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和解
Ⅰ 勞動爭議如何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Ⅱ 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1,和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製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Ⅲ 勞動爭議發生後 私自簽訂和解協議是否有效
私自肯定是無效的,需要通知到對方
Ⅳ 勞動糾紛,如果雙方和解,需要寫和解協議嗎
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需要寫和解協議書,以防範一方過後反悔。
Ⅳ 勞動爭議已經提請仲裁,企業能否要求和解
現實困惑
萬某是某科技開發公司的軟體開發人員,他到公司工作兩年以來,公司一直以種種理由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萬某多次與公司協商,但都沒有得到答復,最後他就社會保險一事,對該科技開發公司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對該事項進行了調查取證。該科技開發公司人事經理與萬某談話,希望雙方進行和解,科技開發公司為萬某繳納社會保險,並將前兩年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現金補償給萬某。萬某認為科技開發公司條件合理,而且自己也想在該公司長期工作下去,就答應了和解,並製作了和解協議,萬某撤回仲裁申請。已經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企業能否要求和解?
律師答疑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依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萬某因他所工作的科技開發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萬某可以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處理該勞動爭議過程中,依照「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的規定,該科技公司可以提出和解,萬某也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接受和解。在雙方製作了合法和解協議的基礎上,萬某撤回仲裁申請是合理合法的,該科技公司對該問題的處理也是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的合理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法理薈萃
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國勞動爭議仲裁依循「著重調解,及時受理,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Ⅵ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