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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8:19:40

① 請教:行政行為對當事人持續侵權,但有超過訴訟時效

如你標題所言,連續侵權就表示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正在發生的狀態。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一直處於受損害狀態。此時訴訟當然有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一個事件結束之後(通常是違法,侵權行為)你保留追究其責任權利的時間范圍。

② 對司法解釋 連續侵權,按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有疑問。

如你標題所言,連續侵權就表示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正在發生的狀態。對另一方當版事人的權利一直處權於受損害狀態。此時訴訟當然有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一個事件結束之後(通常是違法,侵權行為) 你保留追究其責任權利的時間范圍。

③ 持續侵權請求賠償的問題 訴訟時效

這個問題沒完啊,我估計你想問的是只要是這種侵權狀態持續下去,是否訴訟時效就會一直會中止。這個好像不會吧,需要你去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只要你不斷的問了,這個時效就從你最後一天主張權利時起,一直中斷,重新計算

④ 關於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

你好:
宅基地使用權是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對方排除妨礙,這個沒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這就轉化為了債權,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對方的侵權狀態是持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持續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重新計算。」
你的時效沒有經過,仍然可以要求訴權保護。

⑤ 勞動訴訟有連續侵權說法嗎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
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由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由於勞動關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隸屬性的特點,使得用人單位在舉證方面處於天然的優勢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而新頒布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也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一般來說,主要是用人單位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考勤記錄、工資表、社會保險費台帳、人事檔案等證據,這些證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保管,勞動者一般沒有辦法自己舉證證明,所以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由有能力舉證的單位承擔。
而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訴訟,在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要求也是存在區別的。勞動仲裁案件中爭議雙方可以隨時提出證據,勞動仲裁案件沒有規定逾期舉證要承擔的不利後果,勞動仲裁案件沒有對舉偽證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
與之相對的,勞動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那麼就要承擔逾期舉證的不利後果,會被視為喪失了舉證的權利,而法院對偽證行為可以對其做出處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能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經常發生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原因有很多,大部分都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損時要懂得如何維權,必要時可尋求勞動爭議相關的專家律師的幫助。

⑥ 訴訟時效是否適用於持續侵權案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什麼法的哪條哪款)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統一的訴訟時效制度,沒有對持續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適用作出特別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已經意識到了持續性侵權行為在訴訟時效適用上與一般訴訟糾紛存在著差異。有兩個明顯的例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0年12月5日內部討論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民通意見修改稿),其中第194條規定:「侵權行為是持續發生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7] 其二,在知識產權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22日頒布《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於2002年10月12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三個司法解釋中均規定持續性侵犯知識產權情形下,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且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可惜的是由於民通意見修改稿最終未獲得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沒有生效[8],而三個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僅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持續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適用有效,不能當然推廣適用於其他類型的持續性侵權行為。

⑦ 行政侵權行為一直存在並且還在履行中,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⑧ 連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起算,這個規定的原理是什麼

一般的侵權行為開始之日及終了之日,連續性侵權行為因為存在一定侵權時間,當事人可能無法或無條件救濟,等終了之日再訴訟也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粗淺理解)

⑨ 請問持續性侵權在哪裡能找到

最高院:持續性侵權損失如何確定

裁判要旨:持續性侵權的財產損失一般應以被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確定,但持續性侵權期間根據平均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的侵權人所獲收益高於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2日,白銀有色金屬公司(以下簡稱白銀公司)取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證號為1000009820009的《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白銀有色金屬公司李家溝鉛鋅礦;2000年1月21日,天水釋安科工貿總公司(以下簡稱釋安公司)取得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證號為6200000010004的《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釋安公司徽縣閆家溝鉛鋅礦,該許可證2005年1月22日辦理續期。經采礦許可證拐點坐標比對,上述兩礦區並不相交和重疊。

2006年3月18日,白銀公司發現李家溝鉛鋅礦被盜采(以下簡稱3.18盜采事件)。2006年4月19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召集省國土資源廳、公安廳、安監局、隴南市、成縣、徽縣兩級政府及白銀公司負責人召開會議,專題研究3.18盜采事件有關問題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認為,閆家溝鉛鋅礦為越界開采主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閆家溝鉛鋅礦越界開采李家溝鉛鋅礦礦區礦石量為45356噸、鉛鋅平均品位9.29%、價值3894萬元[該價值由礦體平均品位和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即盜采期當地鉛鋅精粉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計算為45356噸×1.29%(鉛礦石品味)×6400元/噸(鉛精粉平均市場價)+45356噸×8%(鋅礦石品味)×9700元/噸(鋅精粉平均市場價)=3894.08萬元]的調查認定結果准確,並決定吊銷閆家溝鉛鋅礦采礦許可證、沒收閆家溝鉛鋅礦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同時按有關法律程序對其涉嫌破壞國家資源罪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2006年4月29日,省國土資源廳對釋安公司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甘國土資罰字【2006】第4號),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後因盜采民事賠償問題訴至法院。

二、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0號白銀有色金屬公司破產清算組與張保安、堅公平等采礦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侵權損失價值的認定及損失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該條對財產侵權損失的一般規則予以了規定,即基於侵權和損害發生的同時性,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一般能夠對被侵權人的損失予以彌補。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均有持續性,如何確定損失發生的時間和市場價格,關系能否補償被侵權人和懲罰侵權人。本院認為,持續性侵權的財產損失一般應以被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確定,但持續性侵權期間根據平均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的侵權人所獲收益高於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主要理由,一是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彌補被侵權人所受損害,而從被侵權人角度看,知道和應當知道損害發生時,才有所謂損害補償,被侵權人才能夠得出確定的財產損失價值;二是基於侵權人不能因非法行為獲益的原則,如果其持續侵權期間根據平均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的所獲收益高於被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確定的損失時,則侵權人不能取得該部分非法獲益,而應補償給被侵權人;三是採用持續性侵權期間最高市場價或其他方式計算的最大損失,雖有利於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對侵權人可能難謂公平,故除外情形下採用持續性侵權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或其他方式計算損失價值,更為公允。

具體到本案的侵權損失計算,雖然聯合調查組以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間鉛鋅精粉平均價格的方法計算出了損失價值,但該計算方法並未得到白銀公司清算組的認可,且該計算方式實際上認為侵權行為發生時即為損失發生時,難以彌補白銀公司清算組的損失,也與法律規定的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採信。鑒於本案侵權發現時間為2006年3月,故應以該時間作為損失發生的時間。關於價格標準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鉛鋅礦原礦石並無統一的市場價格和國家指導性價格(由市場自行調控),那麼,確定損失價值依據閆家溝鉛鋅礦自行出售的原礦石價格(根據行政處罰認定的非法采礦量與銷售價款,可以得出平均銷售價格)還是按白銀公司發現侵權當期購入的鉛鋅礦精粉予以計算,是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本院認為,一方面,閆家溝鉛鋅礦作為盜采侵權方,其出售原礦石的價格受盜采主體非法取得、盡快出售不留證據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出賣價格難以客觀反映原礦石的價格,故其出售價格不宜作為認定損失價值的依據;另一方面,白銀公司作為合法采礦權人在發現侵權時的合法購買鉛鋅礦精粉的價格有統一市場價格,具有客觀性;同時,鉛鋅礦精粉也提煉自原礦石,雖然提煉加工過程需要一定成本,但考慮到侵權人惡意侵害國有資產,性質惡劣,嚴重破壞合理開采,白銀公司的開采投資損失也較為巨大,對該種成本予以剔除,不足以體現侵權賠償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對白銀公司有失公平。據此,本院認為,宜採信白銀公司清算組提供的2006年3月其當期購入鉛鋅礦精粉的平均價認定損失價值,張保安等抗辯上述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案依法採用其他方式計算損失價值,即根據礦石盜采量×鉛鋅礦平均品位=鉛鋅精粉,然後再根據鉛鋅精粉損失發生時的當期平均市場價格予以確定。具體損失價值計算如下:鉛精礦損失488.06萬元(45356噸×1.29%礦石品位×8341.552元/噸)+5206.51萬元(45356噸×8%礦石品位×14349.024元/噸),計5694.57萬元。白銀公司清算組一審主張的損失價值確定方式與上述損失價值的確定方式一致,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據隴南市公安局調取的閆家溝鉛鋅礦的稅款書及有關證明所涉的銷售價款認定損失價值,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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