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包括:立案、開庭、判決、執行。
② 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一、安置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1、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雙方或者數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沒有徵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即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糾紛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還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等,買房主體必須合格才能購房,若不合格就會產生糾紛。
3、房屋質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質量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較令人擔憂,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質量經檢測後,結果是不合格,那也會引起糾紛。
4、房屋性質不同: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比如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後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准等,所以一旦購買就會引起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些房屋的買賣在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不允許對該房屋買賣,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這時就容易產生糾紛。
二、如何解決安置房買賣糾紛?
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一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了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於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於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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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妥當處理
買賣動遷安置房中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妥當處理最有利買受人。 現在很多購房者幾年前向動遷戶購買的限制交易期內的動遷安置房都已經到了可以過戶的時候,但是因為房價已經大幅度上漲,很多上家都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要麼加價、要求下家再支付幾萬元到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補償款方肯配合過戶,要麼聲稱當初簽訂的合同無效,要求收回房子。這時,買家最好的辦法就是訴諸法律,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來請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確認合同效力,打贏官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方過戶。通過打官司過戶幾年前購買的動遷安置房或其它二手房,有以下幾大好處: 第一,少繳大筆交易稅費。現在政府持續施行空前嚴厲的樓市宏觀調控政策,房產交易稅費非常高,成為很多人尤其是剛需購房者的難以承受之重。通過訴訟過戶,在下家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合法地少繳大筆的交易稅費:下家(房屋買受人)承擔的契稅,可能的房產稅,上家(房屋出賣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都會大幅減少。因為如果買賣雙方不打官司,自行去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網上備案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在結案後雙方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契稅、個稅、營業稅都要以現在該房屋的評估價作為計稅基數,而如果在拿到判決書或調解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過戶,則契稅和個稅、營業稅的計稅基數都是當年你們自擬的合同上所寫的雙方轉讓該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當年的實際交易價格,往往只有今天該房屋的實際市場轉讓價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評估價一般是實際市場轉讓價的75%左右,今天的評估價往往也是當初的實際交易價的兩倍、三倍、四倍了。而且房屋轉讓總價不同,稅率也不同:總價較低的,被認定為普通住宅,契稅是1%或者1.5%,個稅是1%,總價較高的,被認為是非普通住宅,契稅是3%,個稅是2%。這樣,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過戶的,和買賣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的,交易稅費會差很多,上萬元乃至好幾萬元。 第二,不受限購令的約束。通過打官司,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過戶的,不受政府限購令的約束,可以有效規避政府的限購令和其它樓市調控政策。如果打贏了官司,要過戶100套房子房房產交易中心也得給你辦理。這也是購房者規避限購令的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 第三,通過打官司過戶,問題解決得最徹底,不留後患。通過打官司過戶,不需要簽訂房地局制定的格式合同即房地產交易中心網上備案合同,不會因為前後兩份合同的不一致而給自己留下後患。而且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的結案法律文書是效力最強的、最確定的、終局的,判決書是最硬的。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否定、推翻、修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地產權屬登記,不可能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地產權屬登記來對抗法院的司法裁判;判決書可以否定、變更房產證,不可能房產證去否定或者對抗判決書。 如果有需要咨詢的客戶可以聯系本人。
④ 北京安置房買賣糾紛案法院如何判決是否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⑤ 購買安置房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屬於上述無效合同情況簽訂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早已超過一年的撤銷申請權利 )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這么久沒向法院起訴,買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權,視為你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⑥ 安置房合同面積和實際面積相差百分7,和國家規定誤差百分之3,這樣是不是沖突。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⑦ 關於安置房買賣糾紛問題求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的情況說明:1、當時你們雙方是自願簽訂的買賣協議,尾款沒付是因為當時房屋產權證未領取,買房人是以此作為要求你交產權證的保證金,你已將房子轉交給他了,他擁有了實際居住管理權掌控權,之前,你一直未提出異議,雙方合同早已發生法律效力,因你的原因導致他沒付清餘款的。
綜上,至今買房人已經實際掌控房子7年了,房子誰居住你無權干涉,如果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約定房子只能買受居住使用,你發現他違約給人家居住了,應當立即找他協商或要求他退房,《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條件不正當地促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你故意延遲不把房產證交給買房人,人家才沒支付餘款的,是本條規定的你阻止條件成熟行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屬於上述無效合同情況簽訂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早已超過一年的撤銷申請權利 )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這么久沒向法院起訴,買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權,視為你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你說買賣不符合法律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可以補辦相關手續使其合法化的,合同成立且履行了,這就不影響買賣成立的效力,)
認真看,仔細想,打官司你敗的概率較高,房子肯定是收不回來了的。請正確對待我的回答,我是依法律規定說的,採納與否,就看君的心態是否端正了。
⑧ 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非經濟適用房的安置房屋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條件成熟,賣方不同意過戶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履行合同。然後持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⑨ 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安置房一般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因此安置房買賣大多合同都是無效的,因此在安置房的買賣中,必須約定嚴厲的違約懲戒條款,否則到最後很多都會以違約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