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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04:02

1. 家庭子女贍養老人的糾紛官司怎麼打

這是民事訴訟,需要老人自己或委託他人到法院起訴。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不履行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贍養費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2.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於老人以後與子女生活的和諧。 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於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徵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並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3. 贍養糾紛被告上訴狀要怎麼寫

以下是關於贍養糾紛被告上訴狀的答案
原告: ,性別 ,漢族,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現住址 。
被告: (系原告長子),性別 ,漢族,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現住址 。
被告: (系原告次子),性別 ,漢族,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現住址 。
被告: (系原告三子),性別 ,漢族,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現住址



:贍養糾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贍養義務,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共育有三子,均已成家立戶,家庭經濟條件良好。
******
年起原告患
****
病多次住院,三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間不聞不問,高額的醫療費用無力獨自承擔。
原告如今年歲已高,
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
無經濟來源。
三被告拒絕贍養且
不支付任何贍養費用,
經眾多親屬做三被告的思想工作,
但其仍拒絕履行贍養義
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子女不履行贍
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
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
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 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故被告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和證人住址:
1、親屬關系證明一份,來源於 ; 2、病歷一份,來源於 ; 3、醫院醫療費發票,來源於 ;
4、證人 證言 份,證人住址 綜上所述,原告年歲已高,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被告有贍養原告的義務而不履行,原告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此 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1、起訴書副本 份;
2、證據材料 份。

4. 贍養糾紛案件應該注意什麼

贍養糾紛的特殊性
1.主體的特定性。與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之債相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具有特定性,侵權之債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近親屬,義務主體是侵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贍養糾紛案件的權利主體是老年人,義務主體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人。除此之外贍養案件具有人身相關性。與其他財產案件相比贍養案件最大的區別是贍養糾紛具有直接的身份權性,而非其他基於債產生的權利。
2.數額的可變更性。隨時時間的推移,在被贍養人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贍養人生病,物價上漲等因素出現,可以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3.時間的久遠性。贍養糾紛的發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銳到其他個人、團體都無法解決而使被贍養人請求於救助的最後底線——訴訟。而贍養案件的判決也非一次執行兌現,而是至被贍養人死亡才得以終結。
4.矛盾可調和性。雖然贍養糾紛案件發生原因復雜,主要與親情關系和家庭財產分配等密切相關,剛起訴到法院時矛盾尖銳,似乎不可調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互相謙讓,加之親情的動力,贍養糾紛最終是可以調和的。
5.內容的豐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的贍養內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無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給予慰藉,還應當滿足老年人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下的特殊需求。
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存在的沖突
1.老人無能訴訟與急需救助的沖突。許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
2.程序的復雜性與老人急需處理之間的沖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受理時不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在受理後,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還要依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絕回家領取法律文書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還要適用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如被告需要答辯、舉證,還要給予舉證期,對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等一套長達幾個月甚致一兩年的復雜程序。
3.兒女的贍養能力與老人特殊需求之間的沖突。
4.子女參差不齊與裁判平均化之間的沖突。
5.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需求之間的沖突。
6.農村風俗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7.老年人的先予執行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濫用訴權損害原告的權益、浪費司法資源。

5. 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贍養糾紛頻發的原因:
一、贍養人文化素質低、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差,把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視為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老年人當作包袱。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贍養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系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有的子女認 為,不贍養父母是屬於道德譴責的范疇,根本不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不願意承認自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子女因家庭財產分配不均,把平時積累的怨氣發泄在贍養糾紛中。
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時,由於當時家庭的經濟狀況及父母對子女的觀念(尤其疼愛程度)差異等原因,在財產分割時確有不平均情況。有的子女認為,在分家產時父母存在偏心,遂產生怨氣,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以家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體弱,無能力盡贍養義務。
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現兩代人都需要子女贍養,造成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堪重負。尤其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負擔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從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響,父母再婚時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對,子女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隨著時代的進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麼艱難。但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有的子女思想深處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種可恥的事情,反對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後,就不再過問父母的事,有的還要求斷絕與父母的關系。
五、「分家贍養協議」導致部分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在我國農村家庭,以多子女戶居多。有時在家族長輩的建議下,兄弟幾人達成分家協議,這個撫養父親,那個撫養母親。在父親或母親去世後,對父親或母親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對協議上不歸自己贍養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這種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
■減少贍養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於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於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後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如我院今年審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四子贍養糾紛案件,我院選擇在當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會開庭,到場群眾上百人通過旁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時,對於已經審結的贍養案件,要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用足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部門密切協作,多策並舉,運用法律手段遏制農村贍養案件多發的勢頭,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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