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
⑴ 合同義務包括哪些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⑵ 包括哪些,違反後合同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⑶ 合同法中的六大義務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2.說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
3.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在合同.
⑷ 合同義務的分類
合同的義務一般包括兩種: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標的物,並轉讓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均是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而附帶產生的義務.
附隨義務分為獨立的附隨義務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獨立的附隨義務有時也稱從給付義務,指債權人可獨立訴請債務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利益的義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出賣人應當將不動產的產權證明文件交買受人;代理人實施代理活動應將代理事務進展情況向被代理人報告並將為被代理人取得的權利和利益轉移於被代理人;債權讓與人應將債權轉讓證明文件交受讓人,並告之有關債權之一切重大情況;某些動產的轉讓出讓人應將有關的證明文件、單據(如發票、保修卡、執照等)交付於受買人,若合同當事人違反獨立的附隨義務,將產生合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後果,他方當事人可據此訴請法院強制履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指不可單獨訴追的義務。這種義務不能單獨訴請債務人履行,依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通知義務、說明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忠實義務。