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糾紛
1. 房屋租賃糾紛 我該怎麼辦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租房出現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 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可以找當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決,也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問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3)租賃房糾紛擴展閱讀:
一、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
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
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4. 遇到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1.和平協商解決
出租方與承租方發生矛盾時,首先當然是雙方都盡量平復心情,針對矛盾點積極溝通,互相列舉理由,相互體諒理解,爭取通過言語交談的方式達成和解,化干戈為玉帛。這是效率最高也是最節省精力的辦法。
2.尋求第三方調解
如若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矛盾不可協調,雙方彼此不讓步,此時就需要有第三方來從中調解。這個第三方可以是中介,居委會人員或者其他彼此信任的人,由此人出面主持協調雙方的矛盾,幫助提供解決辦法。這也是損失比較小的辦法之一。
3.提請仲裁機關裁斷
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無法順利和解,且沒有合適的第三方從中斡旋調解或者經第三方調解都無法達成和解,那麼就只能申請仲裁。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糾紛時,首先必須是雙方都同意仲裁,單方面的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一旦在仲裁機構的調停下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就必須按照此協議執行,因為仲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如果有一方不服仲裁協議,另一方想要再次申請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依然不會再次受理。
4.向法院提請訴訟
訴訟可以說是糾紛無法調和的最後解決辦法了。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經過仲裁機構調停也無法達成仲裁協議,就只能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解決辦法。
依據雙方事先簽訂的租賃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任何一方違背合同協定內容或者為踐行法律義務而導致合同糾紛的,都會被判定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如果造成另一方或其他人的身體損害或財務損耗,需另外再擔負賠償。
如果預先約定的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一旦發生糾紛就走民事訴訟,那麼也就跳過仲裁那一步,直接付諸訴訟解決了。
5. 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那警察來了是如何調解的呢
這要看你們當時的出租合同了,
你當時就不應該給他把房間牆給拆了,因為你現在是租房子的呀,給錢給他的呀,暫時的所有權租住權是你的呀,他這是違規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6. 如果租房者和房東發生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解
出現租房糾紛找哪個部門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