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協議
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1、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3、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4、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5、技術轉讓協議注意事項——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⑵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差別點是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對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所訂立的一個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的最終結果可能形成一項可以申請的專利技術、也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
但是技術轉讓合同有一個大的前提是,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的轉讓方就應該擁有該項專利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即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是對一項尚未掌握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研發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一項現有的、特定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合同。
但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較緊密的聯系的。比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終能夠申請專利,且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在研究開發方(受託方)。則研究開發方除了可以取得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條件申請到專利後,他還可以作為轉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