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間合同
A. 房屋的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買賣合同指的是,買方支付價款給賣方,賣方將買方想買的東西的所有權交付轉移給買方的合同。而居間合同(協議)指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建立買賣關系,而居間合同是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即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但是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其他人訂立的合同關系中,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兩者的區別如下:(1)買賣合同只有雙方當事人,而居間合同是買賣雙方以及居間人三方當事人。(2)買賣合同是買方與買方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無論是簽定合同或者購房款的支付均在雙方之間完成,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3)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前者僅表示有購房的意向,後者是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定,居間協議自然就解除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B. 房屋居間合同違約責任
推遲幾天辦理,建議不要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C.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等同於房屋買賣合同嗎,法律效力有什麼不一樣
問: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等同於房屋買賣合同嗎,法律效力有什麼不一樣?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對合同依法成立後的法律效果——當對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對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規定。上述兩條規定,對合同的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生效)進行了區分。1、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合法。另外,不得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2、房屋買賣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為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