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
1. 樣品買賣合同和定做合同有什麼區別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為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甄別方法之一:承攬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條件,是承攬人的「合作」。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標的物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因此,定作人選定承攬人是基於承攬人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攬人擅自將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或者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合同未經定作人同意,不能將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生產過程不需買方制約,賣方可以將工作任務轉交第三人完成,無須徵得買方同意。因此,甄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首先要看承攬人或者出賣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長寧法院審理的欣維毛紡織有限公司訴葉繁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是根據原告提供的樣品交付貨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為貿易公司是沒有製作能力的,只能委託工廠加工。因此,按照承攬合同承攬人特定化的要求,該案應該定性為貨樣買賣合同糾紛。 甄別方法之二:承攬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製作的,用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須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條件來完成。首先,這種標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後才開始製作的,從製作開始即為定作人所有,承攬人無權處分,只有在定作人超過兩個月不支付承攬報酬的情況下,承攬人才能作留置處理,否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運用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在合同生效後製作的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變標的物本質屬性,標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後生產。這種特定性是相對的,往往是買方在賣方的產品范圍內或者基礎上,做些選擇性的確定,產品本質屬性並不改變。上文提到的一些單位要求生產廠家在出廠商品上註明買方特有標志,如超市要求廠家在供應商品上打上超市標志的行為,不能定性為定作行為,仍屬於買賣行為。甄別方法之三:定作過程的特定化。在多數情況下,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主要針對的是承攬人製作的過程,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並不是承攬人的主要義務,而是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後的一種附隨義務。承攬人製作過程就是把承攬人的技術、智慧和物結合在一起,在物上必須凝結著承攬人的勞動結果,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取得的不僅僅是物的形式。而買賣合同雙方針對的標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對於該貨物的製作過程一般不是買方所關心的。因此,要甄別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還有一個重要方法是定作人對於定作物的加工過程是否關心,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果定作人對承攬人的製作過程有著特殊要求,有些還派員直接參與監督製作過程,那麼多數屬於定作合同。如果買方只關心商品本身,而不在乎該商品的製作過程的,那麼多數為買賣合同。對於甄別個案的性質是買賣還是定作,必須綜合上述三種方法加以考量,不能僅憑符合其中的一種標准而斷定合同的性質,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標準的合同,即全面符合定作主體、定作物以及定作過程特定化的要求,才能認定其為承攬合同。
2. 指定的專業定作合同可以轉讓嗎
現實困惑
吳某是制衣老工人,很多人都慕名來找吳某做衣服。韓某找到吳某為自己結婚定作六套衣服,共價值一萬多元,為慎重起見,韓某與吳某簽訂定作合同。合同簽訂後,吳某因病不能工作,該地除了吳某以外還有好幾個師傅都可以製作合同中的衣服。吳某告知韓某自己不能正常完成任務,希望可以轉由他人製作,韓某考慮再三,同意由其他人製作衣服。指定的專業定作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律師答疑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合同轉讓後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不變。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韓某因吳某製作衣服的手藝精良,專門找其定作結婚禮服,並約定只能由吳某製作,屬於「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況。但因吳某生病不能正常工作,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吳某和韓某雙方協商轉讓合同,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也能使韓某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其禮服,不耽誤其大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理薈萃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後,可以進行合同轉讓,以促進交易的進行。
3. 定作合同管轄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稱為承攬合同,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版的管轄范圍,有約權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加工行為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應如何計征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的規定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5. 定作合同的定作合同的格式
定作合同
承攬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託承攬人製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作成品
1.定作成品名稱為:
2.定作成品規格為:
3.定作成品數量為:——,單位為:————
第二條定作成品質量要求
定作成品的質量要求為:——,
(定作物品,需封存樣品的,應寫明要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第三條原材料的提供辦法、規格、數量、質量、期限
1.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數量為:——消耗定額為:——規格為:——
2.定作人對原材料檢驗期限是:——,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數或退貨。
3.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計算,參照合同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期限
1.技術資料、圖紙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期限為:——————
3.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在日/月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承攬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4.保密要求:————————(注意,承攬人對於承攬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確約定。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攬人應嚴格遵守,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製品。)
第五條報酬
承攬人按合同有關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時,定作人付給承攬人價款(或酬金)——元。(若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則應按該規定執行。)
第六條驗收標准和方法
1.驗收標准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樣品。
2.驗收期限為:_________
①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驗收前,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保證期限為:_____________
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由雙方協商保證期限。保證期內發生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或退換。
4.雙方當事人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________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交貨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為: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准。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期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准。(雙方當事人不同意以上計算方法,可以另行約定。)
2.交貨地點:______
第八條包裝
1.包裝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裝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裝定作物的標准與要求:
4.包裝定作物的費用由________一方負擔。
第九條運輸
1.本次定作承攬中,採用_____運輸方式。
2.本次定作承攬中的運輸費用由——————一方承擔。
第十條結算
1.定作人應在承攬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內,與承攬人結算。
2.定作人採用(寫明是現金結算,還是轉賬結算,還是銀行匯款結算)作為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定金與預付款
1.承攬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元預付款。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額的,定作人可以請求返還。
第十二條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按質論價;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修整或調換後,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交貨時間到期,承攬人交付定作物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攬人應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支付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階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承攬人逾期交付定作物,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元;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暫不接收。
5.承攬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應向定作人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__%(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承攬人應支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等。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入時,承攬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正確指定地點或接收人處,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裝、設備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9.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的,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第十三條定作人違約責任
1.定作人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中途終止合同,定作人償付承攬人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的違約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沒有作好必要的准備工作致使承攬人無法開始工作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應支付違約金——元,應向承攬人支付保管費、保養費等。定作人逾期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人;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費、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一‰償付違約金。
6.定作人無故拒收定作物的,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定作人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人時,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毀損、滅失的,定作人不對承攬人負賠償責任。
2.在合同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採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毀損、滅失的,承攬人不能免除違約責任,除非是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此時,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時,若當事人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第十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攬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簽章)
定作人地址:
承攬人:(簽章)
承攬人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6. 定作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定作合同只是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定作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己准備原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