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貸糾紛
① 一般企業民間借貸風險
企業間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 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② 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發布了《關於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依據的答復》,認定企業間借貸行為法律上是無效的。
當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又說明稅法上實際是認公司之間的借貸的。
所以這一塊法律規定有些沖突,謹慎認為還是按無效處理。
關於利率,參考國稅局規定的公司與個人之間借貸利息的規定,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認為無效,可以自己計算一下。
③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1、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2、法律依據:
1)《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2)《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 第二項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④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企業借貸糾紛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⑤ 想去一家單位。但是查到該公司有民間借貸糾紛,這樣的單位還有必要去嗎
1、民間借貸糾紛,是否非法集資,是否大量向民間借貸,這種公司不只是違法,更是刑事犯罪。堅決不要去這種公司,可能自己都會被涉及其中而追究法律責任。
2、如果只是個別的民間借貸,金額不大的,應該屬於正常的,但如果公司剛成立不久,或者公司經濟狀況不好,這種公司也不用去了。
3、更多情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⑥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
一般而言,在原固有的思維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屬於代錶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38條、《公司法》第13條等相關規定,多數會將法律效果歸屬於公司,個人往往不擔責。
另如個案中,企業法定代表人,往往以簽字是代表公司的行為,借款也是實際用於公司經營為由,認為借款主體是公司。尤其是出現法定代表人(同時系股東)變更(同時股權轉讓)時,公司也有抗辯稱,應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00號】。
但事實上,自從民間借貸解釋第23條出台,原並存的幾種爭議觀點逐漸歸一,公司因借貸問題與法定代表人之間那些的「罅隙」更縮小許多,法定代表人免責抗辯往往有些蒼白。
民間借貸解釋第23條,尤其是第2款: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款文字描述較清楚,但實務中遇到一些有意思的問題。
一、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公司是否應為共同借款人?
A企業法定代表人甲以個人名義向乙借款並簽署借款合同,且在落款處加蓋A公司公章,後因無力還款出現糾紛,出借人乙只以A公司為被告起訴償還借款。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乙的訴訟請求,乙上訴,二審駁回。
問題出在哪裡?原告乙堅持認為,A公司系該案中的共同借款人,依據民間借貸第23條第2款確立訴請,是沒有問題的。
法院認為,滿足該第23條款情形的,企業應當作為共同還款人與法定代表人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但主張企業還款的請求權基礎(雖在第23條),企業並不是以借款人的身份承擔還款責任;此與企業本身系借款人,出借人主張企業還款的請求權基礎並不相同。
參見上海中院案例(2016)滬01民終**64號,借款人須以合同內容確定,不僅存有公司簽章便認定借款人身份。
根據《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規范指引》中觀點(P163),當事人對於借款人究竟是企業法人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發生爭議的,可考慮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作為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務行為所決定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或企業能夠所借款項完全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生活或者其他原因使用,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個人作為當事人。
但是,如果企業同意還款或者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也可以將企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
至於,單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以自己名義與出借人發生資金借用行為而引起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如何確定當事人?
須審查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具體可參見合同法第49條、402條。
二、判決書行文表述
符合第23條第2款款情形的,在裁判文書網中,以上海法院系統為例,多數案件直接以【「法定代表人+公司」歸還借款】的行文表述,較少數以【「法定代表人」歸還借款+「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形式行文。
對於後者,個案中,如(2015)黃浦民二(商)初字第608號,原告第一、二項訴請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歸還本金及利息;第三項訴請則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第民間借貸第23條第2款,出借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得以支持。
⑦ 企業借貸糾紛怎樣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⑧ 如何判斷是企業間借貸還是自然人借貸糾紛
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貸行為,現在在法律上有爭議。
按當前的法律體系,沒有一部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不能發生資金借貸。但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確明確是認定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如,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可事實上,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因借貸方便,已相當普遍。國家已默認,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借貸糾紛時,對借貸產生的利息是不予保護的。
⑨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