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司法解釋
『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答記者問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就該司法解釋涉及的一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司法解釋起草背景
記者:《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負責人: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產生了一種全新的作品傳播途徑,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在互聯網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權利,規范作品等在互聯網上的傳播行為,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著作權法修訂之前,對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第二次修訂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頒布,該司法解釋的一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審判實際並且和相關法律有不協調之處,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此外,由於條例和侵權責任法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相關問題僅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加之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相關產業發展迅猛,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涌現,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日漸突出,導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網路著作權案件大幅度增加。
據統計,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識產權案件之首,以2011年為例,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權案件為35185件,而涉及網路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數量近年來又佔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
在審理這些涉及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面臨的重大挑戰。與此同時,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我院起草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侵害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相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美商貿談判對話等將其列為重要議題,起草司法解釋是促進對外經貿交往的重要舉措。
基於以上考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作為重點調研課題,由知識產權庭組成課題組,在全國法院范圍內展開了相關調研工作,並完成了相關調研成果,為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司法解釋的起草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美國政府、美國商會、歐盟商會、日本辨理事協會、中國律師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以及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都提出了修改建議,匯集的修改意見多達500餘條。在綜合各相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經反復修改和慎重論證,形成送審稿,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後通過。
基本精神和原則
記者:起草《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時堅持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什麼?
負責人:司法解釋嚴格依據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其精神進行起草。由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的特殊性,我們在起草《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時主要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遵循法律規定。我們以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侵權責任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將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劃分為作品等內容提供行為和網路服務提供行為,在此基礎上規定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重點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行為的責任形態、歸責原則和責任要件,還對於實踐中需要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規定。
二是總結司法成熟經驗和保持適當的前瞻相結合。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深入總結人民法院審理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中認可度較高的審判實踐,對於成熟的、沒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對於實踐中爭議較大、一時還看不清楚或者實踐需求不大等問題沒有規定,留給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同時,該司法解釋通過對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科學劃分、各類侵權行為認定標準的具體設計等,為調整各種新出現的行為和法律問題提供依據。
三是體現利益平衡精神。針對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實際,我們在起草《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時,特別強調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利益平衡精神。
利益平衡原則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特別強調利益平衡原則的具體考慮?
負責人: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是著作權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傳統著作權保護主要涉及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而網路著作權保護則涉及著作權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三者利益之間的平衡。
數字傳播技術的運用和發達大大提升了網路用戶傳播侵權復製品的能力,但由於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又多數不具有賠償能力,因此追究網路用戶的法律責任不可行且不具有經濟性,而網路服務提供者客觀上為大量分散的用戶的網路傳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並使侵權作品迅速傳播,給權利人的利益帶來更大的危害並直接或者間接從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中受益,因此轉而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趨勢,讓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用戶不正當利用其服務進行的侵權承擔間接責任,也就成為一項重要的制度選擇。
但是,信息網路產業是新興產業和知識經濟的重要載體,促進信息網路產業健康發展是實施我國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促進信息網路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對其行為的控制和確定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要適可而止,避免不適當妨礙技術的發展創新,盡量為相關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留下空間。因此,既讓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又避免使其過重地承擔責任,這是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中平衡著作權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的基本原則。因此,如何在網路環境下保護著作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權利的同時,又不妨礙科學技術的發展及社會公眾獲取信息自由的權利,已成為世界各國網路著作權保護要解決的重要課題。為此,包括歐美在內的許多國家均針對互聯網環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設定了信息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特殊規則,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了「避風港」,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
我國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亦針對網路環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借鑒歐美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設定了一系列體現特定利益平衡關系和價值取向的法律規則,如「通知與刪除」規則、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避風港」規則、有利於減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過錯標准(如「紅旗」標准)等。這些具體規則的設立,體現了立法者針對互聯網環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社會公眾之間所作的平衡。因此,利益平衡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
除此之外,當今時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速度已經遠遠超過了人們的想像,例如在1998年美國DMCA制定時尚未出現的P2P技術,現已成為廣泛使用的互聯網文件分享工具,因此針對以後有可能出現的新技術及其新的商業模式與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及社會公開利益之間發生沖突的情形,審理此類案件時,仍應當注意維護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為此《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開宗明義地在第一條即強調了利益平衡原則,該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的核心原則。
作品提供行為和網路服務提供行為
記者:《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區分了作品提供行為和網路服務提供行為。請問,為什麼要作此區分?
負責人:在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中,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的界定是一個基本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信息網路傳播行為有不同理解,曾有流行觀點認為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僅限於在信息網路環境下提供作品的行為,而「提供」則是將作品等上傳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於向公眾開放的網路伺服器中。除此之外的提供服務行為均不屬於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經過調研,我們認為,隨著技術的發展,不經過伺服器的存儲或中轉,通過文件分享等技術也可以使相關作品置於信息網路之中,以單純的「伺服器標准」技術標准界定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不夠准確,也難以應對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因此應將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作廣義的理解,以是否直接提供權利人的作品的法律標准取代伺服器標准來界定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將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區分為作品的提供行為與其他信息網路傳播行為,而其他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則是以其技術、設施提供網路中間性服務的行為,即是一種提供服務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等的行為。將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區分為作品提供行為和網路服務提供行為,對於構建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責任體系具有基礎性意義。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之上,產生了直接侵權責任與間接侵權責任的區分,直接侵權責任對應作品提供行為,而間接侵權責任對應網路服務提供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記者:請問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負責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界定問題是本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網路服務提供者行為的不同,決定了其責任的不同。
例如,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自行或以與他人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通過信息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行為構成直接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其沒有實施提供行為,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間接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需對網路用戶的直接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而言,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間接侵權行為,其一是教唆侵權行為,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其二是幫助侵權行為,即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未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審查責任
記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即使其未直接實施提供行為,也有可能要對其網路用戶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請問,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要對服務對象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審查?
負責人:著作權是私權,同時由於網路技術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價值趨向是便於信息的交流與傳播,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害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沒有主動監控的義務,已經成為國際上普遍的認識和做法。例如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中規定了「成員國不得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監視其傳輸或存儲信息的義務,以及積極發現相關侵權事實的義務。」美國司法實踐也持這種態度。
我國著作權法和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寫明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監控義務,但其採用的「通知刪除」規則事實上是認可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主動監控義務的,為此我們在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
負責人:人民法院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確定其對於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於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從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是否積極採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網路用戶侵害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是否應知。
人民法院管轄權
記者:據了解,由於信息網路的特殊性,有些侵害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地在實踐中是很難確定的,有時候侵權人故意將其伺服器設置在我國境外來規避我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請問,本司法解釋如何處理此類問題?
負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侵權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當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的,規定了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在本次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很多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均在國外,而侵權結果發生在國內,如果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無法行使管轄權,則不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為此我們經研究,增加規定了如果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國外的,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享有管轄權,便利權利人在我國提起訴訟,切實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新舊司法解釋之銜接問題
記者:本司法解釋和您剛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關系是怎樣的?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負責人: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考慮到在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問題,在法律規定非常原則的情況下,在2000年12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對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實踐的發展,互聯網經營者經營方式趨於復雜化和綜合化,有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既是內容服務的提供者,又是網路服務的提供者,如仍按照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互聯網經營者的身份界定其歸責原則,容易帶來操作中的極大困難且產生邏輯上的混亂。此外,由於該司法解釋的部分內容與侵權責任法及條例有不協調之處,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已分別於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0月20日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對其不再有修改的必要,因此本司法解釋在吸收了其合理規定的前提下,對其廢止。
關於本司法解釋與前司法解釋銜接的問題,我們規定了在本規定施行之後尚未終審的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直接適用本規定審理。但是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則不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權責任法有哪些司法解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等」人身、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等所有的民事權利。
憲法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條 【侵害身體權】
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採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侵權債權】
行為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或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債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行為人的故意,與行為人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事利益保護范圍:
(一)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或者遺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兒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規定的身份權不能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規定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佔有、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其他財產利益。
前款規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親屬予以保護。胎兒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在其出生後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胎兒遭受損害沒有出生或出生時為死體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大的一般條款的補充作用】
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得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性】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庭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剩餘財產再執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已經先執行了行政責任的,在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判決中,應當將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同時確定侵權責任優先執行,行政機關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
侵權請求權不能對抗其他債權。
第七條 【侵權特別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且具特別意義的,應當依照該特別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但不具有特別意義的,在使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時,可以作為確定侵權責任的參考。
其他法律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本法規定,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再適用。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一節 歸責原則
第八條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的適用,不以行為人具有過錯為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法律,不適用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侵權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具有違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實際損害;
(三)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實施加害行為;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過失,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十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下列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一)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但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第十二條 【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加害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於造成損害具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第二節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共同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徵】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故意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但每一個人的行為都針對同一個侵害目標,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損害結果無法分割的,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教唆幫助人的責任份額確定】
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 【被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確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應當單獨承擔責任。
監護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確定。
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教唆、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人或者幫助人追償。
第十六條 【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具體侵害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按份責任】
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按份責任。
第十九條 【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被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依照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喪失賠償能力,不能賠償全部責任,被侵權人又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確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另行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重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確定方法】
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各自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侵害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起訴財產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並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二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及前款所列各項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計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按十五年計算,並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侵權人承擔了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不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額賠償金的計算】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四條 【侵權請求權人的范圍】
侵權請求權人包括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近親屬和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請求權人還包括生命權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但請求須在死亡賠償金範圍之內。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為侵權請求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請求權人。
胎兒受到傷害的,在其出生後得為侵權請求權人。
第二十五條 【間接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是指侵權行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而使人身權益受到間接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可以和其他直接受害人一並提起訴訟,也可以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消滅。但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有權對侵害沒有近親屬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侵權責任,但所得賠償金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條 【侵權人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遺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已經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
對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對現有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發生時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
第二十九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其他方式確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受損害的財產無市場對應價格,可以採用評估等其他方式計算。
第三十條 【侵害財產超出行為人行為時預期的損失的賠償】
侵害財產的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承擔該賠償責任顯失公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身利益損害中的財產損失的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是指侵害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精神利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三十二條 【侵權行為禁令】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前,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臨時禁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起訴,超出該期限的,臨時禁令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以及監護權等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兒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永久滅失或者毀損,受害人除了可以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請求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嚴重精神損害】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精神損害:
(一)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殘疾或者傷害的;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者給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因為侵權人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醫學上可證明的生理或精神損傷的。
第三十五條 【名義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侵權人承擔名義損害賠償。
確定名義損害賠償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數額不宜過高。
第三十六條 【震驚損害】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一)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實際危險,受害人雖未遭受身體傷害但因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二)因侵權人的行為,造成與受害人密切聯系的第三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密切聯系,是指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
第三十七條 【公平分擔損失的地位】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予以適用。
確定公平分擔損失的實際情況,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第三十八條 【一次性賠償和定期金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已經發生的損害的賠償,應當一次性賠償;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
(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將來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可以一次性賠償,也可以以定期金方式賠償。
前款規定的定期金賠償,其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具費以及其他在判決確定時確定的今後應當賠償的項目。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過失相抵與歸責原則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失相抵,適用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案件是否使用過失相抵,應當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沒有禁止適用規定的,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過失相抵的職權主義】
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輕責任。
第四十一條 【損益相抵規則】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的利益。
損益相抵的適用,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人民法院調查事實的結果直接適用。
第四十二條 【受害人過錯作為免責事由】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過錯是全部損害原因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免除行為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第三人原因的不同類型】
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對第三人原因或者第三人過錯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相當於第三人的概念。
第四十四條 【不可抗力】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其不可抗力對於損害的發生,應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不具有全部原因力的,應當減輕行為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以不法侵害的存在為前提,該不法侵害應以在客觀上危害他人利益為標准。
錯誤的防衛構成過失侵權。防衛過程中故意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當防衛人對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擔責任,此限度通常以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強度以及防衛權益的性質為依據。
第四十六條 【緊急避險】
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依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由他人行為引起的緊急避險,由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避險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緊急避險而進行防衛的,防衛人不能免除責任。
第四十七條 【職務授權行為】
行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為人具有授權人授權,並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行為的,為職務授權行為。職務授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職務授權行為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授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授權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八條 【受害人同意】
加害人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內免除責任,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同意除外。
受害人同意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表達,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准從受害人的先行為中推斷。
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確定,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准或者習慣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
第四十九條 【意外事件】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加害人可以主張意外事件而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五十條 【自甘風險】
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危險而自願參加,對於損害的發生,不得請求他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活動的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
危險的范圍,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監護人的范圍】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准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是指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人,包括連體人、植物人、老年人、智障者等。
在確定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人時,可以由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約定。
第五十二條 【被監護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被監護人死亡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監護人死亡時有財產的,先從本人遺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五十三條 【親友、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的順序,依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確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或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的,應當依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監護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論是否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均應承擔監護責任。
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合夥、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五十五條 【勞務派遣責任的性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與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相應責任,是連帶責任,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人者的追償權】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在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有權進行追償。
第五十七條 【因執行工作任務和因勞務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因執行工作任務」以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因勞務」,是指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應當以用人者的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為限。行為超出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範圍的,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執行職務。
第五十八條 【提供勞務一方工傷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後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 網路侵權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自己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務形式有能力採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網路服務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作品的網路內容提供商。
第六十一條 【被侵權人的通知】
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應當採取書面通知方式,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侵權內容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被侵權人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不滿足上述通知要件時,視為未發出有效通知。
第六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條規定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內容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內容的網路用戶。
被侵權人主張斷開鏈接為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被侵權人不提供擔保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不採取斷開鏈接的必要措施。
網路用戶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六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范圍】
被侵權人的通知所述侵權行為屬實,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的擴大部分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時間為准,其後發生的損害,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反通知權利】
網路用戶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被侵權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反通知,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恢復與被斷開鏈接的內容。
前款所稱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內容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反通知發送人承諾對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反通知的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網路用戶的書面反通知後,應當及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內容的鏈接,同時將網路用戶的反通知轉送通知發送人。
發送通知的「被侵權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採取屏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損害的反通知】
因被侵權人主張採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其他網路用戶有權提出反通知。其反通知的要求和後果,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通知發送人的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通知發送人發出侵權通知而採取刪除內容或斷開被控侵權內容鏈接等必要措施給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路用戶造成損失的,通知發送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的判斷標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
(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並置於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
第六十九條 【必要措施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必要措施,應根據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形式以及阻止侵權後果的適當性進行判斷,不以權利人的主張為依據,必要措施的採取不應對合法信息的傳播造成阻礙。
第七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權利人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院可以追加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有權向侵權的網路用戶進行追償。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用戶各自的責任份額,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確認。
第四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其他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超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范圍的其他民事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賠償責任。
未完。。。
『叄』 如何認定《信息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第四條中"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
您好,最高院2013年施行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了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路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該條的解讀可分為兩部分,前段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被認定與他人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應承擔連帶責任。後段則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僅提供網路服務,不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情形。可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被分為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與提供整理服務的行為,前者被認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他人構成共同提供作品等行為,承擔共同的直接侵權行為,後者僅承擔提供網路服務行為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和 網路購物管轄法院 請附法條
根據現行有關網路侵權的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專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屬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伍』 網路侵權的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陸』 網路版權保護有哪些依據
(一)保護的法律依據網路作品具有作品的三個構成要件:第一,它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的內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現;第二,它具有原創性,純系作者依法獨立創造完成;第三,它能夠以某種物質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現,即任何自由上載到網際網路的文件必須輸人到伺服器的硬碟上。(二)保護措施1、技術措施技術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網路作品的權利保護源於技術,發展於技術,也受制於技術。數據技術所產生的利潤空間和驅動力使得網路作品的非法復制與盜用有了經濟學的合理性。充分發揮技術措施的保護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術創新並予以發展性應用。用技術來控制網路作品的使用與傳播成為數字領域中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通過開發防火牆技術、信息加密技術、水印載入技術、CA認證技術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當接觸或復制網路作品的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和網路文獻信息安全。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既要對現有著作權法等進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規范作品網上傳輸行為;既可以通過對傳統著作權保護作出網路視角的解釋和延伸,又可以進行互聯網作品保護的專門立法。我國先後出台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修改了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為網路的正常運行和網路作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加強網路執法,提升法律地位,維護法律權威。加強對網路傳播和經營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採取審查准人制度,實施跟蹤監督,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依法規范網路主體的責、權、利,確保涉網各方的利益平衡與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網路空間中,作品權利人、網路服務商、傳統媒體、網路用戶都是網路主體。正如「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一樣,有權利的人也容易濫用權利。著作權人要求擁有作品的絕對專有權,而權利的相對性又不能容許它無限擴大。法律在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正當的財產權利及其基於這種權利帶來的財產性利益的同時,也要「為權利的行使設置邊界,為權利人的行為劃定籬笆」,調節網路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保證網路作品得到合理使用。當網路作品著作權受到侵犯時,我們還可以採用行政救濟、仲裁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途徑對其損害予以補救:(1)行政救濟。根據著作權法和其實施條例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負有對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與著作權有關的違法行為,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與進出境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我國海關同時保護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對進口貨物和出口貨物等同對待在對知識產權進口環節的保護的同時,還進行出口環節的保護。(2)仲裁救濟。我國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時效短,成本低,效率高,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因此,從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考慮,立法機關把仲裁製度規定為解決著作權合同糾紛救濟的重要途徑,是非常有必要的。(3)司法救濟。第一,行政訴訟救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申請行政復議。另一種是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如果被處罰人不願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民事訴訟救濟。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①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②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③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主要是由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刑事救濟。侵犯著作權的刑事司法救濟,是指侵犯著作權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依法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的救濟手段。該罪的特點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人的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3、道德調控網路是自由與責任相統一的新領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蓋網路著作權保護中的特殊性,技術的受動本質要求人類對其予以理性的應用,道德作為人類一種主體的自律機制,能克服技術與法律的弊端與不足,時刻約束和監督網路主體的行為。因此,網路著作權保護還有賴於加強道德的規范與調控:首先,要建設完善的網路道德體系。其次,強化信息倫理教育,倡導網路行業自律。引導人們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傳播信息資源,理性地權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為,在更廣泛、更基礎的層面上保護網路著作權。最後,完善網路道德原則。第一,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網路作品使用中產生的道德危機要求網路各方彼此相互尊重,恪守網路誠信。第二,堅持公平正義原則。明確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信息共享和信息獨有之間尋找一個「度」的考量。第三,堅持主體性原則。網路不同於現實生活環境,其道德約束力完全來自於主體具有的道德意識和判斷,不單是要求網路主體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選擇權和決定權,更重要的是要承擔相應的行為責任。
『柒』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捌』 最高院新發布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首先.搜索不及時屏蔽難逃追責。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法律責任,「避風港」規則應該是網路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最常且最愛引用的規則。以搜索為例,在很多糾紛中,網路都聲稱對使用搜索技術自動形成的搜索結果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院最新發布的《規定》,網路等搜索平台想要繼續憑此免責就沒那麼容易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踐中,網路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斷開鏈接是否「及時」,卻很難拿捏。對此,最高院《規定》第6條指出,是否「及時」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對於網路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權人上述通知,即應對相關內容或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換句話說,網路等搜索平台只需對申請刪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應該採取相應措施。此外,對於惡意刪帖,《規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惡意申請刪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院《規定》第7條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可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用戶侵權網站也會當被告
在過往很多訴訟或糾紛中,網站對於其注冊用戶或其他類型用戶的發帖行為均主張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個案中,很多被侵權人因為無法確定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根據最高院《規定》第3條指出,被侵權人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的界定是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難點,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及網路的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網路服務與對網路的使用具有無國界性等特點,使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界定非常復雜。不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經多次遇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過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區並非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二審法院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必須接觸原告所在地的伺服器為由,認定北京市海淀區是侵權行為地,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對此信息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意見紛紛。
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網路的特點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首先,此類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這是確定管轄的一般原則,任何類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計算機硬體的特點,對侵權行為地作出規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此外,鑒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在網路上經常會遇到難以找到侵權行為人,或行為人的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國外等情況,如僅規定上述兩點,對保護著作權不利,因此進一步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