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協議
A. 由債權人所在地管轄協議書怎麼寫
要債權人的收款收據。這是關鍵的。憑此據向借款人主張權力的。
B. 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發生沖突時誰優先
正確答案是D.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就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而言,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怎樣的邏輯思路?
答案
確定特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的邏輯思路:
(1)特定糾紛發生後,必須確定糾紛的性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一般性質而言,糾紛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
(2)當明確是民事糾紛以後,則必須確定該糾紛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訴性,即確定法院主管。
(3)屬於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確定依法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在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時,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首先確定該案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時,只有該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時,才能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除此以外,級別管轄不能實現特定管轄法院。
第二,當案件的級別管轄確定後,若此案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三,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但符合協議管轄的規定,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四,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完成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則需判定該案是否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即適用「被告就原告」規定確定本案管轄;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則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通常規則,即「原告就被告」,以確定本案管轄法院。
第五,由於據以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因素的多樣性,級別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中皆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對案件的管轄權。此時,必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選擇管轄的規則以實現管轄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作用,出現實際受理案件的法院無法定管轄的依據、法院之間因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以及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審理此案,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管轄的規定分別適用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或管轄權轉移予以處理,以實現特定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為確保管轄法院的法定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管轄權異議制度;這一制度能夠保證法定管轄規定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予以具體落實,實現管轄恆定原則的要求。
C. 協議管轄的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內容:①或者,將具體案件交由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這種協議可能意味著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創設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國家並行的另一國的管轄權。在前一場合,當事人有意產生一個排他性的國際管轄權;在後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僅是在原有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外另加一個國家的管轄權。②或者,僅就原有國際管轄權國家中選擇其一。在這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權受理國家的管轄。
D.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 法律如何規定協議管轄的
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
作為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管轄。同時,選擇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選擇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復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F. 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於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范圍;
(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G. 協議管轄有哪些適用范圍
范圍主要有:1、在審理級別上,協議管轄僅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內
2、在管轄類型上,協議管容轄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
3、在表現形式上,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在案件類型上,協議管轄擴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准確的解答。
H. 什麼是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意定管轄。
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管轄,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民事自治原則在訴訟管轄制度上的具體表現。它反映了我國法律的法制性與民主性的結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僅涉外民事訴訟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國內民事訴訟也可以適用協議管轄。由於涉外民事訴訟和國內民事訴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各自適用協議管轄的條件也不同。這里只介紹國內的協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規定,國內民事訴訟適用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2)只能對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選擇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4)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上述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協議管轄可以分為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前者要求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時須訂立書面協議;後者則是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被告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情形,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訴訟既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又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而對非涉外訴訟,僅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
I. 協議管轄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