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保證金
Ⅰ 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和履約押金有什麼區別
保證金和押金都是要給乙方退的,叫的名字不同,履約保證金和履約保涵一內般情況下是投標容結束後,中標方在與招標方簽了合同後退還給乙方的,金額一般為項目中標金額百分之二至五,押金一般在工程結束後,押金為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到五個點。
Ⅱ 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多少,哪個文件有規定
對於履約保證金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履約保證金擴展閱讀: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Ⅲ 新合同法是否需要履約保證金
合同中履約復保證金比例制一般為總金額的5%-10%。 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Ⅳ 建築工程合同中履約保證金的比例一般為多少
建築工程合同中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4)合同履約保證金擴展閱讀: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網路—履約保證金
Ⅳ 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多少比例相關的文件有具體要求嗎
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回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答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准、方式及退還時間。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
在我國,履約保證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按照合同總價的比例或超過投標控制價的比例等多種方式來進行,沒有固定的模式。
Ⅵ 企業簽訂合同後支付給對方的履約保證金如何賬務處理
支付合同保證金的單位記帳方式,假定支付保證金為150萬元。
(1)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50萬 貸:銀行存款 150萬
(2)收回100萬時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00萬
(3)剩餘未收回的保證金繼續掛賬,收回時再作減少其他應收款帳務處理。
(4)費用計入當期,利息按月計提,既然是銀行貸款,那麼利息應該是合理的,可以稅前扣除。
Ⅶ 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內: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容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7)合同履約保證金擴展閱讀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為合同價格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
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
Ⅷ 履約保證金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簽訂合同之前法律規定提交具體期限是多久
三十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履約保證金是在中標之後,簽訂合同前提交,所以履約保證金的提交具體期限是三十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8)合同履約保證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
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Ⅸ 履約保證金一般為合同額的多少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