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協議
㈠ 個人與公司簽定的績效改進協議里要求主動離職是否有法律效力
發果發生約定的不能完成任務的情形,員工自願離職的,可以認為有效,但如果員工屆時不願離職的,則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該項約定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員工。
因為這種條款相當於設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事關勞動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單位的解除合同權利只能依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與員工自行約定勞動法規定之外的解除條件。這體現了勞動法對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㈡ 績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實行績效管理是公司內部管理的事情,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所有,企業可以要內求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容
及時簽合同時沒有說,只要公司現在有相關的制度來說明就可以。
績效不人性化,可以提出說明要求公司進行修訂。
但是公司在簽訂績效協議的問題上沒有違規和違法之處。
除非,給您的任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㈢ 績效協議有法律效力么
如果績效協議書對你來說很不平等或者會導致你被解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算你簽了,績效沒達到,因此被解僱,那也是違法的。
比如,員工一個月需要達到10000的銷售額,沒有達到的月工資500,連續3個月達不到的解僱,或者連續3個月銷售額墊底的員工解僱。
如果此協議中10000的銷售額對大部分人來說都難以達到的,使得員工收入極低,是無效的
㈣ 績效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算。績效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合同,其內容大致是,在完成勞動合同的相關指標後,依據完成的優劣,實行獎勵的一種方式。
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㈤ 績效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算。績效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合同,其內容大致是,在完成勞動合同的相關指標後,依據完成的優劣,實行獎勵的一種方式。
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㈥ 什麼是個人績效協議
個人績效協議是指個人與公司簽訂的有關績效的協議書,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績效。
績效管理是公司實現年度經營計劃、貫徹落實公司核心價值,從而最終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
為明確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共同實現績效目標,通過簽訂績效協議,使公司層面的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
(6)績效協議擴展閱讀
個人績效協議的作用:
1、導向作用
績效管理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績效指標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績效指標確定,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績效指標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