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用合同
⑴ 正式工和臨時工合同的區別
樓上屁都不懂。 1.正式人員,也就是在編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並且2002年就開始實行,這次改革只不過把以前的條例寫入法律,即《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條例里規定了,正式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單位確立人事關系,即編制關系。 2.臨時工簽訂的叫勞動合同(不是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僱傭關系(不是人事關系),待遇按照《勞動法》。 3.樓上說同工同酬的問題,明顯是不懂法律。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待遇受《勞動法》調控,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待遇受《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調控,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的調整對象,而同工同酬是《勞動法》提出的,也就是同工同酬調整的對象是臨時工,而不是在編人員,所以在編人員與臨時工待遇是不一樣的。樓上說單位牛逼違反法律??你當全國事業單位都牛逼,都是法盲啊。。。
⑵ 臨時用工協議
臨時用工協議書
甲方:(企業)
乙方:(個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回用乙方完成(下答列工作:具體內容),達成如下協議: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地點:
3、工作環境級條件:
4、工作報酬:
5、勞動保護:
6、合同結束:甲乙雙方約定,自乙方完成甲方的上述工作後,本合同自然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建議還是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⑶ 臨時工聘用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並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 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⑷ 臨時用工合同
臨時用工協議時
甲方抄:(企業)
乙方:(個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完成(下列工作:具體內容),達成如下協議: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地點:
3、工作環境級條件:
4、工作報酬:
5、勞動保護:
6、合同結束:甲乙雙方約定,自乙方完成甲方的上述工作後,本合同自然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⑸ 臨時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我們在找到工作後會簽署合同,那我們到底用簽什麼樣的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自身的權益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
僱傭合同是僱工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僱工為僱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系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僱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范圍來看僱傭關系主體范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系。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僱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如廚師高某給利民飯店業主李某打工,李某說:你先干吧,我不會虧待你的。四個月過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給高某工資,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時雙方為月工資標准發生爭議。對高某與李某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屬於僱傭合同關系或是屬於勞動合同關系,小編認為,最關鍵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飯店是否經過工商核准登記,若登記,則利民飯店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業主李某與高某之間的爭議應屬於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如果李某的飯店未經工商登記,則應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高某與利民飯店形成僱傭關系,則由民法調整。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合同的訂立上區別
僱傭合同是由僱主與僱工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確立僱傭關系簽訂合同,合同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屬不要式合同。
僱主與僱工之間有組織領導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僱主支配僱工,僱傭合同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而勞動合同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是由工會代表職工簽訂或者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勞動合同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並且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的過程中他們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定書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仍應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三、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糾紛處理的程序和實效上區別
因僱傭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僱傭合同糾紛中仲裁不是必經程序,適用的時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因勞動合同糾紛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在勞動關系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不經過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此需要說明,仲裁作為訴前的必經程序,只要當事人把程序做到了,不論仲裁委員會作了實體裁決、還是依申請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或者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⑹ 臨時工僱傭協議
臨時工僱傭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並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 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⑺ 公司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是否簽訂合同
不用簽勞動合同復,但制一定要簽勞務合同(不涉及社會保險的合同),但有一點要注意,如果勞務合同續簽超過10年,企業就必須與之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就是臨時工為同一企業服務年限超過十年,就變成企業的在編員工,且勞動法規定服務滿十年的員工,企業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企業再不能以合同期滿為由辭退該員工。
⑻ 臨時用工協議書
臨時用工協議時
甲方:(企業)
乙方:(個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完成(下列工作:具體內容),達成如下協議: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地點:
3、工作環境級條件:
4、工作報酬:
5、勞動保護:
6、合同結束:甲乙雙方約定,自乙方完成甲方的上述工作後,本合同自然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⑼ 怎麼辦理臨時用工合同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說法了。
1、普通工正常簽合同就可以了
2、完成一定任務的,只要在合同里選擇好工作期限就行了
3、計件工,在合同里註明好工作數量
4、不定時工作,正常簽合同,但需要去當地勞動部門審批工作時間
5、兼職,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能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