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
㈠ 合同債權
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系而存在。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㈡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物權合同主要是指關於物權發生轉移,變更所有,其他物權發生約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分為法定之債和約定之債,法定之債像不當得利啊,侵權之類。約定之債是對所有的民事關系都可以約定,包括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物權合同是關於財產的合同,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合同。 合同就是債權。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民事關系變更等達成一致意見。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向對應,一個買賣合同中,先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即雙方約定好標的與價款。到買賣合同開始生效的時候,即開始支付價款與標的的時候,就形成了一個物權合同,也就是價款與標的的對換。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裡面的兩個階段。
㈢ 合同負債的定義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企業在向客回戶轉讓商品答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㈣ 合同債務糾紛
可以通過向人來民法院起訴的自途徑維權。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㈤ 合同債務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債務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即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於合同關系,合同關系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
㈥ 合同之債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一、給付義務
1、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2、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二、附隨義務
合同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計程車主應為其所雇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秘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㈦ 合同債權性質
債權合同是指確定、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和一切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變更和終止。因此,可以說凡是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都是債發生的根據。如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等,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㈧ 我國合同法規定哪些合同債權不能轉讓
不得進行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內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容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系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例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