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仲裁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在人社局裡面
『貳』 北京勞動合同仲裁
北京勞動合同仲裁:勞動合同仲裁,勞動者向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與經濟仲裁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通常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仲裁當事人既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有是仲裁協議中的人。仲裁當事人主要有三種類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仲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自然人情況的證明文件,通常是或或護照;工作單位和住所證明文件。仲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如中當事人有的,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委託授權書,的身份證明材料。仲裁協議及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的證據。這些證據主要是仲裁協議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以及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鑒定證明,公證文書。2、支持其仲裁請求的證明文件。這類證明文件有兩類。一是發生委員或造成經濟損失、侵權事實和損害後果證明材料及文件。一是請求的法律法規文件。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如質量檢驗報告、化驗證明、等證據材料。
『叄』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誰舉證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採取「誰主張誰舉證」與「誰作為誰舉證」的制度。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誰主張誰舉證」是民法上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必須是由用人單位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關於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⑴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系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例如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⑵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可提供的憑證:⑴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⑵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⑷考勤記錄;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⑴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⑵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⑶勞動者主張工資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准舉證。⑷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⑸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於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一方應當對勞動關系的解除或者終止承擔舉證責任。
『肆』 勞動合同丟失還可以申請仲裁嗎
可以,但需要其他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等。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材料: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
(4)勞動合同仲裁擴展閱讀:
勞動仲裁要求:
1、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2、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伍』 勞動合同仲裁問題
你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薪資約定不明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您有證據證明是約定了10%的年終獎,那年終獎屬於約定工資的部分,非額外獎金,單位不能因為沒到年底拒絕支付該部分獎金。關鍵是您如何舉證,來證明這10%的年終獎的存在。仲裁也是認證據,你單方面的說法,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的。
『陸』 申請勞動仲裁必須要勞動合同嗎
申請勞復動仲裁需要勞動合同。沒有制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爭議。而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只能去找勞動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然後,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柒』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地點可以選擇么
不可以選擇,有管轄限制,必須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7)勞動合同仲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捌』 勞動合同仲裁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