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34條
這是專門法和一般法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時同時出現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在侵權法中的相關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在後者則是特別規定。
侵權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還是應該優先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B. 侵權責任法34、35條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後,用人單位賠償後還向責任人追償嗎
這個法條規定的是對外責任的承擔,保護的是僱主雇員以外,其他人的利益。
雇員承擔責任的能力是很差的,出了事情跑了的很多,不跑的沒錢賠的也很多。
一般來講,能僱傭一些人給自己幹活的人,賠償能力要比雇員強很多的。
雖然沒有規定是否可以追償,但是從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繫上講,很顯然可以追償,而且,考慮到小業主比大公司的經濟能力更差,追償的條件應該比公司的更寬。
C. 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因執行勞動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第二款
呵呵,你把勞務派遣搞錯了。
一、勞務派遣。
是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上是為用工單位工作。
即與一家簽訂合同,卻被派到另一個單位去工作。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以及便於用工管理。
二、你說的搬家公司或代駕等,這只是一種勞動形式,並不是勞務派遣。
搬家公司員工或代駕等,簽訂合同是跟搬家公司或代駕公司簽訂的,從形式上看,好像也是為他人服務的,但這只是一種勞動方式。與勞務派遣有本質的不同,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是長期的,被派遣的人只為該用工單位一家服務,且必須服從該單位的管理。
因此,搬家公司工人還有代駕的司機根本就不是勞務派遣,如果搬家公司或代駕公司的員工,在搬家或代駕時造成他人損害的,自然還是由搬家公司或代駕公司來承擔。
D. 侵權責任法 34條規定職務行為 由單位承擔,但是並沒有提到 內部追償的問題, 是不是單位就沒有追償的權利
有權追償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法條規定內容,以及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侵權責任法是特別法,民法通則是一般法,當特別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使用一般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在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有權進行追償。
注意:只是對有過錯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E.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
答案D
本小題考查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A、B、C與題目沒有關系。
F. 侵權責任法34條中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嗎
中國法律你還不明白嗎?
有錢人說了算,有權人說了也算,有錢有權說了更算!
國家的出發點都是好的,立法的目的也都是好的,關鍵是看執行人咯!!!
G.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34條"執行工作任務中
對各種用人單位的責任進行統一規定。《侵權責任法》之前,用人單位責任被分割成三塊,並作不同的規定:
①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
②非國家機關的法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
③非法人組織的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而《侵權責任法》第34條則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個體經濟組織、合夥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第35條還新增了因提供個人勞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H.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主要是講履行職務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所在單位負責。
I.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的「相應補充責任」怎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安保義務人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指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楊立新觀點)。
補充責任的核心是補充,既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補充,也包括實體意義上的補充。
(1)程序意義上的補充是指順位的補充,即直接責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第一順序的責任。補充責任中順序的規定至關重要,其目的是賦予補充責任人一種先訴抗辯權。若賠償權利人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則補充責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從而完全排除了將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連帶的可能。
(2)實體意義上的補充是指補充責任的賠償數額是補充性的,其賠償數額的大小,取決於直接責任人承擔的數額的大小以及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而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任何責任,則補充責任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不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則不管直接責任人有無能力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補充責任人僅就在與自己過錯相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至於受害人能否獲得全部賠償與之無關,即負有限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