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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38:52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約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❷ 對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如何去履行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

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2)合同約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的其他原則:

1、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5、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6、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7、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❸ 合同規定與約定的區別

規定與約定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約定是指商量並確定,一般指和某人許下諾言在一定的時間去實現。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規定產品的質量標准,不得超過規定的日期等。

2、出處不同

約定出自《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 張氏 送了館約,約定明年正月元宵後到館。」清李漁 《蜃中樓·耳卜》:「錦鱗兒一對對風流可怪,你在那海當中曾約定兩下里和諧。」巴金 《三次畫像》:「我按照約定的時間到他的家。」

規定出自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第二章第四節:「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僅規定了革命的對象和任務,又規定了革命的動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們對於這項工作是規定了這樣的步驟的。」

3、適用場景不同

簽訂合同是雙方經過商討後訂立的協議,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應適用「約定」。「規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規等政府性質的文件或普遍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約定」而不用「規定」。

(3)合同約定擴展閱讀:

規定的基本解釋

1、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准(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例如:他在遺囑里規定,他的兒子們都得學手藝。


2、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例如:只有政府的告示和報紙上的文章,其中規定著禁止什麼,他才覺得一清二楚。——《裝在套子里的人》

3、預先制定的規則

例如:關於獎金如何發放,上級最近有新的規定。規定是用於特定規范內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寫作應用)

❹ 如何約定合同中的驗收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中,除個別情形外,絕大多數的合同標的物都需要驗收,以便確認合同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也只有在商品或服務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才享有價款求償權。故在實際的合同履行中,接受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大多會想盡辦法遲延驗收或者乾脆找出各種理由不驗收,這給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收取應得的合同款項埋下了極大地隱患。這令很多經營管理者頭痛不已的「老大難」問題,一直沒有找到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因此,有必要在此設立專題探討,以便更好地對該頑症加以解決。

解決之道:
如果認為大張旗鼓、冠冕堂皇地請合同相對方嚴格認真地進行驗收存在諸多不便的話,不妨嘗試在合同簽訂時約定採用默示驗收的辦法來確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能有效得以驗收。例如在合同里規定相對方收到貨物以後多少時間以內有義務自行驗收,如果相對方超過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就視為相對方對該批貨物的數量及質量驗收合格。這種默示驗收條款的優點在於設定一定期間,以驗收方的沉默(沒有提出異議)作為其驗收合格的表現形式,從被驗收方主動申請驗收到經過一定的默示期間,驗收方驗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動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驗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實務中還經常出現驗收方在規定時間里確實曾經提出過貨物質量或數量方面的異議,但當時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異議的證據,一旦驗收方在訴訟中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過貨物質量或數量方面的異議,最終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簡便有效的取得對方驗收認可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所以,合同約定以沉默的方式來確定驗收方式和驗收時間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將督促合同相對方盡快地履行法定的驗收義務。另外,在提供服務例如加工承攬或者建築承包等合同中,由於對驗收起算的時間難以把握,服務的完成與否或服務所達到的程度亦不能准確約定,故以約定起算的行為表示(例如驗收時間以承攬方申請驗收之日開始計算)為宜。

條款設計:
合同項下的商品根據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圖紙作為標准進行驗收。商品交付之日或者交付方申請驗收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予自行驗收。若此期間,甲方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驗收合格。

法規鏈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❺ 什麼情況下合同約定條款無效

合同條款無效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該條款無效。合同條款無效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合同條款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條款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e.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條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❻ 約定合同符合一定的條件後才生效,符合法律規定嗎

此問抄題涉及到附條件合同。襲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對附條件的合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但條件必須滿足以下幾個特徵:(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5)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此外,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延緩條件是指簽訂的合同暫時不生效,只有條件成立時合同才生效;解除條件是指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生效,當條件成就時合同效力解除。

❼ 約定優於法定,具體指什麼

具體如下:

考慮到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關系首先是民事關系,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則。同時,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發明對於單位經濟效益的貢獻差別非常大,很難作出統一規定;

為了建立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草案在權利歸屬和獎勵報酬方面規定了約定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對權利歸屬和獎勵報酬有約定的,首先適用其約定。

同時,為了防止單位變相剝奪或者限制發明人的權利,草案對約定優先原則進行了
一定限制,規定:

任何取消發明人依據條例享有的權利或者對前述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條件的約定和規定無效。

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單位建議在總則中寫入約定優先原則,明確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發明的權屬劃分、發明報告、署名權和獎勵報酬等所有事項進行約定。

我們經討論認為,單位相對於發明人總體上處於優勢地位,如果法律允許職務發明的所有事項都可以約定,則可能導致單位通過約定剝奪發明人的基本權利,最終使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條例草案在權屬劃分、發明報告和獎勵報酬等可以適用約定的條款中都已明確了約定優先,其餘發明人的署名權、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知情權等基本權利是不能通過約定取消或者限制的。因此,我們沒有採納這一建議。

(7)合同約定擴展閱讀

案例:

在審理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李某、湯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銀行訴稱:被告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

2013年3月25日,被告張某向原告某銀行申請抵押貸款400萬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張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李某作為張某的丈夫在合同尾頁的借款人配偶欄進行了簽字確認,表明其同意張某的該筆借款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湯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被告湯某以其自有房產為被告張某在銀行處的貸款設立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被告李某沒有按約還款,現原告某銀行起訴要求:

1、被告張某、李某向原告償還止於2014年8月1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萬元,利息32998.17元及止於清償之日的利息及罰息。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對被告湯某的抵押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在本案中李某應該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如下:

民法屬於私法,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現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意思自治原則又稱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

在本案,張某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張某對該筆借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雖然該筆借款發生在張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按照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被告李某應該按照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本案的400萬元借款不應判令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❽ 約定書協議合同有什麼區別

1、協議書與合同書復沒有實質區別。制
2、只要你們雙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比如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且協商一致,都是合法的。
但協議中被僱傭者的義務應當是符合常理,且能夠達到的,
否則就有顯示公平之嫌。
3、你可以在協議中約定被僱傭者如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如果不簽訂合同,出現了損失,
被僱傭者也應賠償因其過錯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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