概括總結,主要指土地、專山林、水利三屬大糾紛。如何依法有效調處、化解「三大糾紛」、維護當前社會穩定、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成了農村工作的要務之一。
1、土地糾紛。土地糾紛的根源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改革沒有真正到位,存在一些爭議和影響群眾利益的地方。特別是今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如何認定土地的經營權、所有權、收益權成為土地糾紛的重點。
2、山林糾紛。目前,山地、林地都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但由於歷史原因,次土地調整大多遵循習慣的經營范圍和當地習俗,以山嶺、分水領、山溝、山坡或小路、大樹、某塊田地等自然參照物為界址,手指為界,由於時間等因素,這些參照物自然滅失、被毀,或因地名變化,歸屬問題成為糾紛的重點。
3、水利糾紛。水利是重要的生產資源,影響農業的收成和農民的收益水平。特別是當乾旱、洪澇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先灌溉就能保住收益,就能少受災害,水利設施就成農民爭議、哄搶的重點。

㈤ 物價部門三大糾紛指什麼意思

「三大糾紛」小常識 一、「三大糾紛」指的是什麼? 「三大糾紛」指的是指集體所有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案件。
二、「三大糾紛」的特點 1、數量多。 2、涉及人員多。 3、處理難度大。 4、對社會影響嚴重。 三、「三大糾紛」發生的原因 1、土地政策調整滯後於經濟體制政策調整。 2、利益驅動引發「三大糾紛」。 3、法律意識淡薄引發「三大糾紛」。 4、權屬確認存在不規范性和不徹底性 。

㈥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的三大糾紛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農村矛盾糾紛有哪些

農村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表現,以往的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日益頻繁。

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7)三大糾紛擴展閱讀

糾紛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范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里不和。

2、一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

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文件,過於形式。

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民間糾紛




㈧ 民事糾紛根據性質分為哪三大糾紛

您好,民事糾紛根據性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種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望採納。

㈨ 《廣西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處條例》哪一年修訂

細化調處職責。原條例規定調處機構的職責是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具體案件的辦理主要由土地、山林和水利部門負責,由此造成部門能力有限、效率不高的狀況。新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負總責;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機構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並負責政府交辦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案件調解、處理的具體工作。新條例同時明確,鄉鎮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權屬糾紛,由權屬糾紛當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下級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權屬糾紛。

健全迴避制度。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重要作用,新條例增加了司法確認的內容,保障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執行力。新條例規定,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製作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後生效。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權屬糾紛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考慮到一些林場、水利工程可能是國家所有,其上級主管部門可能是林業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因此不僅有個人迴避的情形,也存在著單位迴避的情形。新條例為此規定,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處工作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權屬糾紛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迴避。負責承辦確權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權屬糾紛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迴避。屬行政主管部門迴避的,本確權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調處機構承辦。

明晰確權方式。新條例規定,受理確權處理申請後,經審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的確權申請被裁定駁回後,有新的證據主張其權屬的,可以重新提出確權申請。新條例同時明確了對確權處理的兩種決定方式:一是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作出支持申請人權屬主張的處理決定。二是當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證據,但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權屬主張的,可以在兼顧各方利益基礎上,在能夠得到當事人各方認可的前提下作出處理決定。

明確辦案期限。近年來,在調處「三大糾紛」期限的問題上,各方面普遍反映原條例規定的6個月確權處理期限太短。新條例對該期限作出調整,規定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確權處理期限為6個月;案情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調解、勘驗、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內。根據多年來案件調解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從完善廣西「三大糾紛」案件的調處法律制度出發,新條例還增加了案件辦理的中止規定,明確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確權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權處理中止:(1)權屬糾紛當事人發生變化且尚未重新確定;(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參加確權處理;(3)發生群體性事件尚在處理中;(4)確權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6)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㈩ 三結三幫是什麼意思

「三結」連民心。「三結」即「機關單位+後進村、班子成員+困難黨員、黨員幹部+貧困戶」的三型結對方式。為結對村的黨建、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群眾思想觀念和勞動技能培訓、村容村貌整治等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一對一」結對幫扶困難黨員及群眾發展生產致富,實現黨建共抓、資源共享、文明共創、活動共辦、難題共解的工作目標。
「三幫」解民憂。「三幫」即幫扶農業生產、幫扶農村建設、幫扶農民生活。通過項目幫扶、產業引導,幫助基層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產增收;幫助基層完善農田水利、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開展農村「三大糾紛」調處、信訪積案調處等活動,幫助群眾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開展法律知識「大宣講」,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鄉村文明風氣。

望採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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