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合同
㈠ 農村集體土地出租協議
企業使用土地需要向政府申請建設用地,這種租地是違法行為。現在不是收回的事了,政府依法處理處罰違規違法行為的時候也會針對企業進行建設用地審批,一旦批准,就談不上收回了。所謂的合同、協議均不是合同、協議,干違法的事就別瞎寫了
㈡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農村土地租用合同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合同簽訂的主體,
(1)、如果是和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般需要村民小組加蓋公章,切不可只有村民小組長簽字。如果是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否則合同將可能導致無效。
(2)如果是和村民小組個人簽訂,要注意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2、注意合同的內容。
一般農業土地和農村基本農田,不得改變土地基本用途,需要改變的要報批。
3、意思表示。
簽訂合同過程中雙方必須是自願、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得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
㈢ 租用農村集體土地辦廠需要什麼手續
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手續:
一、選取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用地單位所徵用的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個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要向國土資源局咨詢是否可用!
二、編制項目可行報告。
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應編制可行的建設項目報告,並向相關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後,符合徵用的情況下,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提交用地預審申請。
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四、辦理立項等手續。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五、提交用地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六、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
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七、土地徵用。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八、領取用地批准文件。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九、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
土地徵用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十、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簽訂合同並按約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3)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