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認定
A. 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您好!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醜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並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於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並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准來認定。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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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侵害他人名譽權如何認定
(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應當指出的是,侮辱和誹謗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不公開的。公開的侮辱和誹謗並不要求范圍很大,即使當著一個人的面,對另一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也屬於公開侵犯他人名譽權;不公開的侮辱和誹謗包括在給他人的信件中對該人進行辱罵、誹謗,或者在無第三人在場時對他人進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潑糞便、用錄音機播放叫罵聲等。這種侮辱不一定在社會上造成公開影響,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也構成了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
(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在一般情況下,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只能是故意,絕非過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新聞報道失實或履行職務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譽權的損害。如報刊、雜志因審查不嚴,刊登、發表或轉載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並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其民事責任。又如醫療機構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愛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亦構成對該公民名譽權的侵害。
(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侵害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客觀事實存在,陳述真實,就不構成名譽侵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陳述的內容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於所陳述的內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如果陳述虛假,但無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違反法律,就不構成名譽侵權。反之,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發表有損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言論,涉及的事實雖然真實,也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如故意指責某人不修邊幅、暴飲暴食、抽煙酗酒、行為放盪等,雖然可能是真實的,並不存在捏造事實的問題,但若給該公民的社會綜合評價和個人正常生活帶來不良影響,則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
(五)在後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所謂造成損害,是指由於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發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之所以強調較嚴重的損害,是因為侵害名譽權行為所造成後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權行為與一般不道德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刑事犯罪行為相區別的一個重要客觀標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公民之間、鄰里之間、同事之間、親屬之間發生的一般口角糾紛,互相雖有辱罵,但不足以影響對方名譽,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對於在公共場所侮辱、誹謗他人,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的,也可以不再作為民事訴訟處理;對於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C. 網路名譽權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一、網路名譽侵權的內涵
網路名譽權的含義網路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路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為的一種人格權。網路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
二、網路名譽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路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路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路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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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的法律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這一規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五)在後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二、不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的幾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有些行為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二)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
(三)特定利害關系人之間的行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為。
三、正確界定侵害公民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行為為了正確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有必要將名譽權與其他人格權相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侵害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界限有時不清,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出現了侵權競合,以致影響到對侵害名譽權行為的認定。
(一)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
(二)名譽權與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肖像所享有的專用權利。
(三)名譽權與榮譽權。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而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
(四)名譽權與隱私權。
(一)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通過口頭、書面、或媒體上發布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信息造成了他人名譽貶損的行為。
(二)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就是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隱私權的概念也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權利,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里的「人格尊嚴」應當包括公民的隱私尊嚴;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此條保護的是公民的寧居權;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此條保護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隱私權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們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
E. 名譽侵權後果界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50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151 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F. 如何確定名譽侵權的基本要件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須盡到的注意義務為主要標准,並結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發布內容、認知能力、事後表現等自身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誹謗行為是指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認定是否存在誹謗行為,應當查明該事實、評論是否客觀、真實,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予以證明。
侮辱行為是指採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認定是否存在侮辱行為,應當查明該言論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貶損性言論。應當強調的是在互聯網不斷發展的今天,一些詞語的性質、含義因為互聯網而發生了一些改變,在審查中應當結合時代特點、網路用語習慣進行綜合判斷。
3、要有名譽權損害事實
在衡量名譽權是否受損時,應主要判斷權利人的社會評價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是否降低。對於公民個人來說,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要體現在公民人格諸如品格、道德的評價;對於法人來說,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體現在法人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服務上,具體考量的因素包括顧客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公司的整體聲譽與形象、客流量或經營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關系
如上所述,根據案件事實以及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具體、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並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
G. 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保舉權侵權認定標准有以下幾點:(一)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有過錯。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