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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26:08

㈠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應該請求那個部門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農村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㈡ 農村矛盾糾紛有哪些

農村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表現,以往的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日益頻繁。

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2)農村糾紛擴展閱讀

糾紛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范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里不和。

2、一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

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文件,過於形式。

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民間糾紛




㈢ 農村 民事糾紛---我該怎麼辦

你好,報警,申請傷情鑒定:
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㈣ 農村民事糾紛

屬於民間糾紛,她這樣鬧到派出所應該不會理你們,頂大給做個調解。
具體說你的情況屬於相鄰關系的糾紛。民法和物權法均有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意見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規定:
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所以以你所說的情況,首先,你們家在自家范圍內修建排水設施,她是無權干涉的(除非是氣味過分熏人)。如果再耍潑可以報警,但即使出警了也很可能是教育一頓寫個檢查保證一類的東西就放了,最嚴重的也就罰點款。所以耍無賴的討厭就討厭在這,她回來肯定接著鬧。
其次,如果你們家修水池涉及到她家的土地或利益,是應當給予一定補償的。但也不要她要多少就給多少,最好是你們雙方達成協議給錢施工,形成紙面上的協議,這樣以後就有理有據,如果不行可以和她講明白,不是不補償,而是你漫天要價或無理取鬧,可以找到村委會或派出所民警協調一下,達成紙面的補償協議。
這些工作做好了之後,主要是有協議了之後,她再怎麼鬧只要你們辦事不超出協議的范圍就是無理取鬧了。可以報警或訴訟。

㈤ 農村村民與村委土地糾紛問題,該怎麼辦

因為之前農村土地管理上的疏漏,如今導致一些農民之間的土地存在一定的糾紛,那麼一旦土地歸屬權出現糾紛之後,農民們要如何化解呢?具體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解決?

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辦法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裡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了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裡各農民家裡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了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隨著農村各項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各項權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如果這些方式都不能讓農民們滿意,最後農民還可以對仲裁的結果進行上訴,提升到司法的高度,進一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㈥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麼辦

像你這種情況,按照正規途徑你的問題是得不到解決的,只會一拖再拖,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根據我的經驗,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多次到縣、市群工局上訪,盡量把事情鬧大,讓上邊的領導知道,直到給你解決為止。這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如果你確實無路可走,不妨一試,絕對有效。

㈦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7)農村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㈧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按正常來說,土地糾紛主要分2種:

1、權屬糾紛

2、侵權糾紛

1、土地權屬糾紛以及維權流程:

權屬糾紛說白了就是比如說某一塊地張三說是他的,李四說是他的,都沒有特別確鑿的證據。這種土地到底歸誰的問題,你一定會想著去法院告!芮大叔明確告訴你,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這屬於是行政裁決,法院不管。

正規的流程是:

(1)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

(2)縣級以上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書

(3)如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4)還是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芮大叔提醒注意的事項: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調解多次,並且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及維權流程

這種侵權的糾紛其實比較明確,比如張三的這塊地有明確的土地確權證書,或者被公認的土地權屬證明,而被李四強種上了,楞說是他家的地,這種屬於是土地侵權。這種情況下直接去法院起訴就行了。

正規的流程是:

(1)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即可。

這種屬於是民事訴訟,法院直接受理。

㈨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

㈩ 農村土地糾紛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農村的人一般要依靠土地來種地生活。但是由於一些原因,常常會發生土地確權糾紛,這是需要進行協調調解,情節嚴重就會進行訴訟。那麼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原則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所引起的,這種情況在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關系中十分常見。引起這類爭議的主要原因有:①歷史上鄉、村、社、隊、場因合並、分割、改變隸屬關系等行政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對於這一問題,華律網小編整理如下知識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是什麼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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