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管轄
A. 借款合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B.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怎樣確定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C. 關於借款糾紛訴訟,如何確定法院管轄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如果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看到管轄法院的確定並不是唯一的,根據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以及欠有債務的債務人所在地的法律執行等方面來進行確定,
D.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認回為,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貸款答方和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當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從該批復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時,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處適用的是「貸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貸款」所在地即貸款行為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