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侵權
⑴ 請問: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第一,構成抄要件不同。
無過錯責任在構成要件是只有3個構成要件,而一般侵權責任是四個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
第二,無過錯責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⑵ 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受害人有過錯的,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現實問題
伍某和余某之間系鄰里關系,原本雙方素無結怨。一日,伍某由於失戀心情不好喝了些酒,回家後突然朝余某家亂扔雜物,先後砸破余某家的兩個花盆,余某當即出來與之理論,但伍某卻謾罵不休,雙方發生口角。余某一時沖動,打了伍某一拳,致使伍某摔倒在地,手臂骨裂,構成輕微傷,造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000餘元。之後,伍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余某對上述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而余某答辯稱,伍某對該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減輕其賠償責任。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讓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侵權人可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
在這則案例中,伍某打壞花盆和人身謾罵的行為是引起余某對其擊打的原因,伍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該減輕余某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⑶ 過錯侵權責任的地位
過錯推定
——《民法通則》126條之理解
過錯推定理論的產生以及相關評述。轉而研究我國《民法通則》中過錯推定的適用。最後分析過錯推定適用的構成要件以及證明責任上的應用。
關鍵詞:過錯推定、歸責原則、證明責任
過錯推定又謂過失推定,是指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基於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過失,從而減輕或者免除受害人對過失的證明責任,並由被推定者負擔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規則。正如學者所言,從本源上來說,「推定」是訴訟法上的證據法則,而非固有的實體法原理。
一般認為,過錯推定理論是由17世紀法國的讓•多馬創立的。但在19世紀上半期及以前的資本主義時代,過錯推定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於休眠狀態,侵權法領域占據統治地位是過錯責任。因為在資本主義急驟上升的這一段時期里,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極盛,貫穿在過錯責任原則中的主導思想是限制加害人的責任以鼓勵人們的進取心,顯然「保護被害人,限制加害人」的過錯推定及其強行規責主義同這一時期法律秩序的主導思想格格不入。但從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後,經濟活動劇增,工業災難等意外事故頻繁發生,加強對受害人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過錯推定原則才逐漸轉為興奮狀態。隨著企業責任的普遍發生和許多侵權行為的發生,歐洲學者們又提出了「利益說」、「支配說」、「危險說」、「嚴格責任」等原則,進一步加重加害人的責任而保護受害人利益,從而確立起無過錯責任原則。
從過錯推定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適用過錯推定是現代工業社會各種事故與意外事故日俱增的情勢下法律所採取的對策。因為,隨著工業革命的興起,工業事故和意外事故頻繁發生,單純的過錯原則已經不能適用社會的發展,要求受害人對一切加害人的過錯進行「過錯上」的舉證,往往很難。例如在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制定的民法典中將過錯責任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唯一原則,但當社會化大生產出現後,許多適用嚴格的過錯責任導致了嚴重的不公平現象。於是,過錯推定原則出現了。就本人的理解來看,過錯推定是工業革命時代,當受害人特別是大量平民遭受侵害的事故頻繁出現後,對於法律救助上缺陷——而在程序法上產生的一項補救措施。它的合理性在於它是根據一般合理人的生活經驗而推導出來的一個程序規則。如「一桶麵粉從商店窗戶裡面飛出來,裡面的人不可能沒有過失……」(1)如果要說它與過錯責任的不同,或者說是它比過錯責任的進步在於那裡的話,我的回答是舉證責任方面,別無他徑,僅此而已。過錯推定就把證據法上的規則——舉證責任的倒置——引入民事責任領域,讓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它與過錯責任的「限制加害人的責任,保障其行為自由」思想是有區別的,但區別也僅在於證明責任。
鑒於在過錯推定之後,無過錯責任的崛起,我們的觀點是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間的一個過渡,是侵權法歸責原則上的一個小小插曲。它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衍生品。正如英美學者批評的那樣,「盡管過錯並不是一種完好的解釋,然而人人都求助於過錯的字眼。法國的法學理論和實踐仍然保留著這種過錯理論的含糊性」。(2)但是不容否認,過錯推定在侵權法歷史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為社會帶來了公平,給更多的人們帶來了幸福。甚至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它給我們帶來了文明,促進我們這個社會的進步。(3)
一、在《民法通則》中的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款)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款)的二元主義。至於有的學者認為還應根據第一百三十二條而加上公平原則。這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立法精神和我國的法制實際,公平原則為《民法通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第四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百三十二條公只不過是貫徹其精神的體現而已。並且由於我國的社會主義國情,國家在制定法律時,經常會將一些政策性原則加之於法律,一百三十二條是為例子。總之,公平原則貌似公平,實為平均主義,根本不能和前兩項原則並列而成為一項歸責原則。
具體到我國《民法通則》中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分為117條至120條四種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即過錯責任原則;121條至127條七種特殊侵權責任。分別為他人、物致人損害責任和危險責任。在這里,我們想特別對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條進行分析。現在學者普遍認為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等致人損害為過錯推定,並且為《民法通則》中唯一的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法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 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損害事故發生後,法律直接規定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並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相比於過錯責任,受害人要證明加害人存在過錯的規定而言,法律在此將證明責任倒置,該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才能免責。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而受害人則無需承擔艱難的舉證責任,從而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從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我們可以看到加害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免責,這說明一百二十六條是屬於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即沒有過錯便不負責,否則便有責任。
對於一百二十五條,有的學者認為其也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里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志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4)對此,筆者不予贊同。法條規定,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於這一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們的理由是:其一,民法通則第125條應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所指的「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特殊情形之一;其二,與民法通則第126條之規定不同,第125條並未規定「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質言之,加害人不得主張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因而不屬於過錯推定。基於這些認識,我們認為,受害人無需對加害人之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而請求免責。認為其應屬於過錯推定的觀點的錯誤在於把施工人是否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與是否有過錯完全等同。我們認為兩者是應該區別開來的。申言之,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並不等同於過錯。
二、構成要件
正如前面所說過錯推定相對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雖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屬適用過錯原則的范疇,那麼其構成要件仍然是四個:其一是加害行為,即加害人是該建築物所有人或有管理義務即規定由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建築物致損的民事責任。並且該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的事實,二者須同時具備方構成侵權,其二加害人的過錯,建築物等倒塌或發生其他意外情況致人損害,加害人通常具有未盡管理人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等過失,而這些過錯由法律推定為加害人存在過錯,其三損害後果,其四侵權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之規定還有一個「但書」,即「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換言之即便是具備了加害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侵權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只要加害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能免除責任。故在建築物等致人損害事故中,僅僅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還不能認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只有在其不能證明損害事故的發生不是由其過錯所造成的時,才能根據法律規定推定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
三、證明責任的分配
建築物等致人損害案件在訴訟上的不同就在於法律對加害人和受害人證明責任分配作出了與一般侵權訴訟不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四項明文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勤務員、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在證明責任中,誰承擔主張的舉證責任的話,誰就將承擔舉證不能時敗訴的風險。我國法律通過明文規定的方式將原本屬於受害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轉移給加害人,而要求其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這一規定即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證明責任倒置。我們可以看到法律通過這一規定,實質上將主要的證明責任轉移給了加害人,其目的在於擴大對受害人的保護范圍,而實現社會的正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物等致人損害事故中加害人承擔主要的證明責任,並不意味著受害人就無須承擔任何證明責任了。就整個建築物等致人損害案件來看,舉證責任並沒有完全倒置,倒置的僅僅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證明其「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實要件仍應由受害人舉證和證明,而這些舉證責任是不能倒置。
我們認為建築物等致人損害案件中受害人承擔如下證明責任:
(一) 被告是適格的責任當事人,即被告是被控造成損害的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二) 存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勤務員、墜落之事實;
(三) 原告受有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之事實依據,這是訴訟請求得以支持之依據和標准。
(四) 建築物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墜落事件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此,在建築物等致人損害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表述為:受害人只須承擔上述四項條件的舉證責任,而加害人則承擔其「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若受害人不能證明以上事實,同樣也不能宣告加害人責任的成立。故在建築物等致人損害案件中要根據歸責原則,要求雙方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分別承擔證明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或不利的訴訟結果。當然,在這類案件中,受害人一方的證明責任一般因為比較簡單而容易得到證明,而加害人的「沒有過失」的證明則往往難以證明。
四、過錯推定的限制
我們都清楚,過失推定原則是隨著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的興起,工業事故和意外傷害頻繁發生,過錯責任失效的情況下,法院出於保護受害人,加重加害人責任這樣一個目的而創制出來的。任何法律的創制和適用都離不開與其像適應的具體的環境,在這里,我們同樣堅持這樣一個道理。過錯推定對於處於弱勢、需要救助的受害人來說無疑是一根救命草。但正所謂任何事物都是兩面的,過錯推定原則的過分使用,無疑會不當地打擊人們追求財富的積極性,而不利於社會經濟財富的創造,甚至是造成社會的不公正。(5)對此,筆者的意見是效仿英國司法機關的做法,將適用過錯推定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6)具體到我國目前司法實際情況,我們贊成通過法律明文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具體情形(如126條)。而不宜將這一權利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至於,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需要作出新的修改時,可以通過將制定的《民法典》或者司法解釋作出相應的規定。
⑷ 何謂「過錯」,其對侵權構成有何影響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既然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那麼在實行過錯歸責原則下的侵權責任裡面,如果「侵權人」沒有過錯,即侵權責任不成立。
⑸ 如何認定被侵權人的過錯責任
共同過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共同過錯責任區別於普通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最本質的特徵。因此,認定共同過錯是追究行為人共同過錯責任的前提。對於共同過錯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主體是否具有復合性,即侵權人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權人,即具備了共同過錯責任對行為主體的一般要求。
第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過錯的主要過錯形式。如果共同侵權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權致損的意思聯絡,就可以認定具有
⑹ 什麼是過失侵權
是指會給他人造成不合理損害危險的行為。通常認為,一項過失之訴的訴因包括了四個構成要件:義務的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因果關系和損害。最後一個要素表明:在無實際損害的情況下,原告不能請求象徵性賠償來維護其法律名義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導致的危險的權利。過失侵權之訴訴因的存在必須以某種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另外,就義務要素而言,行為人的義務僅及於那些處於可預見的危險范圍之中的人。只有其行為對原告構成「可以合理察覺的危險時」,行為人才對原告負有某種義務。
如汽車司機在緊急避險時造成的對第三方的權益受到侵犯。
⑺ 侵權行為中,什麼叫過錯責任,什麼叫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⑻ 談一談民法通則的侵權行為過錯歸責與無過錯規則的區別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過錯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重申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它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以過錯為要件的,過錯便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注意: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幾種無過錯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⑼ 司考: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只要有侵權行為,即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不是其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丁製作掛歷雖然經過丙的同意,但是丙並不是《鳥巢》這一作品原件的著作權人,無權處分原件的著作權,因此丁沒有得到合法授權,而未經著作權人乙的許可將《鳥巢》製作成掛歷銷售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過錯不能免責,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選項D不正確。
⑽ 侵權責任過錯原則是什麼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過錯責任形態:
1.網路侵權,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具體包括兩項規則:一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指在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才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二是知道規則,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