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糾紛
Ⅰ 遺產房產糾紛
房產遺產糾紛:
1,要看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房產;
2,如果不是的話,就不能算作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不存在繼承糾紛的問題;
3,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則按照其他遺產的繼承參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4,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5,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參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6,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一,遺產繼承手續之房屋遺產繼承: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登記過戶:
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Ⅱ 房子遺產糾紛告法院怎麼辦
一般需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除了訴狀和遺產的證據,還需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和相互關系證明,如果有去世的還需提供去世的證明。一般繼承糾紛訴訟當事人不能獲法律援助,簡單回答,僅供參考。
Ⅲ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Ⅳ 遺產糾紛中房屋財產分割是如何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法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並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准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准,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採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採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採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Ⅳ 關於房屋遺產的糾紛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也是有遺囑的內以遺囑為准容,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Ⅵ 遺產糾紛怎麼辦
房租不能算,那個錢可以視為老人對你妹妹的贈予,房子屬於遺產,可以法定繼承。採納謝謝
Ⅶ 遺產房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要確認老人沒有工作,就沒有經濟來源,怎麼買的房子。老二出的錢,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據。照顧老人多,可以多分財產,照顧少的,可以不分遺產。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Ⅷ 房屋遺產糾紛
房產如果婚復前男方取得,屬制於個人財產,通過遺囑可以給任何人,不過繼承後出售要先辦理過戶,這種情況,起訴也得不到房產
房產如果婚後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只能立遺囑處分自己的一半財產,屬於女方的財產不能男方擅自處分。即使通過遺囑男方子女得到一半產權,出售也需要你同意
遺囑只要內容形式合法,不公證也有效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Ⅸ 遺產房屋糾紛
1、【:因為有異議,我們能不能單方面停止房子的外租行為?】:不能。理由:此房應由你父親他們4兄妹共同繼承,繼承的遺產在分割前處於共同共有狀態,決定收回或繼續出租應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決定,其他3兄弟姐妹不同意的,你家無權單方收回。
2、【問題2:如不能停止,他們都不願意賣,如何才能拿回我們的四分之一金額?】:
(1)你父親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法院處理時,如果他們都不同意出賣房子,應對房子進行估價後將你父親應得的1/4份額價款給你父親,你父親應繼承的份額轉歸他們3人。
(2)關於房子估價:可以4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可以共同委託或請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問題3: 有強制分割的法律法規嗎,都是什麼情況下會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敗訴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問題4:如要走司法程序,具體流程是怎樣,如何操作::??求詳盡解釋,因我們家庭急需用錢,不能這樣耗下去了,在那些法律咨詢網站問了好長時間都沒人理睬】:
(1)寫好起訴狀,帶上你父親的身份證、起訴狀,到所在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2)有些不規范的網站經常沒人打理,回復時間可能慢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