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保密協議
A. 主動離職後,保密協議是否還有效
你好
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那就是依法辭職,單位應當開離職證明,你只需保留好提前了30天申請離職的證據即可;
如果公司未按未規定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那你也無義務再遵守相關規定,是對方違約在先。
保密義務是有效的,單位也應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扣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採納回答!
B. 離職簽保密協議
不需要簽訂該協議,並且你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C. 怎樣的脫密協議和離職保密協議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D. 有了保密協議怎麼辭職
簽訂的協議中條款與勞動法有抵觸,此條款是「無效」條款,可以不予理內睬。如果是有效容的,保密協議要有單列的保密費,沒有發保密費是不存在保密義務的。設計理念是不存在保密的,但是技術決竅是在保密范圍的,也就是違反保密協議是要能舉證的,虛無縹緲的東西是沒法舉證的。
保密協議中如有競業限制條款,一般不超過兩年。但離職後必須按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但我理解至少是當地的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沒有按月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那競業限制條款是不需要去理睬的。
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是有范圍的,一般是與原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工單位。
違反競業協議的補償金如果從來沒有簽過,那是對員工有利的。但是就算沒有保密和競業協議,因為員工泄密造成原單位實際損失的,原單位還是能要求你賠付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法定義務,不訂也要遵守。
E. 離職保密協議
你好:
《勞動合同法》規定:
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 保密合同。
第二十三條用專人單位與屬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但是,保密合同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簽訂,你現在離職了,公司的這種要求不合理。
保密合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條款。
現在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再次要求簽訂保密合同不是合理的。
河南 曹律師
F. 公司要求離職人員簽署保密協議,有沒有道理
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裡面不一定要明確寫明經濟補償給予多少。法律有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6)離職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准等等。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本)
G. 離職保密協議書範本是怎樣的
員工離職保密協議範本(僅供參考)
甲方: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曾經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商業秘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等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甲方的商業秘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製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並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 保密義務人
1、乙方為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的人員。
2、乙方同意為甲方利益盡最佳努力,在離職期間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乙方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系而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製造再現商業秘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
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4、乙方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交還甲方。
5、乙方在職期間,獲得或製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在勞動合同關系終止之後,乙方均承認甲方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並且乙方應當克盡保守上述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密義務的終止
1、甲方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有違約行為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大寫元)。
2、乙方如將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秘密使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於由於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於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東莞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7)離職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保密協議包括的內容
(1)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 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 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准、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6)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H. 離職時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
如果你必須從事相關工作但是由於保密協議而不能做的時候,貌似我聽說保密費公司需要給你的。
你最好打電話去勞動局之類的詢問
反正不給保密費要你保密沒道理的。難不成餓死啊。
而且是在之後簽訂應該是無效的吧,你只要別簽。
我們都是在簽合同的時候簽的
I. 辭職後公司要求簽訂保密協議
就您最後補充說過的公司很小,也不規范,本人認為,那就是目前法律執行上的空白了,雖說公司在法律上是沒理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即使最後裁判要承擔責任,公司卻沒有實質財產,比如帳號沒錢,房子是租的,你確實也拿公司沒有辦法.所以在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時候,你也需要對公司的規模,規范程度予關注.
一、公司在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協議的情況下要求與員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一般視為公司承認與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保密合同是可以單獨簽的,這只是形式問題,可放在合同里簽,也可單獨簽。
公司查看屬於公司的郵件等商務信息不屬違法,但觸犯到個人隱私就屬違法,但這個尺度不好界定,本人認為,除非公司查看私人物品並因此給私人帶來損害才好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就損害而言也應該是明顯的、實際的,如果你只說給我心理帶來什麼壓力,那恐怕最多也只是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這類了吧。
另外,如果公司明確有材料說可以查看私人物件,那顯然不合法,但如果不明確,你如何證明公司侵權了,這是一個問題。請謹記,法律最重要的不是事實如何,而是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
二、公司無權在工作滿2年後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員工一到公司就職,公司就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2年時間公司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按新勞動合同法2008年實施的,是會被處補償員工每月雙倍工資的(當然現在還未施行)。現在按勞動法規定,則是2年內你仍可享受作為員工應享有的勞動權利,員工和單位是事實勞動關系。
簽合同時一般公司都會對期限作一個約定,對該約定你可以認可,也可以不認可,不認可的可以協商也可能拒簽,拒簽後你可以辭職,也可以不辭職,不辭職的情況下如果單位認可你在公司工作,按現在的勞動法就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如果拒簽被公司辭退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具體是做滿12個月補1個月工資金額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2個月補1個月經濟補償金.同時你還可以要求公司辦理失業金(辦理失業金一定要在期限內辦理)。如果公司沒有給你辦社保,你可至勞動局,社保機構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目前社保辦理大勢所趨的情況下,基本上投訴的案件都會較好處理。
J. 關於離職簽署保密協議
你好,離職的時候讓你簽你當然可以拒絕,第二即使簽了沒有付競業限制費用一樣沒有效力。建議你不簽,離職該辦辦,沒事的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