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合同指南
Ⅰ 根據FIDIC合同條件,承包商有哪些權利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應用指南》)第6.4款規定: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所需要的圖紙或作出相應的指示,致使工程誤期或費用增加,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必要的協商後,應(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增加相應的費用。第12.2款規定: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商遇到的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後,允許承包商延長工期以及在合價格上增加額外費用。第17.1款規定:工程師向承包商提供進行工程放線的基本資料。如果因工程師提供的數據不準確而招致修改,則其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 。第20.3規定:承包商有責任修復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損壞,但修復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第40.1款規定:如果暫時停工不是屬於下列情況所引起:(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2)由於承包商一方某種違約或違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負責的必要的停工;(3)由於現場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師或僱主的任何行動或過失或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暫停),則承包商不對暫時停工負責。這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適當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的規定:(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第42.2款規定:如果由於僱主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給予承包商現場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承包商有權獲得延長工期和增加費用。第60.10款規定:在臨時付款證書送交僱主後28天之內,或最終付款書送交僱主後56天之內,僱主必須向承包商付款。如果僱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則承包商有權索要逾期付款利息。2、額外費用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36.4款規定:工程師可能要求承包商進行規范規定以外的檢驗。如果檢驗不能表明承包商的工作有缺陷,那麼承包商不承擔檢驗費用。第38.2款規定:由於後來才發現問題,工程師可以要求對已覆蓋的工程剝露並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查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承包商不承擔此筆費用。第49.5款規定:承擔疏竣工程的承包商在工程移交證書中規定的日期之後不負責補全缺陷。第50.1款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如果出現缺陷,承包商可按工程師指示進行調查。如果證明責任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不承擔調查費用。3、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權《應用指南》第59.2款規定:僱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商或認為承包商有任何義務去僱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對僱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1)有關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是服務的問題,指定的分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條款免除他自己對僱主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商還應在上述義務和責任方面以及由之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聯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方面,或是與任何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連的方面,保護和保障承包商;(2)指定的分包商應保護並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分包商及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商為實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誤用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上述的一切索賠。4、僱主風險和特殊風險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20.4款對僱主風險規定了明確的定義:僱主風險是指:(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2)叛亂、政治變革、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3)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的收音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5)暴亂、騷亂或混或,但對於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6)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7)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這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8)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關於特殊風險,FIDIC條款規定的定義如下:(1)上款的第(1)、(3)、(4)及第(5)段定義的風險;(2)上款的第(2)段所定義的、在工程所在國的有關風險。此外,第65.4款中還規定:不論何時何地發生任何因地雷、炸彈、爆破筒、手榴彈或是其他炮彈、導彈、彈葯或戰爭用爆炸物的爆炸或沖擊波引起的破壞、損害、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5、終止合同權《應用指南》第69.1款規定:在發生以下事件時,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終止其受雇(1)僱主在規定的應付款時間期滿後28天之內,未能按工程師的任何證書向承包商支付應支付的款額。(2)干涉、阻撓或拒絕為頒發任何支付證書所需要的批准;(3)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宣告停業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基於重建或合並計劃的目的;(4)通知承包商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由於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一終止在發出通知後14天生效。第69.3款規定:如果發生上述終止,僱主除應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項外,還應支付承包商由於該終止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其後果造成的對承包商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發生的金額,還應包括對承包利潤損失的補償。6、對義務的例外情況不承擔責任權《應用指南》第22.2款關於承包商的義務例外規定如下:(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有土地;(2)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期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3)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財產的損害;(4)由僱主、僱主的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死亡或操作或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也對這類操作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項損傷項目所負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第22.3款規定,凡是可歸於例外情況者,僱主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第三方可能向他提任何索賠。7、要求價格調整和價格調值權FIDIC條款針對履約期間因價格漲落或當地政府頒發後繼法規導致工程費用發生變化,規定可對合同價進行調整和調值。《應用指南》第70.1款規定:應根據勞務費和(或)材料費或影響工程施工費用的任何其它事項的費用漲落對合同價格予以增加或扣除相應的金額。尤其是在通貨膨脹和貨幣兌換率不穩定的時期,為了僱主的利益,特別是對於長期合同來說,僱主不應要求投標者做不帶有調整規定的固定價格的報價。至少在工程施工所在國不要這樣做。第70.2款規定:如果在呈遞合同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後,在工程方式或預計施工的所在國中,國家和州(省)的任何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法規細則發生的變更,或由於任何上述州(省)的法規、法令、政令、法律、規章或細則等的採用,使得承包商在實施合同中發生了除第70.1款規定以外的費用的增加或減少,此類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確定,並加入合同價格或從中扣除。扣除情況僅在物價或工資下跌時才會出現。在實踐中,下跌現象幾乎沒有。第70.2款註解中還規定:對於長期合同,應允許價格調值。關於工程變更的費用調整,《應用指南》第51.1款規定:承包商沒有義務實施任何不能用承包商目前使用的或計劃使用的工程設備實施的工程。該款註解中提及:如果需要增加工程,就要涉及將承包商的主要設備運到或送回現場,這時則有理由將此作為一項新合同,而不應作為原合同的變更。
Ⅱ FIDIC合同條件的工作指南
FIDIC為了幫助項目參與各方正確理解和使用合同條件和協議書的涵義、幫助咨詢工程師提高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升執業水平,相應地編寫了一系列工作指南。FIDIC先後出版的工作指南達幾十種,如:
(1)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
(2)客戶/咨詢工程師(單位)服務協議書(白皮書)指南(2001年第2版);
(3)咨詢工程師和環境行動指南;
(4)咨詢分包協議書與聯營(聯合)協議書應用指南;
(5)工程咨詢業質量管理指南;
(6)工程咨詢業ISO9001:9004標准解釋和應用指南;
(7)咨詢企業商務指南;
(8)根據質量選擇咨詢服務和咨詢專家工作成果評價指南;
(9)FIDIC關於提供運行、維護和培訓(MT)服務的指南;
(10)FIDIC生產設備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
(1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
(12)紅皮書指南;
(13)業務實踐指南系列;
(14)業務實踐手冊指南;
(15)工程咨詢業實力建設指南;
(16)選聘咨詢工程師(單位)指南;
(17)施工質量——行動指南;
(18)質量管理指南;
(19)ISO9001:2000質量管理指南解讀;
(20)業務廉潔管理指南;
(21)職業賠償和項目風險保險:客戶指南;
(22)聯合國環境署—國際商會—FIDIC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南;
(23)項目可持續管理指南。等等。
這里重點簡要介紹其中的兩本指南,這兩本指南已在我國翻譯出版。
1.新版《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
該合同指南是FIDIC針對其三本新版合同條件(1999年第1版),於2000年編寫的權威性應用指南。FIDIC三本新版合同條件,即《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為了幫助有關人員更好地學習應用這套新版合同條件,《FIDIC合同指南》將三種合同條件的特點進行了對比;對編寫中的思路以及一些條款做了說明;對如何選用適合的合同格式、如何編寫合同專用條件及附件等提供了指導意見。這對於加深理解和合理使用這些合同條件具有指導意義。
2.《客戶/咨詢工程師(單位)協議書(白皮書)指南》(2001年第2版)
該指南是FIDIC 2001年在原白皮書《應用指南》(1991年)的基礎上,針對1998年FIDIC《客戶/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書範本》(白皮書)第3版重新修訂的《應用指南》。
全書共分為8章。
第1章引言。介紹了「白皮書」編寫背景和指導原則。
第2章對「白皮書」中的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及專用條件44條規定做了詳細說明;對需要在專用條件中對通用條件做補充調整的,給出了範例條款。
第3章是對「白皮書」的附加討論,針對不同的委託服務方式,對有關條款特別是雙方責任劃分和保險等問題做了進一步說明,對需要補充的專用條款的有關規定,都給出了範例條款,包括可能需要增加的第45—50條的附加條款範例。
第4章介紹作為服務協議書附錄A的服務范圍。提出了咨詢工程師可提供的咨詢服務包括:投資前、詳細規劃、設計、采購、實施和運行6個階段的各類咨詢;給出了每一階段咨詢工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及協議書中應明確的原則。並在附件1和附件2種,對土木和環境工程咨詢工程師可提供的服務分別開列了詳細清單。
第5章是介紹作為協議書附錄B的,「需要客戶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服務」。
第6章對如何計算和支付報酬作了詳細說明,並給出相應的範例條款。
第7章是編寫委託服務范圍(TOR)、建議書和協議書的注意事項。第8章是新開列的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