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正侵權
⑴ 瓊瑤起訴於正侵權案的介紹
2014年12月5日,台灣作家瓊瑤訴內地編劇於正抄襲一案,在市三中院開庭審理。瓊瑤委託律師訴稱,於正的《宮鎖連城》電視劇和劇本幾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說和劇本,嚴重侵犯了她的改編權、攝制權,因此向於正等5被告提出2000萬元的索賠。於正沒有出庭應訴,其代理律師否認指控1。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將公開審理陳喆(筆名:瓊瑤)訴余征(筆名:於正)等侵害著作權上訴案。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權維權案終審落幕,瓊瑤勝訴。
⑵ 法院是如何認定於正抄襲瓊瑤這一事實,其他專業領域法院是如何認定侵權行為的
陳喆訴余征著作權糾紛案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民事案件圍繞什麼審理?案件爭回議焦點。一答般來說,爭議焦點可以用這個格式:1.原告的起訴是否有法律和事實依據;2.被告的抗辯是否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⑶ 於正被判侵權後法院追討公告費成功了嗎
因為於正被判侵權遲遲不向瓊瑤道歉,三中院日前依據判決在《法制日報》刊登案件內容作為公告。近日,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公告費用33.6萬元全數由於正承擔,他現已將錢交付。這意味著,該院審結的陳喆(瓊瑤)與余征(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三中院告知余征需承擔刊登費用,余征於公告當日將33.6萬元交至該案案款賬戶。三中院後將錢發還申請執行人陳喆,至此,本案順利執結
來源:新京報
⑷ 於正和瓊瑤那次抄襲是在幾幾年
抄襲行為發生時間是2012年,打官司是在2014-2015年
於正(原名余征)抄襲瓊瑤(原名陳喆)事件的時間線是這樣的:
1992年10月 瓊瑤完成《梅花烙》劇本
1993年6月瓊瑤完成《梅花烙》小說
1993年10月電視劇《梅花烙》播出
2012年底 於正完成《宮鎖連城》劇本
2014年4月《宮鎖連城》電視劇在湖南衛視播出,瓊瑤觀看後認為該劇故事架構和大量核心情節如偷龍轉鳳等抄襲其作品《梅花烙》,隨即起訴
2014年5月 北京中院受理瓊瑤訴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2014年12月 法院一審宣判瓊瑤勝訴,下達(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判決書判令於正賠償瓊瑤經濟損失500萬元。於正不服上訴。
2015年12月 北京高院下達(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你想了解更詳細的事件經過可以去看一下判決書
⑸ 於正瓊瑤版權糾紛案件的結果是怎樣
長達8個月之久的瓊瑤、於正著作權糾紛案,昨天有了結論。市三中院一審判決於正等五被告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刊登致歉聲明,並停止傳播、發行和復制《宮鎖連城》。
宣判後,瓊瑤激動不已,發微博稱「淚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識產權勝利了」。於正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並將提起上訴。
看點
1、瓊瑤是否有權告?
庭審中,於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權一事質疑瓊瑤方,提出瓊瑤並非《梅花烙》編劇,該電視劇版的編劇署名為林久愉,瓊瑤僅是編劇指導而非作者。對此,瓊瑤方反駁並遞交編劇林久愉的聲明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為,電視劇《梅花烙》字幕雖有「編劇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聲明書》,已明確表示其並不享有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事實;電視劇《梅花烙》製片者怡人傳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權確認書》也已明確表述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瓊瑤。
而林久愉根據瓊瑤口述整理劇本《梅花烙》,是一種記錄性質的執筆操作,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行為或融入獨創智慧的合作創作活動,所以林久愉並不是劇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瓊瑤。
2、於正到底抄沒抄?
於正是否抄襲是庭審中爭論的焦點,也是本次判決中最大的看點。
4月15日,瓊瑤在微博貼出了一封寫給廣電總局領導的舉報信,稱自己作品《梅花烙》被於正編劇的《宮鎖連城》抄襲,並一一列舉其抄襲的幾個部分。12月5日開庭時,瓊瑤方還列舉了21個橋段涉及抄襲,並當庭播放了節選。
相對的,於正曾在微博發文回應,稱這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在11月16日的一個討論會上,於正曾表示,瓊瑤指證他抄襲的情節,實際是來自於《紅樓夢》。在12月5日的庭審上,於正方稱《宮鎖連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數量和人物關繫上存在實質性區別。
法院經過審理指出,21個橋段中有3個橋段屬於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顯著獨創性,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9個橋段屬於公知素材,瓊瑤就這些素材進行了獨創性的藝術加工,以使情節本身具有獨創性,但劇本《宮鎖連城》與這些獨創設置不構成實質相似。剩餘9個橋段,為瓊瑤作品中的獨創情節,劇本《宮鎖連城》中的對應情節安排與這些橋段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由此,認定於正侵權。
3、到底應該賠多少?
瓊瑤的訴狀中,被告不僅有於正,還包括了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瓊瑤方表示,除電視台予以播出以外,《宮鎖連城》還登陸了國內多家知名網路電視終端,已形成穩定收益,據此索賠2000萬。
但於正方並不認同,認為瓊瑤方面「濫用訴權,漫天要價,且通過個人身份、年齡、媒介片面進行輿論渲染」,並懇請法院駁回瓊瑤訴訟請求。
法院在認定於正存在侵權行為的基礎上指出,推定瓊瑤在庭審中主張的於正編劇酬金標准及《宮鎖連城》劇的發行價格具有可參考性。但瓊瑤關於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依據。因此,根據涉案作品的性質、類型、影響力、被告侵權使用的情況、侵權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圍以及被告方獲利情況和瓊瑤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因素綜合考慮,判令於正及四家公司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
聲音
瓊瑤方 知識產權勝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剛剛宣判,瓊瑤就通過「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聲。
瓊瑤在微博中寫道:「正義終於發出了聲音!謝謝三中院,謝謝宋魚水法官,馮剛法官、張玲玲法官,謝謝內地的法律,讓我對人生恢復了信心!此時此刻,激動不已,這個案子已經不是我和於正的個人爭議,而是『是』與『非』之爭,是『正義』與『非正義』之爭!淚在眼眶,我只想大聲喊一句,知識產權勝利了!」
隨後不久,瓊瑤又借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的話表示,「瓊瑤訴於正一案,比他們創作一部劇本更具有深遠的影響力」,稱此是這場官司最正確的評價。瓊瑤還預告自己將在下周一發布長微博,「談談我的心情和一切」。
瓊瑤代理律師王軍表示,從5月立案到宣判的8個月時間里,瓊瑤本人經歷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決符合瓊瑤的預期,也尊重了事實。
於正方曾談和解,要上訴
於正則通過於正工作室發表了對判決的觀點,稱「於正與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支持,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並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決」。
王軍律師透露,於正曾私下向瓊瑤求和解,但並未讓人看到誠意。記者為此向負責處理此次訴訟事宜的公關公司負責人劉先生求證。對方表示,的確有過和解,但是不是與瓊瑤律師談和解。於正和解談的是對瓊瑤的敬意,不是歉意。
開庭時,王軍曾提出,於正擔任編劇的單集稿酬達20萬,《宮鎖連城》播放60多集,於正本人收益超過1000萬。各電視台播放許可費過億。對此,劉先生表示,收益問題不太好回答。
眾編劇版權保護拉開帷幕
瓊瑤訴於正侵權案勝訴後,大陸眾多編劇通過微博發聲,支持瓊瑤。
編劇汪海林發微博稱,「我代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表達對北京市三中院就於正《宮鎖連城》侵權一案的判決的支持和肯定。裁決體現了尊重原創、保護原創的法律精神,這一裁決打擊了抄襲剽竊非法改編的行為,是法制的勝利,體現了陽光下的公正」。
此外,《蝸居》《心術》等電視劇的編劇六六也發微博表示:「終於!中國版權保護拉開帷幕。」
相似橋段
瓊瑤起訴列舉了21個橋段,指證於正《宮鎖連城》侵權,包括偷龍轉鳳、次子告狀親信遭殃、皇上賜婚多日不圓房、面聖陳情、公主求和遭誤解等。最終法院認定其中9個橋段與《梅花烙》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
被認定實質性相似關聯的橋段舉例:
1.偷龍轉鳳。《梅花烙》中,福晉倩柔為保住地位,用女兒換來一個男孩,取名皓禎,當做自己的兒子。而換出去的女兒被取名白吟霜。《宮鎖連城》中,王琳飾演的福晉無子,為保住地位,用女兒換來一個男孩,取名富察恆泰,被換出去的女兒被取名宋連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禎被皇帝許配了蘭公主。《宮鎖連城》中,富察恆泰被皇帝許配了醒黛和碩公主。
專家說法
500萬賠償並不算高
昨天晚上,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產權法律師許紅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識產權類案件。
據許紅亮分析,知識產權類案件,並無明確統一的賠償標准。確定此類案件的賠償數額,考慮的因素遠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復雜。以本案為例,一旦認定於正等多方侵權,確定賠償數額時,就要綜合考慮涉案劇的收益、傳播度和影響力等因素。法院的判決里已經提及這些因素,確定500萬的數額也是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500萬的賠償數額雖然絕對數字比較大,但在知產類案件里並不大。特別是《宮鎖連城》這部劇,傳播范圍廣泛,收視率高,在觀眾中的影響力大,其收益肯定也遠遠大於500萬元。由於此類案件在具體的法律里沒有統一和明確的補償標准,因此沒法說500萬元是否是頂格判處。
許紅亮說,從判決的意義而言,雖然於正一方已經上訴,判決還沒有生效,但該案也具有標桿性意義,雙方都是家喻戶曉的編劇,其作品也具有極高關注度,該案體現了對著作權這一知識產權的尊重,對抄襲行為進行了打擊和警示,有助於形成尊重原創的良好氛圍。
(來源:京華時報)
⑹ 於正抄襲門的宣判之後
百餘編劇力挺判決
國內編劇界一直密切關注此案動向,曾有一百多位編劇聯署聲援瓊瑤。一審判決書宣讀之後,汪海林、趙冬苓、六六等多名編劇發微博力挺瓊瑤和法院判決。編劇汪海林發文稱,「我代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表達對北京市三中院就於正《宮鎖連城》侵權一案判決的支持和肯定。裁決體現了尊重原創、保護原創的法律精神,這一裁決打擊了抄襲剽竊非法改編的行為,是法制的勝利,體現了陽光下的公正。」 三中院法官認為,這個案件在法律層面有疑難問題,包括思想和表達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改編和合理借鑒的界限的劃分,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的具體元素。原告主張的人物關系、特定的情節以及特定情節串聯而成的整體,這些在以往案件中是不多見的,但在本案中有集中的體現。它提出了很多著作權保護客體中更細層面的內容,比過去傳統的整體作品的比對更深入了一個層次,即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由哪些構成。
至於案件的意義,法官認為本案在著作權法問題上以及在著作權獨創性認定以及侵權判定規則上,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可能會對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而在編劇領域,更鼓勵原創,不要有互相抄襲、改編等著作權侵權的行為發生,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 於正工作室公開發表聲明,聲明中表示「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我們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因此,我們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並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決。」
⑺ 於正侵權案敗訴為什麼3年不道歉
2018年4月26日, 2015年瓊瑤起訴於正侵權後勝訴,於正被判公開道歉,五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但是3年過去了,於正始終未履行判決結果,並沒有主動公開道歉。2018年1月,北京三中院受案審理瓊瑤申請執行於正侵害著作權一案,並公開執行細節:
2月,法院送相關法律文書到於正公司,被前台拒收;
3月,於正委託代理人第一次到法院接受談話;第二次時稱在和瓊瑤方協商和解,瓊瑤方拒絕和解,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⑻ 瓊瑤告於正侵權一審勝訴 這是原創的勝利嗎
是維權勝利了吧,於正改編了別人要是侵犯了他改編作品的權利,於正也可以訴他人侵權,雖說他的作品侵犯了瓊瑤的改編權,但是他的作品一經產生也自動獲得了著作權,也受法律保護。
瓊瑤的律師說訴其侵犯改編權把握大,潛意思就是承認於正改編的劇本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相反,如果訴其侵犯復制權,那麼證明難度很大,要證明他抄襲的很多,且沒有自己獨創性的表達,風險大,但是結果就是否認其劇本是一個作品,其劇本就不受著作權保護了。但是這樣做的意義不大,因為就算承認他的劇本是作品,別人想利用該劇本還是要得到瓊瑤阿姨的許可,支付費用,這樣一來就不必費力氣證明是侵犯復制權了。
⑼ 怎樣看待於正侵權被索賠500萬的問題
於媽有難八方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