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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50:38

Ⅰ 發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要怎樣向法院起訴

當然可以。需要的證據根據案件的不同需要提交的證據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合作建房糾紛
1、提供合作建房的書面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
3、出資一方應提供出資數額、資金到位時間等證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房屋已建成並出售的,應提供收回資金數額及由誰佔有和利潤分配等證明材料。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二)商品房合同糾紛
1、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
2、預售方應提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業執照。
3、提供預售房建設情況及預購方預付房款數額等證明材料。
4、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合同糾紛
1、提供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書。
2、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數額、交付時間的證明材料,如收款收據等。
3、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經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 料。
4、提供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和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四)房屋拆遷糾紛
1、拆遷人應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等證明材料。
2、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出具委託拆遷合同書。
3、被拆遷人應提供被拆遷的合法建築的面積、結構及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等證明材料,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年齡等戶籍證明材料。
4、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自投資金或單位投資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5、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6、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Ⅱ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您好,《仲裁法》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仲裁條款是可以約定的,若無《仲裁法》第17條所規定的無效情形:(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採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則約定的仲裁是有效的,且有效的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管轄。

Ⅲ 購房合同糾紛

(一)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並做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而一旦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時,常常引發糾紛
(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
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這也是引發糾紛的一大原因;
(三)房屋面積縮水,短斤少兩。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極易引發糾紛。
(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

Ⅳ 民事起訴狀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屋合同上面產生了不同的意見,而導致的一種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包含很多種,比如認證書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等等一些都是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民事起訴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起訴狀

原告:×××,男,漢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村委會××路9號。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路9號。

聯系方式:

經常居住地:廣東省××市××路9號。

身份證號碼:×××××××××××。

第三人:××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樓D座。

聯系方式:×××××××。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0000元,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市××小區B棟10層1005號個人住房,建築面積為109.64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1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10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20000元。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所購房屋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更名等的所有憑證和手續。但被告於2009年×月×日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直至現在,被告仍無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續。期間,原告曾多次與其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堅決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定金人民幣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絕,被告表示只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Ⅳ 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如何解決購房合同糾紛

一、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1、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5、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 執。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

8、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 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

10、交納稅費糾紛。

Ⅵ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Ⅶ 如何區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及銷售合同糾紛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二者均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區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與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首先應當區分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並簽訂的合同。

故上述糾紛的區分標準是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屬於正在建設的房屋還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設的房屋買賣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就已竣工的房屋買賣而發生的糾紛則屬於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相關法律法規:《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條第一款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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