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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32:41

A. 什麼叫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我來解答: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台灣方面的繁體版本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稱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簡稱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2010年8月17日,台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B. 緊急求助!!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英文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來源:慧聰機械工業網

6月29日14時40分許,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經濟合作

第六條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盡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早期收獲

第七條貨物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獲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服務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條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雲林董事長江丙坤

C.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大事記

2005年4月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在歷史性的會談後共同發布的《海峽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明確提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2008年 海峽兩岸關系實現歷史轉折後,台灣方面提出希望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08年底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海峽兩岸可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09年12月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領導人在台灣省台中市舉行第四次會談,同意將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納入第五次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商重點推動的議題。
2010年1月 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第一次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並取得多項共識。
2010年2月~6月 隨後5個月里,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又分別在台灣省桃園縣和北京舉行了兩次專家工作協商,逐漸敲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構成、早期收獲計劃等重要內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領導人第五次會談在重慶舉行;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談中就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後續商談議題等交換意見。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分別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上簽字,然後互換文本。熱烈的掌聲、炫目的閃光燈,又一次見證了海峽兩岸歷史性的時刻——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從此開啟新篇章。
2010年8月17日晚間台灣立法機構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10年9月11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換文程序,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實施。
兩岸舉行首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
2013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首次會議在台北舉行。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首次會議由中國內地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台灣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陳裕璋共同主持。 雙方在會上就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市場進入政策協調等議題進行了交流,並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相互開放或放寬限制的新措施。
本次會談就大陸在ECFA框架下進一步擴大對台灣資本市場開放的具體內容達成了多項共識,包括對台開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修改相關QFII管理辦法,為台灣金融機構在申請QFII資格時提供便利等。
在ECFA框架下,大陸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的持股比例將由現在的最高不超過49%,提高到可持股50%以上。在對台灣證券公司的開放方面,大陸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公司在上海、深圳和福建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其中台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大陸股東可不限於證券公司。另外,大陸還將允許台資股東在大陸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其中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台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陸方單一股東持股49%的限制。
兩岸舉行第二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
2014年12月25日,中國內地證監會主席肖鋼與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曾銘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兩岸第二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 ,探討和研究了兩岸資本市場合作中的有關問題。
大陸、台灣兩岸舉行第二次證券期貨監管合作會議。主要情況有,交流兩岸資本市場的主要情況,肖鋼介紹了大陸方面推動雙向開放的重要舉措,大陸資本市場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未來經濟質量提升將極大改善資本市場的基礎和環境。
同時,探討和研究兩岸資本市場合作中的有關問題。台灣方面關注的有,盡快將台灣證券期貨交易所納入QDII的名單等,此外兩岸還就股價指數,商品期貨上市交換意見。大陸方面關注的有,對台灣提出的相關問題大陸方面已經做好相關准備,包括大陸證券機構在大陸設置代表處的門檻,放寬QDII的限制,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台灣證券期貨的機構限制等。

D. 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內容是什麼

2010年1月26日以來,經過兩岸有關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業務溝通,兩岸商簽經濟合作協議取得了階段性成果。6月29日,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領導人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英文全稱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簡稱ECFA)。

一、框架協議主要內容

框架協議包括序言和5章16條及5個附件。5章分別是: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獲、其他;16條依次為:目標、合作措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貨物貿易早期收獲、服務貿易早期收獲、例外、爭端解決、機構安排、文書格式、附件及後續協議、修正、生效、終止;5個附件依次為: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框架協議內容基本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是一個綜合性的、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協議。

二、早期收獲計劃主要內容

在貨物貿易方面,大陸將對539項原產於台灣的產品實施降稅,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表產品及醫療產品等十類。台灣將對267項原產於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稅。台灣對大陸降稅產品包括石化產品、機械產品、紡織產品及其他產品等四類。雙方將在早期收獲計劃實施後不超過2年的時間內分3步對早期收獲產品實現零關稅。

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陸方面承諾,對會計、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會議、專業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醫院、民用航空器維修,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11個服務行業對台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具體開放措施包含19項內容。台灣方面承諾,對研究與發展、會議、展覽、特製品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經紀商、運動及其他娛樂、航空電腦訂位系統以及銀行等9個服務行業對大陸進一步放開。

E.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

是要原產地證的,這種情況你要咨詢人家公司啊!

F. 簡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對台灣和大陸的影響

ECFA的影響:
(1)、ECFA對兩岸貿易的影響
協議的早收清單中,大陸對台灣的免稅項目有539項(這還不包括2005年8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15種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台灣對大陸有267項,如果2011年1月1日能得以實施,2013年以上商品的關稅稅率將降至為零。早期收獲以及後續貨物貿易的進一步協商和實施,將使得台灣進入大陸的關稅成本大為降低。ECFA有利於位於台灣企業的產品進入大陸,例如,大陸對進口高級自行車仍課有13%以上的重稅,如果ECFA實施後,台灣高級車輸出到大陸,價格上將具有優勢。
目前台灣仍對2000多項大陸產品列為禁止進口名單之內,此外,另有500餘項中國大陸產品系屬有條件開放進口,ECFA早收協議台灣將對大陸的267項商品實行免稅,雖然對大陸商品進入台灣的影響有限,但是畢竟是朝著雙邊互惠的方向在發展。
作為零關稅的早收清單的補充,協議中制定了臨時原產地規則,在兩岸經營貨物製造及貿易者,應檢視在台灣或大陸生產的貨物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
(2)、ECFA對兩岸服務業的影響
ECFA中關於服務貿易的早收協議的實施,開放服務業和降低服務業的進入門檻,將有利於台灣企業在大陸的投資,也有利於台灣在大陸的投資由生產製造性轉型為服務業為主。
ECFA實施後,將進一步刺激陸資入台,進入旅遊、會議展覽、經紀中介等行業,這將有助於增加台灣本地的商業機會和增加就業。
(3)、ECFA對在大陸的台資企業轉型升級的影響
現在台灣企業在大陸的投資主要是加工貿易的生產製造企業,主要利用大陸廉價的勞動力和其它資源,產品銷往其它國家。隨著大陸消費能力提升,以及大陸勞動力和資源成本提高,台灣企業面臨轉型升級的要求,需要開拓內銷市場。早期收獲以及後續貨物貿易的進一步協商和實施,將使得台灣進入大陸的關稅成本大為降低。ECFA有利於大陸的台資企業利用原產於台灣的貨物在大陸生產並開拓內銷市場,例如,將加工貿易企業轉變為一般貿易進口後在大陸市場大陸對進口水泥課8%的關稅,ECFA實施後,台灣過剩的熟料就可以運往大陸研磨廠加工後內銷大陸。因此,台灣企業應評估產品通過何種方式進入大陸市場,並綜合各種因素重新考慮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生產模式。
隨著大陸製造業的利潤空間逐漸被不斷上漲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匯率成本和稅務成本侵蝕,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許多台灣資本已經在服務業佔有一席之地,如娛樂業的錢櫃、零售業的易初蓮花等,服務業的進一步開放和降低門檻將有利於台資轉型為服務業。
(4)、ECFA對兩岸政治的影響
ECFA無疑將使兩岸的經濟合作更加緊密,ECFA能否如一些人評論的那樣,政治上也將帶來和平和諒解。ECFA對政治上的影響有利有弊,一方面,以前的經濟合作僅限於台灣資本、商品和服務、勞動力等已經深度進入大陸,而大陸的資本、商品和服務、勞動力很少進入台灣,經濟合作是單方向的、是偏台灣的。ECFA後,如果不能繼續或者加大單方向偏向台灣,台灣民眾將會不買ECFA的賬,如果加大這種不平衡勢必會使大陸民間資本對台資、外資競爭的劣勢;另一方面,自由貿易向來是雙刃劍,可是本地的優勢產業更優勢,劣勢產業更劣勢

G. 高分求答!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對海峽兩岸經濟建設的作用和意義

這個問題,只能提出個思路,具體內容,還是需要你自己搜集的。意義,應該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外交(尤其是與美國關系)、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以及國家安全等方面。
經濟方面的作用:1、經濟互補。從比較利益上分析,兩岸經濟各有特色,現實中,在計算機生產、農產品、機械加工、大型設備生產等等許多方面都有廣泛的合作領域,在資源上也有一定的互補性。(具體的需要查資料)。2、經濟聯合。兩岸經濟進一步發展,有可能實現大的企業聯合和集團,共同合作投資等,這樣在國際上競爭地位會得到明顯提高。3、科技進步。兩岸在不同領域具有各自的技術優勢,如果能進一步合作開發,在某些甚至許多領域,都能很快達到國際領先水平。4、重點產業的合作開發。如海洋經濟、海上資源開采等。其中包括南沙群島的資源開發。另外,大陸的巨型計算機、高鐵等在國際上都是處於前沿位置,合作前景廣闊。5、金融領域合作。對資金的互融,抵禦世界經濟危機都有相當有利的作用。6、經濟管理的相互借鑒。台灣市場經濟發展的時間很長了,積累了相當豐富經驗。比如,當前大陸房地產的調控,即可借鑒台灣經驗和教訓。同時,大陸在發展中也有不少通過計劃、通過國家宏觀管理促進發展的經驗。7、文化交流,帶動文化產業發展。其中包括旅遊業、體育產業、影視產業、娛樂休閑產業等。8、突破西方對中國的技術封鎖。有了回轉餘地和空間。9、消費市場的擴展和互補。10、海洋運輸業的互補與發展。
總之,可寫的東西很多,這里也不全面,提出個思路,僅供參考。

H.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包括什麼產品

在貨物貿易方面,大陸將對539項原產於台灣的產品實施降稅,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表產品及醫療產品等十類。台灣將對267項原產於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稅。台灣對大陸降稅產品包括石化產品、機械產品、紡織產品及其他產品等四類。雙方將在早期收獲計劃實施後不超過2年的時間內分3步對早期收獲產品實現零關稅。
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陸方面承諾,對會計、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會議、專業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醫院、民用航空器維修,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11個服務行業對台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具體開放措施包含19項內容。台灣方面承諾,對研究與發展、會議、展覽、特製品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經紀商、運動及其他娛樂、航空電腦訂位系統以及銀行等9個服務行業對大陸進一步放開。
1.農產品(18項)
包括其它活魚、其它生鮮魚、其它冷藏冷凍魚、生鮮甲魚蛋、鮮蘭花、金針菇、香蕉、柳橙、檸檬、哈密瓜、火龍果及茶葉等。
2.石化產品(88項)
(1)基本原料:航空煤油、潤滑油、丙烯、異丙醇、二甲苯、氯乙烯、臨苯二甲酸二辛酯等;
(2)特用化學品:界面活性劑、碳黑、樹脂、膠及黏合劑等;
(3)塑料原料:聚丙烯 (PP)、苯乙烯聚合物 (PS)、丙烯酸共聚物、聚四亞甲基醚二醇、聚碳酸酯、聚亞氨酯、其它烯烴之聚合物等;
(4)塑料製品:塑料片、板、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板 、氯乙烯聚合物板、人造革等。
3.機械產品(107項)
(1)工具機:切削金屬的數控卧式車床、切削金屬的其他數控車床、切削金屬的數控鑽床、數控平面磨床、研磨機床、砂輪機、拋光機床、插床、拉床、鋸床或切斷機、龍門刨床、鍛造或沖壓機床及鍛錘、非數控沖孔、開槽機、沖剪兩用機及工具機零件等;
(2)產業機械:紙處理機械、紡織機械、印刷機、造紙機、橡塑料加工機、過濾機、熱處理機械及升降機等;
(3)其它機械:泵類、流體傳動機械、滾壓機等;
(4)機械零組件:閥、機械刀具、機械零組件、壓縮機及風扇及軸承等。
4.紡織產品(136項)
(1)紡織中上游:棉紗、棉布、棉與化纖混紡布、與棉混紡合成纖維棉梭織物、再生纖維布、合成纖維布、人造纖維紗線、合成纖維棉、合成纖維棉紗、再生纖維棉紗、合成纖維棉梭織物、再生纖維棉、合成纖維棉梭織布、再生纖維棉梭織布及化纖填充物等。
(2)紡織下游:特殊紡織品、針織物、鈕扣、擦拭布、其它織物及不織布等。
(3)紡織製品:袋包箱、襯衫及套頭衫、泳衣、襪、內衣及毛巾等;
(4)鞋類:鞋面、橡膠或塑料制的外底及鞋跟、鞋靴零件等。
5.運輸工具(50項)
(1)汽車:汽車零組件;
(2)自行車:自行車整車及零組件。
6.其它產品(140項)
(1)鋼鐵:熱軋卷材、非合金鋼冷軋卷材、鋼絲、不銹 鋼等;
(2)水泥:水泥熟料及白水泥等;
(3)染顏料:酸性、直接、活性染料及製品、鈦白粉等;
(4)運動器材:其它高爾夫球用具等;
(5)醫療器材:人造關節、健身及康復器械等;
(6)儀器:量測儀器等;
(7)模具:金屬拉拔模、金屬模、注模或壓模等;
(8)金屬製品:鋁及鋁製品;銅及銅箔製品等;
(9)玻璃:LCD玻璃;
(10)橡膠:汽車、自行車及機車輪胎;
(11)漆及油墨:油漆、清漆、其它印刷油墨等;
(12)電子:照相機、投影儀等用物鏡、其它照相機及其他光學儀器用組件、麥克風及其座架、音頻擴大器、其它電視錄像模塊及零件、視頻攝像機、數位相機零件; 放電燈管、其它電子管、稀土永磁體、其他金屬永磁體等;
(13)電機:變壓器零件、電源零件、靜止式變流器及電感器零件、鋰離子電池、熔斷器、可編過程式控制制器、通用信號發生器、同軸電導體、玩具電動機、微電機、玩具用電動機微電機零件、銅制繞組電線、無接頭電導體等;
(14)小家電:氣扇、貯備式熱水器,真空吸塵器、食品研磨機、電熨斗、電飯鍋、烤箱等;
(15)手工具:鉗子、扳手、錘子、螺絲刀等。
台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獲產品清單
1.石化產品(42項)
(1)基本原料:油品包括雜酚油、燃料油、石油焦; 石化原料包括蟻酸(甲酸)、醋酸 (乙酸)、醋酸乙酯等;
(2)特用化學品:膠及黏合劑、碳黑、界面活性劑、樹脂等;
(3)塑料原料包括其它烯烴之聚合物 (PP)、丙烯酸聚合物、聚碳酸樹脂等。
2.機械產品(69項)
(1)其它機械:液壓缸、氣壓缸、泵、噴水蒸汽機或噴砂機、流體傳動、辦公室機器等;
(2)機械零組件:機械刀具、壓縮機及風扇、機械零組件、閥、軸承、密合墊或類似接合墊等;
(3)產業機械:熱處理機械、過濾器; 紙處理機械、其他印刷機紡織機械、橡/塑料加工機等。
3.紡織產品(22項)
(1)紡織中上游:棉紗、棉布、人造纖維紗線、合成纖維棉等;
(2)紡織下游:不織布、針織物、尼龍、PU合成皮其它織物等。
4.運輸工具(17項)
(1)其它車輛:嬰兒車及其零件;
(2)自行車:自行車及其零組件。
5.其它產品(117項)
(1)化學品:無機化學品、有機化學品、沐浴乳等芳香劑、雜項化學品包括活性碳、松香及樹脂酸、其它觸媒及化學製品等;
(2)染顏料:酸性染料、其它合成有機顏料等;
(3)運動器材:其它高爾夫球設備、其它球、一般體能設備、體操或競技比賽用物品及設備等;
(4)儀器:儀器或器具之零件;
(5)模具:擠壓模、冷壓及沖壓金屬片機器沖頭及模、金屬用射出模或壓縮、其它橡膠或塑料用模;
(6)金屬製品:精煉銅管、鋁板及其它鉛片、扁條及箔;
(7)橡膠:小客車、大客車、腳踏車輪胎等;
(8)玻璃:其它鉛水晶玻璃器、道路標志、信號用玻璃等;
(9)游樂設備:其它游樂場回轉台、鞦韆台、射擊場及其它游樂場之娛樂設備;
(10)電子:永磁體、電視攝影機、燈泡及電子管、物鏡、電視或電影攝影機或放映機用附加鏡頭、光學元件、吊燈及電照明配件等;
(11)電機:防爆型馬達、其它電動機、其它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二氧化錳干電池、蓄電池、熔絲裝置等。
(12)雜項製品:眼鏡、手錶、保溫瓶及其它真空保溫器皿、掃帚或刷、拉煉之零件、牙刷、原子筆、鉛筆及蠟筆等。

I.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產生背景

2010年1月26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一次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大陸方面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帶隊,台灣方面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帶隊,成員包括兩岸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人員。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海峽兩岸經過一天坦誠和善意的協商,取得了多項共識。海峽兩岸認為,海峽兩岸研究單位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體現了海峽兩岸經濟的現狀和特點,反映了海峽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海峽兩岸一致認為,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有利於海峽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有利於海峽兩岸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戰,有利於建立具有海峽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增進海峽兩岸人民的福祉。海峽兩岸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後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海峽兩岸還交換了稅則和有關經濟管理規定與統計數據等。
海峽兩岸同意,應本著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和先經濟後政治的原則,盡快推動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J. 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後,兩岸有什麼大的合作

2010年9月29日,東風汽車公司與台灣裕隆企業集團關於東風裕隆項目的合資合同正式簽訂。「ECFA簽訂後兩岸合作首個大型經濟項目」的光環,不可避免地讓低調的東風與裕隆,同時曝光在公眾面前。
雖然在短時間內還無法覆蓋一個龐大的消費人群,但在某種程度上,東風裕隆卻有可能為中國汽車多年的自主事業,帶來一股清新之風。兩岸中國人聯手打造自主品牌,一旦成功,將會成為兩岸經貿交流的模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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