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勞動合同
㈠ 公司的勞動合同怎麼是要到勞動局拿嗎
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勞動局拿的印刷文本這個不重要,所心不需要到勞動部門去領取。關鍵要看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㈡ 去勞動局辦理勞動合同,是到指定的勞動局還是哪一個都可以
肯定是到指定的勞動局啊,也就是檔案在哪個勞動局就在那個勞動局辦理
㈢ 勞動合同要到勞動局辦理嗎
具體是什麼內容?如果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並不需要到勞動局辦理。
㈣ 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局蓋章嗎
是這樣的,不管是老職工還是新職工,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到勞動局確認,這個是必須的!而且會給你蓋章,這樣才算數,不然都不會承認的,這個你公司這樣做是不對的。
你們說我可以自己拿著合同去勞動局蓋章嗎?
這個是可以的,可是你公司同意嗎?這個才是問題的關鍵。
㈤ 勞動合同要交一份給勞動局嗎
如果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列印出復印件,作為證據一起遞交給勞動仲裁機構
㈥ 正規的勞動合同是有勞動局蓋章嗎
正規的勞動合同是不需要勞動局蓋章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蓋章和勞動者簽字即可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勞動局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條 規范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和要求
(一)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信息。
(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三)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㈦ 勞動合同,企業須要拿去勞動局備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就生效的後果。
(7)勞動局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現行法律並未規定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序。
法律沒有強制個人的勞動合同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即使不備案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㈧ 個人可以到勞動局去買勞動合同嗎
可以自己製作!有的地方勞動局要求必須去勞動局購買制式合同,並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