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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合作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17:07:50

① 與高校簽署關於試驗或實習基地協議,這種協議需要什麼格式和內容

這種協議,各個高校自定格式。按其要求填寫即可。
一般格式如下:
實習基地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高等院校學生培養目標及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友好相處,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加強協作、共同努力建設好_________專業教學實習基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發揮學校的智力優勢,為乙方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為乙方培訓員工,講授相關專業知識,向乙方推薦優秀畢業生。
2.實習活動期間,甲方學生必須遵守有關法規和乙方的管理制度。
3.實習期間由甲方派出實習指導老師全面負責實習指導,負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組織紀律,道德誠信,安全工作等相關方面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其它相關工作。
4.甲方應提前向乙方提交學生的實習計劃(如學生人數、專業、實習時間、實習內容等)。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在不影響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為甲方學生提供實習條件和便利,協助甲方完成實習教學任務。
2.根據甲方的實習計劃和學生自身條件,提出具體實習安排方案(要求),將該專業學生安排到乙方設定的崗位上學習和鍛煉。並盡快反饋甲方,溝通確定後,以便雙方執行。
3.乙方應派人員參加實習領導工作,並提供適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與實習指導工作。
三、其它
1.其它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書有效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② 我現在急需一份蔬菜基地合作協議

協 議 書
為了進一步搞好農業標准化種植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無公害蔬菜、水果,引進示範推廣新品種新技術,為兩地經濟共同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進兩地友誼,達到攜手並進共同致富的目的,甲乙雙方簽定協議如下:
甲方:
乙方:
一、乙方根據當地大棚發展需要,從甲方聘請技術人員____名,聘用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需達指標:
(1)甲方向乙方安排技術員時,保證安排技術全面、有文化、思想品德端正、身體健康的人員。
(2)甲方提供的技術員保證在聘用期間服從乙方領導安排,按時向領導匯報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盡心盡職,毫不保留的把技術傳授給當地農民,並保證黃瓜畝產不低於_______市斤,西紅柿畝產不低於_______市斤及_______畝產不低於_______市斤,________畝產不低於________市斤等。因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損失,由技術員負責。
(3)甲方應向乙方介紹本地區建棚所需要的各種優質材料,優良蔬菜瓜果品種的生產情況,高效農葯的使用效果和按標准化生產無公害蔬菜瓜果操作規程等,供乙方參考,並根據乙方所需,按合理價格及時提供大棚各種物資。
三、乙方需達指標:
(1)乙方必須保證建棚生產所需勞動人員的供應,保證勞動人員嚴格服從技術員的技術指導,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並作好各個環節的生產記錄,對勞動人員定期進行考核。
(2)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技術人員的人身安全,解決技術人員的食宿,並報銷技術人員往返路費,在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技術員不稱職,可向甲方提出更換人員。
(3)乙方支付技術員技術指導費總額為_______元,每月支付_________元,生活費每月支付________元。
四、如果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本協議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特殊問題,經雙方領導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_____份,經雙方單位蓋章,領導簽字生效。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修訂。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技術員:

年 月 日

③ 苗木公司與苗木基地合作協議

收購苗木沒有必要要一個人去打理。在我們湖南這邊很少簽這樣的協議。也不好簽。

④ 公司和農戶的種植基地協議怎麼寫

協議的擬定必須要結合你的實際情況,約定雙方的權力義務、違約處理等等。
參考模板:
「公司加農戶」經營種植協議書
甲方:XXX培育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快農村新產業發展的步伐,更好地發揮土地的使用效 益,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 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苗木種 植的「公司加農戶」經營模式制定本協議書,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種植地點: 苗木種植地點位於帕哈太克里鄉 村 。
二、種植期限與面積: 種植面積 畝,共 株,從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三、經營模式
1、甲方根據苗木發展的市場新信息,計劃在帕哈太克里鄉 范圍內種植苗木,乙方經考察,結合本人實際情況,願意與甲方 合作種植苗木。
2、甲方依照乙方自定的種植計劃,向乙方提 供種苗和肥料。
3、乙方提供種植土地及人工及日常管理養護等 所有工序,對種苗進行種植、管理、養護。甲方向乙方提 供長年的生產技術服務指導,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養護費用。
4、 乙方交付樹苗數量與質量必須達到約定的標准。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制定乙方每年生產技術管理操作規程,同時提供技 術培訓、現場指導等服務,有權對乙方生產基地進行檢查、監督, 對達不到標準的種植地,提出整改措施,並要求限期改正。
2、按時向乙方支付管理養護費用,在苗木生長合格時收回 苗木。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提供土地、出人工及日常管理等所有工序。
2、嚴格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進行栽植、施肥、打葯及管理 等,對種植基地所栽苗木按時按質完成每個工序,發現病情及時 通報甲方技術員。對甲方在技術指導上失誤及工作服務質量等問 題有權提出意見。
六、在交付苗木時,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做好准備,甲乙雙方 必須在場,並當場做帳記錄。
七、在生產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乙雙方互 不承擔對方所投資的一切經濟損失,對受災部分雙方應及時處 理,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
八、結算方式:在每月的一至五號,甲方統計好乙方所養護 苗木數量,按照每畝地每月 元如實支付乙方應得管理養 護費用。
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合同約定的 每項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違約必須由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地面 植物價值兩倍的違約金。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簽字後出現的問題,甲乙雙方應本著 互諒、互讓、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⑤ 中葯材種植收購協議 中葯材種植基地合作協議

我簽了合收種白及回收被騙了。說好二百一斤,人跑了。問了市場才是十塊不到。買苗的本都回不來。

⑥ 基地與農戶的合作協議草書

合夥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帳號: 帳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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