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合同
『壹』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如圖
勞務合同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1)勞務工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貳』 合同工和勞務工有什麼區別
發生勞動關系不同、福利不同、本質不同等。
1、發生勞動關系不同
合同工是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勞務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勞務工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福利不同
合同工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所屬單位享受;勞務工的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共同承擔。勞務工的福利如何享受,都由兩家單位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話,應當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3、本質不同
勞務工本質就是臨時工;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勞務工是單位或公司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有些公司或者單位人員編制有限定,但是工作又干不過來,有時候也會招收一些勞務來做非臨時性的工作。做的好的轉為合同工。 合同工自然就是和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並且享受保險和各種補貼。
『叄』 勞務合同工和臨時工有什麼區別
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與用人單位發
生勞動關系。
勞務工:工人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
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
承擔的風險事務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於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用人以後所有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即必須直接面對錄用員工的勞資福利糾紛,還要同時面對諸多政府部門,如勞動、人事、社保、公積金、檔案、戶籍管理部門等等。
勞務工: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約束,只有崗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對不稱職的員工可以隨時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員上崗,這樣給員工產生一種競爭上崗的壓力。
勞動用工、退工、工資發放等大量事務性操作協調問題統一由中心處理,節約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時間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使其圍繞企業發展的目標專注於人員的選擇、激勵與考核等企業急需解決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肆』 勞動合同和用工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用工合同是一個泛指,可以包括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以下主要區別和聯系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
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法制網– 司考經濟法: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