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糾紛
『壹』 如何准確區別信訪問題與矛盾糾紛
如是對政府機關不滿的冤屈,則是信訪問題。如僅是針對某人的不同看法,則可能是矛盾糾紛而已。
『貳』 當事人對信訪部門做出的除理意見三年後又反悔了該怎麼辦
還可以重新起訴,重新立案,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
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經濟糾紛一般是按照民事法律的原則來處理的,通常情況下,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也是2年,一種比較特殊情況是關於涉外經濟技術合同引起的糾紛訴訟時效是4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得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信訪糾紛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起訴有效時間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叄』 信訪和排查矛盾糾紛是一會兒事嗎
信訪、司法屬於綜治的成員單位。人民調解屬於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范疇,製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有的地方劃歸信訪,具體分工不同,到縣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公室都是由幾個單位共同參與。
『肆』 信訪可以調處個人與單位的土地糾紛嗎
信訪辦,協調其他職能部門共同處理。
一、《土地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行政裁決和訴訟。
1、協商,雙方當事人本著自願的原則協商解決,沒有第三方的介入,很難解決爭議;
2、訴訟,對於農戶而言,訴訟成本高。除非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否則農戶不想打官司。
3、行政裁決,是當前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
二、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機構包括村委會、鄉鎮司法所、鄉鎮農經站以及鄉鎮信訪辦 。
在現實中,大的土地糾紛一般找鄉鎮解決,農戶求助最多的部門就是信訪辦。在性質上,信訪辦是一個綜合協調機構,它直接對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負責,並代表後者處理問題、接待群眾。在農戶看來,信訪( 上訪)更快速、更有效。對於一些簡單的諸如咨詢、答疑的信訪案件,信訪辦工作人員可以進行當場處理,但對於類似於土地承包糾紛之類較為專業性的案件,他們就無能力也無權做出裁判,只能協調鄉鎮職能部門共同處理。
在體制上,鄉鎮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與之類似,農經站在體制上也是接受來自縣農經局的直接領導。如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辦理土地流轉等等事務成為了農經站的主要工作。涉及到土地承包糾紛,需要進行承包權變動的,或者要對土地權屬重新確認,就必然要通過農經站的工作。
在信訪部門的牽頭下,司法所、農經站共同介入,共同接受鄉鎮政府的統一領導。
『伍』 信訪是一種值得倡導糾紛解決方式正確嗎
信訪說不清,信訪的制度跟領導的位置有關,能引起領導的重視,所以能解決一部分問題。如果不信訪,那領導的位置坐的跟安穩,領導也想不起來給你解決。同樣,因為跟領導位置有關,領導有時候會給信訪人協調到很多不正當的利益,反而加劇了當事人信訪熱情。
『陸』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
涉法涉訴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指信訪中有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處理的信訪案件。
自2003年全國首次「集中處理涉法訪」案件以來,各地相關部門集中力量查辦了一大批涉法涉訴案件,解決了問題,化解了矛盾,息訴罷訪,相關責任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理,維護了公平與正義。
(6)信訪糾紛擴展閱讀:
工作會議: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在會上強調:
第一,堅持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接訪,面對面聽取群眾訴求,一個一個地分析原因,一個一個地採取措施,統籌解決群眾反映的法律問題、思想情緒問題、實際困難問題。
第二,堅持把問題解決在源頭。要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辦案考核評價體系,不僅要看解決了多少信訪問題,更要看預防了多少信訪,減少了多少矛盾。
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建立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復議、仲裁等的銜接機制;要倒查責任,強化"是誰製造問題、誰就要承擔責任、誰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導向。
『柒』 怎樣解決信訪矛盾糾紛集中,信訪
剛看了2017信訪新規,不合人意的,每看到排隊信訪,苦哎
『捌』 信訪解決過程中雙方必須參加嗎
信訪部門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內建議、意見或者投容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條例》第14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8)信訪糾紛擴展閱讀:
信訪部門的職責:
一、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給縣委、縣政府的來信和來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為群眾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服務,為群眾排憂解難。
二、承辦並反饋縣委、縣政府領導和上級機關批轉及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督查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向鄉(鎮)和縣直部門交辦信訪案件,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三、協調處理跨鄉(鎮)、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協調處理群眾到縣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依法及時化解疏導和處理各種信訪矛盾與糾紛,維護全縣的社會穩定。
四、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分析提供信訪信息,為縣委、縣政府領導提供科學決策服務,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玖』 什麼是信訪案件
信訪案件是指信訪工作部門接受到的,還沒有處理過的,長時間積累下的信訪案件,具體應稱為信訪事件,因為它不屬於法律強行規定范疇。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9)信訪糾紛擴展閱讀: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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