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合同
合同又叫契約、合約。所以三者意思基本一致,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合同與協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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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
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
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2. 僱傭關系和合同關系的區別
僱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分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
就僱傭關系和承攬合同關系的概念上來講,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從法律關系主體上看,僱傭關系中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二)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上看,僱傭關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勞動過程、勞動時間由僱主確定,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價,也不是雙方協商的重點。作為僱工只是發揮勞動力的作用向僱主提供勞動,並遵守勞動規則,接受僱主的監督管理。而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該勞動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價,勞動成果也是雙方協商的重點。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督管理;
(三)從受雇時間上看,前者多是長期固定的,後者則是臨時的。更主要的是,僱傭關系中雇員基本失去了時間自由,工作時間由僱主決定;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全享有工作時間的自由,即便是工作時間的受限也是為了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成果;
(四)目的和報酬的取得不同。僱傭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受僱人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雇傭人所期望的結果,雇傭人仍須支付受僱人報酬,僱傭合同的風險由雇傭人承擔。僱傭關系中雇員基於提供了一定時間的勞務而取得報酬,對最後的勞動成果不承擔責任。承攬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則是基於交付或完成了符合雙方約定的工作成果而取得報酬,並對交付的工作成果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如果沒有工作成果的交付,就不存在報酬的取得;
(五)從工作地點看,前者必須在僱主規定的地方工作,而後者則可以在承攬人選定的地方;
(六)從領取報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較固定的,後者則比較自由,一般是一次領取;
(七)從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設備由僱主提供,而後者一般是承攬人自備工具,當然也存在根據雙方約定或交易習慣由定作人提供必要工具幫助的情況。
其中(一)、(二)、(三)、(四)項是僱傭與承攬在概念上最根本的區別。
3. 1.雙方的合同關系成立嗎
合同成立的有哪些條件需要符合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