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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29:38

『壹』 《京都議定書》的三大機制的具體內容

《京都議定書》三機制
《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三機制是指:議定書第六條所確立的聯合履行以下簡稱JI)、第十二條所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CDM)和第十七條所確立的排放貿易(以下簡稱 ET)。下面先簡要介紹三機制的基本含義。

JI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 減排單位(以下簡稱ERU) ,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以下簡稱 AAU)配 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CDM主要內容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以下簡稱CER),用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 CDM 被認為是一項「雙贏」機制:一方面,發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於實現自己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這種合作,發達國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高昂費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戲劇性。其源於巴西提交的關於發達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排放義務案文中「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簡稱CDF)。根據巴西的提案,發達國家如果沒有完成應該完成的承諾,應該受到罰款,用其所提交的罰金建立「清潔發展基金」,按照發展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資助發展中國家開展清潔生產領域的項目。在就該基金進行談判時,發達國家將「基金」改為「機制」,將「罰款」變成了「出資」。

ET是指一個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貳』 京都協議書由於什麼國家遲遲不願批轉而未能盡早生效

《京都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繼美國之後第二個簽署但後又退出的國家。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氣溫將升高1.4℃—5.8℃。評估顯示,京都議定書如果能被徹底完全的執行,到2050年之前僅可以把氣溫的升幅減少0.02℃—0.28℃,正因為如此,許多批評家和環保主義者質疑京都議定書的價值,認為其標準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應對未來的嚴重危機。而支持者們指出京都議定書只是第一步,為了達到UNFCCC的目標今後還要繼續修改完善,直到達到UNFCCC 4.2(d)規定的要求為止。

『叄』 蒙特利爾協議書和京都協議書的區別

一、制定時間不同

1、蒙特利爾協議書:於1987年9月16日簽署。

2、京都專協議書:於1997年12月簽署。

二、生效屬時間不同

1、蒙特利爾協議書:該公約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2、京都協議書: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三、作用不同

1、蒙特利爾協議書:對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項氟氯碳化物及三項哈龍的生產做了嚴格的管制規定,並規定各國有共同努力保護臭氧層的義務,凡是對臭氧層有不良影響的活動,各國均應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影響的層面涉及電子光學清洗劑、冷氣機、發泡劑、噴霧劑、滅火器……等等。

2、京都協議書: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肆』 為什麼中國要簽京都條約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就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達成共識 澳大利亞承諾2050年前溫室氣體減排60%

《京都議定書》需要佔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准之後,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簽訂了該協定。2007年12月,澳大利亞簽署《京都議定書》,至此世界主要工業發達國家中只有美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確認《京都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區 土耳其政府決定簽署《京都議定書》

截至2004年,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國總統布希剛開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理由是議定書對美國經濟發展帶來過重負擔。

2007年3月,歐盟各成員國領導人一致同意,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至少減少20%。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通過這一目標。 英國公布確定二氧化碳減排目標法案草案

2012年之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即所謂「後京都」問題是在內羅畢舉行的《京都議定書》第2次締約方會議上的主要議題。2007年12月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產生了「巴厘島路線圖」,「路線圖」為2009年前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並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 我國成為實現《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量最多國家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伍』 京都議定書的內容和主要內容

京都議定書
當南極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擴大; 當喜馬拉亞主峰上的景觀因為冰川的消融而發生改變;當全球海平面的不斷上升威脅到太平洋小島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時,全球變暖的現實正不斷地向世界各國的人們敲響警鍾。隨著「全球化」這一概念不斷地被賦予新的含義, 扭轉全球變暖趨勢,給人類的子孫後代留下一個可供生存、可持續發展的環境, 便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2年,各國政府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又稱UNFCCC)。UNFCCC自締約之日起,已經有全球的185個國家參與,並成功地舉行了8次由各締約國參加的締約方大會。然而公約中各締約方並沒有就氣候變化問題綜合治理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1995年在柏林舉行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中,發達國家承諾將在200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復到1990年的水平。然而經過締約方最終審評認定,這一承諾不足以實現公約中所預期達到的目標。 為了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預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國作出更加細化並具有強制力的承諾。於是引發了新一輪關於加強發達國家義務及承諾的談判。歷經八屆會議,在1997年,終於形成了關於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 在第三屆締約方大會上對這一法案內容的研討、磋商成為大會的主要議題。當本屆大會結束時,該公約已經初具雛形,並以當屆大會舉辦地京都命名,始稱《京都議定書》。

該議定書中規定工業化國家將在2008到2012年間,使他們的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限排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 2 0)、 氫氟碳化物 ( HFC S) 、全氟化碳 (PFC S)、 六氟化硫 (SF 6) 。為達到限排目標,各參與公約的工業化國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數量的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配額。如歐盟分配到的減排配額大約是8%。

『陸』 「京都協議」什麼意思啊

就是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全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第三次會議制定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要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減少全球氣候變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險,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到2010年,相對於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全世界總體排放要減少5.2%,包括6種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到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間,歐盟國家應減少8%,美國7%,日本6%,加拿大6%、東歐各國5%~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之後才具有國際法效力。各個國家之間可以互相購買排放指標,也可以以增加森林面積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按一定計算方法抵消。中國年排放28.93億噸二氧化碳,人均2.3噸,美國年排放54.1億噸二氧化碳,人均20.1噸,歐盟年排放31.71億噸二氧化碳,人均8.5噸。

『柒』 日本是如何看待京都協議書的

首相訂正一下,京都不是東京,是關西地區的京度。

京都議定書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關繫到我們居住環境,地球的明天。提議是在2001年末,簽訂是在2008年。日本政府做出了承諾,也是事了很多政策,很遺憾環保技術的發展沒能很好的跟上,加上今年的經濟低迷也是完成率很低。
眾所周知,現在的節能環保就是花錢環保,花錢投資未來的環境。
好像除了日本,歐洲不少國家也都沒有達到要求。因此他們承諾了2050年二氧化碳削減50%,以至更低的目標。政客們的借口永遠不會終止,但是京都議定書的確促進了環境的改變。新節能技術的誕生,新節能系統的構成等等。
日本現在到處都是節能產品,節能口號。世博會上有很大比重是節能的。而且我相信中國不久也會踏入這一行列。

『捌』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
憶及《公約》的各項規定,
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
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1/CP.1 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
茲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 「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 「公約」指1992 年5 月9 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88
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 「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 年9 月16 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後經調整和修
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 「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 「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
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 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 二 條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
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a) 根據本國情況執行和/或進一步制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一) 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3
(二) 保護和增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匯和庫,
同時考慮到其依有關的國際環境協議作出的承諾;促進可持續森
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 在考慮到氣候變化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農業方式;
(四) 研究、促進、開發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
固碳技術和有益於環境的先進的創新技術;
(五) 逐漸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
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並採用市場手
段;
(六) 鼓勵有關部門的適當改革,旨在促進用以限制或減少《蒙特利爾
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 採取措施在運輸部門限制和/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
的溫室氣體排放;
(八) 通過廢物管理及能源的生產、運輸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
或減少甲烷排放;
(b) 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 款(e)項第(一)目,同其它此類締約方合作,
以增強它們依本條通過的政策和措施的個別和合並的有效性。為此目
的,這些締約方應採取步驟分享它們關於這些政策和措施的經驗並交
流信息,包括設法改進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
或在此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便利這種合作的方法,同時考慮到所
有相關信息。
2.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分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作出努
力,謀求限制或減少航空和航海艙載燃料產生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
室氣體的排放。
3.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條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
限度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
對其它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公約》第四條第8 款和第9 款中所
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三條。作
4
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以酌情採取進一步行動促進本款規
定的實施。
4.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如斷定就上述第1 款(a)項
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進行協調是有益的,同時考慮到不同的國情和潛在影響,應
就闡明協調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進行審議。
第 三 條
1.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件A 中所列溫室氣體的人
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件B中所載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和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08 年至2012 年承諾期內這些
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1990 年水平至少減少5%。
2.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到2005 年時,應在履行其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方
面作出可予證實的進展。
3. 自1990 年以來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限於造林、重
新造林和砍伐森林――產生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方面的凈變化,作為每
個承諾期碳貯存方面可核查的變化來衡量,應用以實現附件—所列每—締約方依本
條規定的承諾。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應以透明且可核
查的方式作出報告,並依第七條和第八條予以審評。
4. 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之前,附件
一所列每締約方應提供數據供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審議,以便確定其1990 年的碳貯
存並能對其以後各年的碳貯存方面的變化作出估計。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
《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就涉及與農業土
壤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類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方面變化有關
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動,應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或從中減
去的方式、規則和指南作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報告的透明度、可核
查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法學方面的工作、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根據第五
條提供的咨詢意見以及《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此項決定應適用於第二個和以
後的承諾期。一締約方可為其第一個承諾期這些額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動選擇適用此
項決定,但這些活動須自1990 年以來已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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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基準年或基準期系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第9/CP.2 號決定
確定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
應使用該基準年或基準期。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其
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締約方,也可通知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
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它有意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使用除1990 年以
外的某一歷史基準年或基準期。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
就此種通知的接受與否作出決定。
6. 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6 款,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
方會議,應允許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履行其除本條規定的那
些承諾以外的承諾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7. 在從2008 年至2012 年第一個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期內,附件一
所列每一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應等於在附件B 中對附件A 所列溫室氣體在1990 年或
按照上述第5 款確定的基準年或基準期內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總量所載的其
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對其構成1990 年溫室氣體排放凈源的附件一所
列那些締約方,為計算其分配數量的目的,應在它們1990 年排放基準年或基準期
計入各種源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減去1990 年土地利用變化產生的各種匯
的清除。
8. 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為上述第7 款所指計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 年作
為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準年。
9.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對以後期間的承諾應在對本議定書附件B 的修正中加以
確定,此類修正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第7 款的規定予以通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
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至少在上述第1 款中所指第一個承諾期結束之前七年開
始審議此類承諾。
10. 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減少排
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計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1. 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給另一締約方的任何減少排
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從轉讓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減去。
12. 一締約方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經證明的減少排
放,應記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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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在一承諾期內的排放少於其依本條確定的分配數
量,此種差額,應該締約方要求,應記入該締約方以後的承諾期的分配數量。
14.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諾,即最大
限度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公約》第四條第8 款和第9 款所特別指
明的那些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依照《公約》締約方會議關於履行
這些條款的相關決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
屆會議上審議可採取何種必要行動以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後果和/或對應措施
對上述條款中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須予審議的問題應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
讓。
第 四 條
1. 凡訂立協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附件—所列任何締約方,只
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合並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件B中
所載根據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計算的分配數量,就
應被視為履行了這些承諾。分配給該協定每一締約方的各自排放水平應載明於該協
定。
2. 任何此類協定的各締約方應在它們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議定書或加入
本議定書之日將該協定內容通知秘書處。其後秘書處應將該協定內容通知《公約》
締約方和簽署方。
3. 任何此類協定應在第三條第7 款所指承諾期的持續期間內繼續實施。
4. 如締約方在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
組織的組成在本議定書通過後的任何變動不應影響依本議定書規定的現有承諾。該
組織在組成上的任何變動只應適用於那些繼該變動後通過的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5. 一旦該協定的各締約方未能達到它們的總的合並減少排放水平,此類協定
的每一締約方應對該協定中載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負責。
6. 如締約方在一個本身為議定書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
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每—成員國單獨地並與按照第二十
四條行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一起,如未能達到總的合並減少排放水平,則應對
依本條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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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條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不遲於第一個承諾期開始前一年,確立一個
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
清除的國家體系。應體現下述第2 款所指方法學的此類國家體系的指南,應由作為
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予以決定。
2. 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
各種匯的清除的方法學,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
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如不使用這種方法學,則應根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
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所議定的方法學作出適當調整。作為本議
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於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
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提供的咨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這些方法學
和作出調整,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方法學
的任何修訂或調整,應只用於為了在繼該修訂後通過的任何承諾期內確定依第三條
規定的承諾的遵守情況。
3. 用以計算附件A 所列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全球
升溫潛能值,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
三屆會議所議定者。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
應基於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提供的咨詢意見;定
期審評和酌情修訂每種此類溫室氣體的全球升溫潛能值,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
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全球升溫潛能值的任何修訂,應只適用於繼該
修訂後所通過的任何承諾期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第 六 條
1. 為履行第三條的承諾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類
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
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但:
(a) 任何此類項目須經有關締約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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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此類項目須能減少源的排放,或增強匯的清除,這—減少或增強
對任何以其它方式發生的減少或增強是額外的;
(c) 締約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則不可以獲得任
何減少排放單位;
(d) 減少排放單位的獲得應是對為履行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而採取的本國
行動的補充。
2.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
後一旦實際可行時,為履行本條、包括為核查和報告進一步制訂指南。
3. 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可以授權法律實體在該締約方的負責下參加可導致依
本條產生、轉讓或獲得減少排放單位的行動。
4. 如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履行本條所指的要求有問
題,減少排放單位的轉讓和獲得在查明問題後可繼續進行,但在任何遵守問題獲得
解決之前,一締約方不可使用任何減少排放單位來履行其依第三條的承諾。
第 七 條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
《蒙特利爾協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年
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 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
息。
2.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中
載列根據下述第4 款確定的必要的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
況。
3.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
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 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
交上述第2 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和在依下述第4 款規定通
過指南後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一部分。其後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
度,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
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信息通報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9
4.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
並在其後定期審評編制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
過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編制國家信息通報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
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 八 條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應由專家審評組根
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並依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
會議依下述第4 款為此目的所通過的指南予以審評。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
條第1 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排放清單和分配數量的年度匯編和計算的一部分予以
審評。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2 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信息通報
審評的一部分予以審評。
2. 專家審評組應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導,由秘書處進
行協調,並由從《公約》締約方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間組織提名的專家中遴選出的
成員組成。
3. 審評過程應對一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所有方面作出徹底和全面的技術評
估。專家審評組應編寫一份報告提交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
議,在報告中評估該締約方履行承諾的情況並指明在實現承諾方面任何潛在的問題
以及影響實現承諾的各種因素。此類報告應由秘書處分送《公約》的所有締約方。
秘書處應列明此類報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問題,以供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
《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進一步審議。
4.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
並在其後定期審評關於由專家審評組審評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指南,同時考慮到
《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
5.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附屬履行機構並酌
情在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的協助下審議:
(a) 締約方按照第七條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條進行的專家審評的報告;
(b) 秘書處根據上述第3 款列明的那些履行問題,以及締約方提出的任何
問題。
10
6. 根據對上述第5 款所指信息的審議情況,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
約》締約方會議,應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要求的決定。
第 九 條
1.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
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定
期審評本議定書。這些審評應同依《公約》、特別是《公約》第四條第2 款(d)項和
第七條第2 款(a)項所要求的那些相關審評進行協調。在這些審評的基礎上,作為本
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採取適當行動。
2. 第一次審評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
議上進行,進一步的審評應定期適時進行。
第 十 條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它們特殊的國家和區域發
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在不對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諾、但重
申依《公約》第四條第1 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繼續促進履行這些承諾以實現可持續
發展的情況下,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3 款、第5 款和第7 款,應:
(a) 在相關時並在可能范圍內,制訂符合成本效益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
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以改進可反映每一締約方社會經濟狀況的地方
排放因素、活動數據和/或模式的質量,用以編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
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
的國家清單,同時採用將由《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並
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相一致;
(b) 制訂、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載有減緩氣候變化措施和有利於充分適
應氣候變化措施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
(一) 此類方案,除其它外,將涉及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
林業和廢物管理。此外,旨在改進地區規劃的適應技術和方法也
可改善對氣候變化的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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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根據第七條提交依本議定書採取的行動、包
括國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締約方應努力酌情在它們的國家信息通
報中列入載有締約方認為有助於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
施、包括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強匯和匯的清除、能力
建設和適應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 合作促進有效方式用以開發、應用和傳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益於環
境的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並採取一切實際步驟促進、便利
和酌情資助將此類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特別轉讓給發展中國
家或使它們有機會獲得,包括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
或公共支配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並為私有部門創造有利環境以促進
和增進轉讓和獲得有益於環境的技術;
(d) 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進行合作,促進維持和發展有系統的觀測系統並
發展資料庫,以減少與氣候系統相關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的不利影
響和各種應對戰略的經濟和社會後果,並促進發展和加強本國能力以
參與國際及政府間關於研究和系統觀測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網路,同
時考慮到《公約》第五條;
(e) 在國際一級合作並酌情利用現有機構,促進擬訂和實施教育及培訓方
案,包括加強本國能力建設,特別是加強人才和機構能力、交流或調
派人員培訓這一領域的專家,尤其是培訓發展中國家的專家,並在國
家一級促進公眾意識和促進公眾獲得有關氣候變化的信息。應發展適
當方式通過《公約》的相關機構實施這些活動,同時考慮到《公約》

『玖』 京都協議書 京都議定書

一樣吧

『拾』 京都協議書

《京都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1997年12月條約在日本京都通過,並於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間開放簽字,共有84國簽署 ,條約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超過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國沒有簽署該條約。 條約規定,它在「不少於55個參與國簽署該條約並且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附件I中規定國家在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後的第90天」開始生效,這兩個條件中,「55個國家」在2002年5月23日當冰島通過後首先達到,2004年12月18日俄羅斯通過了該條約後達到了「55%」的條件,條約在90天後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 1997.12.9的日本京都 聯合國氣候大會會場
制生效。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借口,宣布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目標
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的簽署是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 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80%。
減排方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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