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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39:47

A. 最高人民法院網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中被告死亡如何處理

被告死亡,先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繼承人參加訴訟的,恢復訴訟。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B. 為什麼繼承糾紛不能直接分割共有物

法律並沒有規定說不能直接分割,只是從實際角度考慮直接分割共有物不利於物的實際使用和矛盾解決。比如涉案的是一套房屋,如果直接判決各個繼承人共有該房屋那麼對後續的使用是不利的,有的人想自住有的人想出租就容易產生新矛盾。

C. 到底是共有財產分割還是繼承糾紛

共有財產分割之訴與繼承糾紛之訴的界分
既然「民通意見」177條明確指出未分割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物權法29條側面指出未分割物權歸繼承人共有(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變動),那麼繼承人是否可據此提出共有財產分割之訴?
筆者認為是可以的,根據現行法律條文,這里應認識到構成了請求權競合。
涉及遺產的訴訟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共同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引起的訴訟;部分共同繼承人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引起的訴訟;遺產佔有人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拒絕向其返還遺產引起的糾紛。(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80頁)
如屬第一種情況,也是在實務中出現最多的情況,共同繼承人對彼此的繼承權沒有異議,僅對遺產分割存在異議,此時繼承糾紛之訴與共有財產分割之訴則發生競合。繼承人可以擇其一向法院起訴,但奇妙之處在於這兩者的訴訟時效不同。

D. 農村宅基地可否繼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4)共有物分割糾紛擴展閱讀: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繫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

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 「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E. 朋友合夥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不得不說現在人們的生活壓力挺大的,這個壓力首先就是來自於買房,因為現在的房價居高不下,而我們的工資收入的話,可能很長時間都沒有一個大幅度的增長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想買房只能靠一點一點的在,但是日常的開支也挺大的。

所以很多朋友感覺自己在職場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機會的話,可能就會走上創業的路,但有的時候感覺自己的資金或者說見識不夠,就會與他人進行合夥,而首選的話可能就是自己的朋友我們常說到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但是與朋友一起創業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一定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以下的幾點一定要注意。

第四到底誰說了算?

很多人在創業的時候都是這樣一種打算,說我們兩個吧,關系好得很,我們倆一人一半,到時候有什麼事咱倆商量著來,其實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真遇到了事情的話,你到底誰說了算呀,因為分歧很可能會產生一些矛盾,或者說錯過一些機會。

F. 房產產權初始登記證是什麼意思

初始登記是一手房產權登記,意思就是你是第一個買此房產的人。

房產開發企業土地測繪後不需要辦手續了。要正式房產證完稅證明,還要身份證,戶口簿。

房產產權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

(6)共有物分割糾紛擴展閱讀:

登記程序

1. 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 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 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參考資料: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網路

G. 如何列被告 共有物分割糾紛起訴狀 遺產

您好!在遺產糾紛的民事案件中,主張遺產歸自己所有的人是原告,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都是被告。謝謝閱讀!

H. 兒媳不給老人分兒子的意外賠賞金是報警求助還是上法院

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賠償金比較合適。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I. 共有物分割訴訟前是否必須共有權確權糾紛

不必,要求確權並分割就行。一次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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