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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31:54

『壹』 排除妨礙糾紛適用什麼法律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民法中規定的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比方說,某人在他人家門口修建了一堵牆,影響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起訴他,訴訟請求就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你要給我把牆拆除了,恢復原來通暢的門口啊。

『貳』 什麼是排除妨害糾紛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

『叄』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

您好,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肆』 排除妨害糾紛是什麼意思

排除妨害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方式,當屬侵權糾紛或民事(相鄰權)糾紛。

『伍』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排除妨害糾紛的概念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三、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系,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其實只要權益人的物權受到了不法侵害那麼便可以自己向實施者提出消除妨害,當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向妨害的實施者提出消除妨害。當然不管是向誰提出消除妨害,均需要該妨害滿足法律規定的妨害的所有的條件,而且在處理排除妨害糾紛的時候還需要注意區別類似的其他權力。

『陸』 排除妨害還是排除妨礙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定義和區別如下:
一、定義:
排除妨礙回
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答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
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二、兩者主要區別是:
妨害是指有不利後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柒』 排除妨害糾紛如何執行

一、排除妨害糾紛如何執行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三、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系,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常用法律條文】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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